庚子鼠年春節之際,本是諸多企業休市歇業、諸多家庭團聚之時,我國湖北省武漢市卻突然爆發了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以下簡稱“新冠病毒肺炎疫情”),且迅速波及全國,并零星蔓延至其他國家。為預防疫情擴大,國家及地方層面緊急發布了諸多規范性文件。目前,WHO組織已將我國新冠病毒肺炎疫情列為“國際關注突發公共衛生事件”。在疫情防控期間,企業如何應對相關法律風險,筆者以合同履行和訴訟仲裁程序作為切入點,淺析如下,供企業參考。
一、關于合同履行的相關風險提示和建議
相較于國有企業,民營企業尤其是中小民營企業雖有靈活性的優勢,但對突發公共事件的抗風險能力相對較為薄弱。本次新冠病毒肺炎疫情爆發,將導致市場需求與資源配置重新排列組合,引發一系列危機,為此諸多企業正在或即將發生的市場交易可能也會因疫情影響而發生調整。企業如何運用市場交易規則的重要工具—合同至關重要,對此,筆者淺析如下:
(一)風險提示
1.法律及司法解釋相關規定
《民法總則》第一百八十條、《合同法》第九十三條、第九十四條、第一百一十七條、第一百一十八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在防治傳染性非典型肺炎期間依法做好人民法院相關審判、執行工作的通知》第三條等規定。
2.律師分析
本次新冠病毒肺炎疫情已被列為國際關注突發公共衛生事件,但在國家層面,目前尚無正式規定將新冠病毒肺炎疫情認定為不可抗力。對比“非典”疫情,在“非典”爆發后,最高人民法院頒布的《關于在防治傳染性非典型肺炎期間依法做好人民法院相關審判、執行工作的通知》第三條明確了因政府及有關部門為防治“非典”疫情而采取行政措施直接導致合同不能履行,或者由于“非典”疫情的影響致使合同當事人根本不能履行而引起的糾紛,可適用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七條、第一百一十八條部分或全部免除責任,但遲延履行發生不可抗力除外。對此,筆者檢索了部分與“非典”相關的合同糾紛案例,詳見表一:
案由 | 案號 | 裁判觀點歸納 |
旅游合同糾紛 | 孟元訴中佳旅行社旅游案(最高院公報案例) | 一方當事人提出解除合同后,在未與對方協商一致的情況下,拒絕對方提出減少其損失的建議,堅持要求對方承擔解除合同的全部損失,并放棄履行合同,致使自身利益受到損害的,應自負全部責任。 |
金融借款合同糾紛 | 中國農業銀行廣東省分行營業部、廣州某房開、王某等上訴案,案號:(2005)穗中法民二終字第1150號 | 本案貸款發放時"非典"疫情已經爆發,對本案當事人而言,“非典”疫情不具備不可抗力“不可預見”的條件;同時,不論是“非典”、禽流感疫情還是市政施工,“非典“可能影響的只是宏觀的經營環境,對本案借款合同的履行并不產生任何直接、必然的影響,故不應認定非典是導致借款人違約的原因。 |
租賃合同糾紛 | 上海某兩公司上訴案,案號:(2004)滬一中民二(民)終字第1289號 | 鑒于“非典”不屬法律所規定的不可抗力,承租人提出其拖欠租金系“非典”影響經營所致,應當免除或部分免除拖欠租金的違約責任的抗辯理由不能成立。 |
買賣合同糾紛 | 沈陽某房開公司與施某房屋買賣合同糾紛上訴案,(2005)沈民(2)房終字第751號 | 法院根據《關于在防治非典型肺炎期間依法做好人民法院相關審判、執行工作的通知》規定,認定“非典”疫情屬于不可抗力,按公平原則判決房開商和購房者各自負擔逾期交房違約損失的50%。 |
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 | 山東某建司與山東移動通信某分公司案,案號(2004)東民一初字第44號 | 由于設計變更、“非典”影響工程施工,對于原告的工期應相應順延,順延后整個工期并不逾期。 |
通過以上規定和案例可知:因“非典”疫情產生的損失能否得到全部賠償,因“非典”疫情造成的違約責任能否減免,要看個案具體情況。同理,暫且不考慮新冠病毒肺炎疫情是否為不可抗力事件的前提下,企業如因發生新冠病毒肺炎疫情,導致其在合同履行中產生相應損失或違約責任,也應個案具體分析。
3.律師提示
本次新冠病毒肺炎疫情必然將會對企業在疫情防控期間的生產經營活動產生重要影響,企業在疫情期間是否可以展開新的交易,已有的合同交易如何履行,如不能履行的能否解除,筆者按照法律及司法解釋的相關規定,參考相關法院判例,從實操層面提示如下:
(1)企業應謹慎簽署新合同
筆者認為,在新冠病毒肺炎疫情防控形勢嚴峻的情況下,由于無法預判疫情何時結束,原則上,企業應謹慎締結新的合同。如要締結,建議企業根據行業經營特點、市場因素、企業自身實際需求、企業生產力等綜合因素決定。舉例說明,如系傳統餐飲企業,由于疫情防控期間,外出聚餐大大減少,建議謹慎簽署大宗食材供應合同或改為按需供應,避免食材積壓導致損失;如系生鮮果蔬供應企業,應謹慎簽署采購合同、物流運輸合同,避免因滯銷導致的倉儲成本等經營成本增加;如系旅游行業、酒店服務行業,盡量謹慎簽訂新的訂單,避免履約不能產生違約;如系加工制造企業,應謹慎簽署新的原材料采購合同和產品購銷合同,避免復工受限影響供貨,資金回籠受影響無法支付貨款產生違約責任等。
(2)企業應謹慎變更合同
