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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疫情期間企業復工復產有哪些法律問題
2022-05-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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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疫情防控期間,企業生產經營困難,可以采取哪些降低人力成本的舉措?
答:疫情防控期間,為統籌平衡勞動者權益維護和企業健康發展,倡導雙方廣泛協商、共渡難關,建議企業可視情況采取以下措施: (1)居家遠程辦公:企業可以合理安排勞動者通過居家辦公、遠程辦公等工作方式完成工作任務; (2)統籌安排休假:無法安排勞動者實行居家辦公、遠程辦公等工作方式的,企業可與勞動者協商優先使用帶薪年休假、企業自設福利假等各類假; (3)民主協商調整制度:通過協商民主程序與職工協商采取調整薪酬、輪崗輪休、縮短工時等方式穩定工作崗位; (4)停工停產:參照國家關于停工、停產期間工資支付相關規定與職工協商,在一個工資支付周期內的按照勞動合同規定的標準支付工資;超過一個工資支付周期的按有關規定發放生活費。
2.受疫情防控措施影響,企業應如何履行民主協商程序? 答:疫情期間,企業可通過電子郵件、內部辦公自動化(OA)系統、微信群組等形式,將涉及停工停產、變更勞動報酬、調整工作方式工作時間、輪崗輪休等直接與勞動者切身利益相關的規章制度或重大事項等相關方案和意見,交由工會或職工代表討論并征求意見,經平等協商確定僅適用于疫情期間并告知勞動者的,可視為已履行民主程序。建議企業注意留存民主協商過程的錄音錄像或電子郵件、微信群組截圖等資料,以及告知勞動者的公示證明材料。
3.勞動者不同意用人單位居家辦公、遠程辦公安排,以用人單位未提供勞動條件為由提出解除勞動合同并要求用人單位支付經濟補償的,應如何處理? 答:如因疫情防控措施影響,勞動者無法按期到崗或企業不能開工生產的, 有條件的用人單位可與勞動者協商通過電話、網絡等靈活的工作方式進行遠程辦公。若前述居家辦公、遠程辦公等工作安排妥當合理,并未侵害勞動者合法權益的,勞動者應予積極配合。勞動者以用人單位未按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條件為由提出解除勞動合同,并要求用人單位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六條的相關規定支付經濟補償的,不予支持。
4.用人單位受疫情防控措施影響致生產經營困難的,是否可緩發勞動者工資? 答:用人單位受疫情防控措施影響致生產經營困難,暫無工資支付能力的,經與工會或職工代表協商同意后,可以延期在一個月內支付勞動者工資,延期支付工資的時間應告知全體勞動者。如用人單位確需緩發工資的,建議與員工協商采取先支付部分工資,剩余工資延緩一個月發放的方式較為穩妥,更有利于企業員工穩定。
5. 因受疫情影響,用人單位停工、停產超過一個工資支付周期,勞動者通過遠程辦公方式提供勞動的,但勞動時間低于在企業正常工作時間,企業如何向其發放工資?答:如就該期間的工資雙方有約定的,從約定;無約定的,用人單位可根據其考勤天數、工作內容、工作質量、成果等綜合考量(企業應注意留存相關記錄),向勞動者支付工資;但無論雙方是否有約定,工資數額均不得低于上海市最低工資標準。
6.“非因勞動者原因造成單位停工、停產在一個工資支付周期內的,用人單位應按勞動合同規定的標準支付勞動者工資。”中的“一個工資支付周期”如何理解? 答:根據上海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印發的《關于進一步維護當前勞動關系和諧穩定的工作指引》的規定,對企業未復工或者勞動者未返崗且不能通過其他方式提供正常勞動的,企業參照國家關于停工停產期間工資支付相關規定與勞動者協商,在一個工資支付周期內的,按照勞動合同約定的標準支付工資;超過一個工資支付周期的,由企業發放生活費。對于“一個工資支付周期”應該如何理解,法律法規本身并沒有明確統一的定義或解釋,以至于實踐中有不同的意見: ①從停工停產之日起計算一個月,為“一個工資支付周期”; ②按照單位實際結算月工資的具體時間段來理解,如上月 25 日至本月 24日為單位實際計薪周期,自停工停產第一天開始起算,至停工停產后出現的第一個計薪周期結束,為“一個工資支付周期”。司法實踐中法院對這兩種理解方式都有過支持,但從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和最高人民法院聯合發布的《關于聯合發布第一批勞動人事爭議典型案例的通知》(人社部函〔2020〕62 號)中的案例四來看,第①種理解更具合理性,在該案例分析中明確表明:“一個工資支付周期"的性質應屬緩沖期,主要目的是體現風險共擔和疫情期間對勞動者基本權益的保護,只有理解為一個時間長度,才符合相關規定的內涵。如果將“超過一個工資支付周期"理解為“跨越當前支付周期截止時間點",則易引發用人單位停工時間相同,卻僅因工資支付周期起算時間不同,而承擔不同工資支付責任的問題。因此,對于“工資支付周期”按照第 ①種方式理解為宜。舉例而言,如某企業月工資核算周期為自然月,每月 15 日發上一個月的工資,如果 2022 年 3 月 20 日起停工,則“一個工資支付周期”的起算日應當為自停工停產當日起算一個月,即 2022 年 3 月 20 日至 4 月 19 日為停工停產后的第一個工資支付周期,按照勞動合同約定的標準支付工資正常發放工資,4 月 20 日起屬于停工停產超過 1 個月工資支付周期,此后企業可以發放生活費。
7.超過一個工資支付周期的,由企業發放生活費,標準如何確定? 答:生活費的標準由企業通過民主協商程序確定,上海目前對于生活費的標準沒有明確規定,建議上海地區的企業與員工協商確定的生活費不應低于上海市最低工資標準 2590 元的 80%。從“勞動關系雙方應強化同舟共濟、共克時艱的理念”出發,將最低工資 2590 元作為生活費標準來確定的話,相對風險較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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