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由于疫情擴散,政府采取疫情防控措施,不少企業面臨合同履行困難,引發合同違約。今天小編帶大家了解一下相關法律法規和案例,希望對企業家和相關企業有所幫助。
1. 企業合同違約,一定要承擔法律責任嗎?
隨著各地疫情防控措施的不斷升級,不少企業都面臨合同履行困難,例如生產無法進行,貨物無法交付等,引發系列合同糾紛。
在疫情防控并未影響合同履行時,合同當然繼續有效,當事人應當采用靈活的方式繼續履行合同。但是,在疫情防控導致合同履行困難甚至履行不能時,能否適用不可抗力或情勢變更原則予以免責或者減輕責任?能否主張變更或解除合同?合同雙方的責任如何分擔?
首先,我們要分清不可抗力和情勢變更的概念。
“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預見、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觀情況。
“情勢變更”,是合同成立以后客觀情況發生了當事人在訂立合同時無法預見的、非不可抗力造成的不屬于商業風險的重大變化。情勢變更致使合同履行的基礎喪失或發生動搖,若繼續維持合同的原有效力,則對一方當事人顯失公平。
《合同法》第九十四條規定,因不可抗力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實現的,當事人可以解除合同。《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七條第一款明確,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據不可抗力的影響,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責任,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對于情勢變更,《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二十六條規定,當事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變更或者解除合同,人民法院應當根據公平原則,并結合案件的實際情況確定是否變更或者解除。
可見,不可抗力和情勢變更導致的后果和責任承擔方式均有所不同。
不可抗力:可以解除合同-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責任;
情勢變更:可以請求變更或者解除-法院根據公平原則酌定;
因疫情防控導致合同履行出現困難,當事人究竟如何處理?需要根據個案而定,充分結合個案的實際情況,確定合同應繼續履行還是變更或解除。
2. 謹記:自行調整經營策略,自擔風險
實踐中,受到疫情防控的影響,企業可能會自行調整經營策略,如酒店或餐廳客人減少,為進一步節省人力等成本,在沒有政府明確要求的情況下,可能會自行決定暫停營業。在此情形下,企業調整經營策略的,不應適用情勢變更原則。
相關案例:在(2007)桂民四終字第1號案中,上訴人(原審原告)租賃被上訴人(原審被告)房屋用于酒店經營,2003年初,由于“非典”事件突發,全國酒店行業受到巨大沖擊。同年4月,原告向被告及相關部門申請歇業,此后一直停業,給原告帶來巨大經濟損失,引起本案糾紛。二審法院判決認為,“非典”這一突發事件的發生,雖給酒店業經營造成一定影響,但不能必然導致上訴人承租大廈經營酒店目的的落空,上訴人申請停業是其經營策略而非“非典”導致的必然結果。故“非典”對上訴人與廣升公司之間租賃合同的履行基礎不構成實質影響,不能成為可變更或解除租賃合同的情勢變更狀況。
值得注意的是,人民法院對于情勢變更原則的適用十分謹慎,如果根據案件的特殊情況,確需在個案中適用的,應當由高級人民法院審核,必要時還應報請最高人民法院審核。
3. “非典”時期合同糾紛案,法院這么判
在疫情防控導致合同履行異常困難,但尚未達到不能履行程度時,可以適用情勢變更原則。特別是,政府在疫情防控背景下出臺相關政策,對合同履行造成實質影響時,可以適用該原則。
最高人民法院審理的(2015)民提字第39號案可以作為參考。
該案中,正通公司與新東公司簽訂了一份合同,約定由正通公司負責建設新東公司鍋爐煙氣脫硫工程項目,合同簽訂后雙方開始履行合同,但2011年12月新東公司以國家計劃調整(根據[常政辦發(2012)4號],政府為防治大氣污染要求拆除燃氣鍋爐)為由單方面取消合同,正通公司起訴新東公司要求賠償相關損失。最高人民法院認為,“雖然合同法及有關司法解釋并未明確規定政府政策調整屬于情勢變更情形,但是如果確實因政府政策調整,導致不能繼續履行合同或者不能實現合同目的,當然屬于合同當事人意志之外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的情形。因此,應該認定本案的情形屬于合同法司法解釋(二)第二十六條規定的情勢變更情形。”
當事人依據情勢變更原則,可以請求人民法院變更或者解除合同,但合同變更或解除后的責任如何分擔?
具體而言,在調整尺度的價值取向把握上,人民法院仍應遵循側重于保護守約方的原則。適用情勢變更原則并非簡單地豁免債務人的義務而使債權人承受不利后果,而是要充分注意利益均衡,公平合理地調整雙方利益關系。
在“非典”期間,最高人民法院也出臺了《關于在防治傳染性非典型肺炎期間依法做好人民法院相關審判、執行工作的通知》[法(2003)72號文],明確規定:“由于‘非典’疫情原因,按原合同履行對一方當事人的權益有重大影響的合同糾紛案件,可以根據具體情況,適用公平原則處理。”該規定實際上是肯定人民法院在處理“非典”導致的合同履行困難時,可以適用情勢變更原則。
4. 什么情況下,可解除合同并免除法律責任?
疫情防控導致合同不能履行,是履行困難中最為嚴重的情形,可以適用不可抗力進行處理。
例如,政府限制市場活禽交易導致養殖企業無法進行交易,依據政府政策停工停產導致生產企業無法完成訂單,政府對交通進行管制導致貿易企業無法按期交付貨物等。在該等情形下,相關企業則可以主張因不可抗力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實現,要求解除合同。
不可抗力是法定免責事由,當事人可以主張全部或部分免除責任,例如免除工程延期導致的合同項下的處罰。
受到疫情防控影響,如果某些行業相關的法律法規和司法解釋有涉及不可抗力的規定,相關企業可以直接主張適用,例如:水路、鐵路貨運行業。根據《水路貨物運輸合同實施細則》第二十一條和《鐵路貨物運輸合同實施細則》第十八條均有規定。受到疫情防控期間的交通管制影響,水路、鐵路物流延期,貨物可能發生變質、損壞,承運人也可以適用不可抗力免除責任。
5. 忠告:企業可采取4種措施防損失擴大
可以預見,隨著疫情防控的不斷深入,面臨合同履行困難的企業或將十分普遍。對于企業而言,可以及時采取相應措施,防止損失的擴大,我們建議采取的措施如下:
(1)自行或者通過咨詢律師理清合同履行困難的相關事實,確認能否依法主張情勢變更或不可抗力減少損失。
例如:
確定合同訂立的時間,若在疫情發生之前簽訂,可以主張適用情勢變更或不可抗力,反之則可能不適用;
確認是否有影響合同實質履行的相關政府政策,如有相關政府政策,則較 為容易適用情勢變更或不可抗力,反之可能較難;
確認在疫情防控之前是否有合同延遲履行的情形,遲延履行后發生不可抗 力的,不能免除責任。
(2)應當及時通知對方當事人。
(3)準備不可抗力等相關證明。
(4)與對方當事人協商變更或解除合同。
2020年1月28日,萬達集團就宣布,為配合加強新型冠狀病毒引起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需要,自2020年1月24日-2月25日期間,萬達商管集團將對各地所有萬達廣場的商戶的租金及物業費實行全免政策。作為房屋租賃合同履行困難的參考,其它受影響的類似企業也可以與企業所在地的出租方或物業進行溝通,協商是否可以減免疫情防控期間的房租。
綜上,各類企業可根據疫情防控對其造成的具體影響,在關鍵時期靈活采取適當的措施減少損失。希望能幫到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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