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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疫情期間企業復工復產法律問題匯總
2022-05-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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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用工
1.對于疫情管控期間處于試用期的員工,因疫情管控居家僅能提供少量勞動的(如一周未超過 10 小時),用人單位能否能中止、順延或延長試用期?該員工工資如何支付?
答:試用期內的員工,受疫情影響不能提供正常勞動的或僅能提供少量勞動的,經用人單位與員工協商一致,可以擇一選擇以下處理方式: (1)在法定試用期時間限度內,延長試用期; (2)中止試用期并順延試用期,自企業與員工協商一致中止試用期后,建議企業在中止試用期內不再安排該員工工作; (3)對少量提供勞動的時間予以折算,對未提供正常勞動的時間予以順延。工資支付方式按照以下不同階段支付: (1)在中止試用期前或員工已通過居家辦公方式提供勞動的期間,應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支付工資。 (2)中止試用期期間的工資支付標準,鑒于疫情的特殊事由,用人單位可與員工協商調整試用期工資;如不能達成一致意見的,可參照用人單位停工停產的工資支付,即:①中止試用期期間在一個工資支付周期內的,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支付員工工資;②超過一個工資支付周期的,用人單位應當發放生活費。
2.疫情期間,企業因資金鏈斷裂等問題導致嚴重生產經營困難,需要裁員的,企業如何處理?
答:疫情期間,倡導維護勞動關系和諧穩定,不建議采取經濟性裁員方式與大量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建議企業和員工盡可能協商求和,采用多元化方式共同克服困難,可通過與職工協商一致采取調整薪酬、輪崗輪休、縮短工時等方式穩定工作崗位,盡量不裁員或者少裁員。若企業經營狀況確實困難,需經濟性裁員的,應嚴格按照《勞動合同法》關于經濟性裁員的規定執行。經濟性裁員是指需要裁減人員二十人以上或者裁減不足二十人但占企業職工總數百分之十以上,如低于前述標準,則僅需按照解除勞動合同的一般規定執行。采用經濟性裁員的,應當提前三十日向工會或者全體職工說明情況,聽取工會或者職工的意見,經向勞動行政部門報告后,才可以裁減人員。采用經濟性裁員,需注意應優先留用的三類人員(《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一條第二款),以及不得依照經濟性裁員解除勞動合同的六類人員(《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二條)。此外,經濟性裁員的,用人單位仍需支付經濟補償金。
3.企業因受疫情影響導致生產經營困難,無法按時繳納社保怎么辦?
答:企業因受疫情影響導致生產經營困難, 對于繳納社保存在困難的企業,上海市失業保險繼續執行 1%的繳費比例,其中單位繳費比例 0.5%,個人繳費比例 0.5%,上海市一類至八類行業用人單位工傷保險基準費率,繼續在國家規定的行業基準費率基礎上下調 20%。同時,國家規定對餐飲、零售、旅游、民航、公路水路鐵路運輸行業等 5 個行業企業實施緩繳失業保險、工傷保險費、養老保險。其中,養老保險費緩繳期限 3 個月,失業保險和工傷保險費緩繳期限不超過1 年,緩繳期間免收滯納金。
4.勞動者因不配合政府部門疫情防控措施,用人單位可否解除勞動合同?
答:員工不配合政府部門疫情防控措施的,可能構成妨害傳染病防治罪,亦可能構成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或過失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受到刑事處罰;同時其行為違反傳染病防治治安管理處罰法,可能被處以行政處罰;因其上述行為導致傳染病傳播、流行,給他人人身、財產造成損害的,還應當承擔民事賠償責任。根據員工行為的性質所觸犯的法律法規以及被追究的責任,企業可以視情況進行以下處理辦法: (1)如員工因該行為被追究刑事責任的,企業可直接依據《勞動法》第二十五條第(四)項或《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第(六)項規定解除勞動合同并無需支付經濟補償金; (2)如員工未被追究刑事責任,但受到治安拘留等行政處罰的,如果企業依法制定的規章制度規定可據此解除勞動合同的,可按照企業制度處理; (3)如員工未被追究刑事責任,亦未受到行政處罰,但是違反了企業依法制定的防疫規章制度,那么企業可依據《勞動法》第二十五條第(二)項或者《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第(二)項員工嚴重違反企業規章制度為由解除勞動合同; (4)如員工未被追究刑事責任、未受到行政處罰,企業規章制度以及勞動合同對此均未明確約定情況下,企業仍可根據《勞動法》第二十五條第(二)項勞動者嚴重違反勞動紀律的規定與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 以上情形的適用需嚴格依據《勞動法》、《勞動合同法》的有關規定執行,否則可能導致違法解除而支付賠償金。比如,企業依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 條解除勞動合同的,無需支付經濟補償金,但需事先通知工會,否則仍可能構成違法解除。
5.企業批準員工提出的離職后,員工因受疫情影響被隔離無法前往辦理離職手續,企業在離職日期到期后是否還需向員工支付工資?
答:無需再行支付工資。這種情況屬于雙方協商一致解除,約定的離職日期到期時勞動合同即正式解除,解除之后支付工資。建議企業可在員工結束隔離期后,與員工另行約定辦理離職手續的日期。
6.受疫情防控措施影響,用人單位因停工停產、暫時性生產經營困難等原因,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者勞動報酬或者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勞動者以此為由提出解除勞動合同并要求用人單位支付經濟補償的,應如何處理?
答:對于因疫情防控措施影響導致停工停產或暫時生產經營困難的用人單位,特別是中小微企業,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者勞動報酬或未依法繳納社會保險費等引發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糾紛的,應注重通過和解、調解等方式,著力化解矛盾,促成雙方恢復勞動關系,繼續履行勞動合同。勞動者堅持要求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的相關規定解除勞動合同并主張用人單位支付經濟補償的,應堅持審慎處理的原則,一般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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