本次新冠病毒肺炎疫情可能導致部分企業面臨合同履行的變更,具體表現有三:一是合同主體的變更,如甲乙雙方已建立一物資采購合同,由于乙方系新冠病毒肺炎疫情較為嚴重地區的企業,其疫情嚴重導致合同部分或全部不能履行的,但如延長合同履行期限可能對雙方損失較大,此時,甲乙雙方可協商后將合同主體的乙方變更為有履行能力的丙方。二是合同主要條款的變更,如履行標的物數量、質量標準、規格大小的變更;如履行期限的變更;如履行方式的變更,如標的物運輸方式、包裝標準、貨款結算方式的變更等;如履行費用的變更等。三是合同爭議解決辦法的變更,如原來約定為疫情嚴重區域仲裁或訴訟的案件,可協商變更管轄法院或仲裁機構。
企業可根據實際情況,通過變更合同的部分內容,達到最小化避免損失和違約的目的。
(3)企業應謹慎解除合同
根據合同法第九十三條、第九十四條可知,合同的解除方式分為約定解除和法定解除兩種,如果本次新冠病毒肺炎疫情被認定為不可抗力且導致企業合同目的不能實現,則企業可單方解除合同。反之,則需要與合同相對方協商一致方可解除。對此,提示企業關注合同中關于“合同解除”的具體約定,并結合新冠病毒肺炎疫情對已簽訂合同履行的實際影響,決定是否解除合同,并尋找解除合同的最佳方式。
(二)相關建議
1.建議企業根據生產經營需要,充分評估新冠病毒肺炎疫情對擬發生合同行為的影響后簽署新合同
具體操作:企業根據行業供需關系及企業現有生產力、盈利等因素,聯合業務部、財務部等多部門,充分評估簽署新合同的必要。
2.建議企業實時跟進新冠病毒肺炎疫情對合同履行產生的影響,并適時調整合同內容
企業如因疫情原因,客觀上影響了生產經營,導致企業可能面臨違約風險的,建議企業可與合同相對方協商,變更合同內容。比如,某醫用口罩生產企業前期已跟某固定原料供應商建立供應合同,在疫情期間,雙方可就交付標的物的種類和交付方式進行變更,如將一般原料交付變更為符合本次疫情需要的原料交付。
3.建議企業根據履約能力確定是否解除合同
(1)保留新冠病毒肺炎疫情導致合同客觀不能履行的證據,如物流運輸企業,可保留當地政府等部門關于疫情期間交通管制、高速封路的相關通知;如餐飲企業可保留相關部門要求停止經營的相關通知。
(2)解除合同前盡量充分評估、協商一致;
(3)解除合同的通知送達:即通過書面通知的方式進行。
二、關于訴訟和仲裁程序事項的風險提示和建議
本次新冠病毒肺炎疫情對訴訟仲裁活動有一定影響,各地法院及各地仲裁機構多對工作時間和工作方式進行調整,讓當事人在疫情防控期間更加便利應對訴訟和仲裁活動。對此,筆者結合訴訟時效和訴訟期間相關規定及貴州省省內法院和仲裁機構的相關文件,提示和建議如下:
(一)訴訟或仲裁程序事項的風險提示
(1)相關規定
《民法總則》第九章、《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總則〉訴訟時效制度若干問題的解釋》、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民事案件適用訴訟時效制度若干問題的規定》、貴州省高級人民法院《關于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間的溫馨提示》、《關于新型冠狀病毒疫情防控期間訴訟服務和涉訴信訪工作的通告》(詳見“貴州高院”官方微信公眾平臺)、貴陽仲裁委員會《關于疫情期間仲裁工作的提示》(詳見“貴陽仲裁委員會”官方微信公眾平臺)相關規定和公告。
(2)風險提示
1.企業應關注擬啟動案件的訴訟時效
此處包括案件第一次起訴的訴訟時效、上訴期、再審期及申請執行的訴訟時效,如企業超過訴訟時效起訴、上訴或再審、申請執行的,雖法院不主動對訴訟時效問題進行釋明或主動適用訴訟時效的規定進行裁判,但被訴一方可以超過訴訟時效為由作為不履行相關義務的抗辯,可能導致企業在訴訟中陷入被動。
2.企業應關注啟動中案件的重要訴訟期間
企業應關注案件受理費繳納期限、舉證期(含申請鑒定等)、開庭時間等,如企業超期未繳納案件受理費,按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二百一十三條之規定,將按撤訴處理;如企業未在舉證期提交證據,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九十條、第一百一條、第一百零二條之規定,可能面臨舉證不能,對案件實體審理產生重大影響,且可能被法院訓誡、罰款;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三條、第一百四十四條規定,無正當理由,如企業作為原告為未按時參加開庭將視為撤訴,企業作為被告未按時參加開庭,將按缺席判決處理。
3.企業應關注案件的執行進展,避免“人財兩空”
如企業系執行案件申請人的,在疫情防控期間,應加強與執行法官的對接,并保持與被執行人的聯系,對于已有執行財產的案件,關注其下一步執行措施,避免被執行人私下處置。對于暫無執行財產的案件,應關注被執行人新的財產線索和被執行人的健康情況:如被執行人是否存在感染疫情的情形;另例如被執行人為手游行業,疫情防控期間因人員外出減少,手游玩家增加,則被執行人可能會增加應收賬款等,對此,企業應隨時關注前述情況并同步對接執行法官。
(二)訴訟或仲裁相關的建議
1.建議采取訴訟中止或訴訟中斷方式進行案件訴訟時效救濟
本文僅以訴訟時效中斷為例展開,當事人可采取如下方式中斷訴訟時效:
(1)權利人向義務人提出履行請求的書面文件,如郵寄催告函等;
(2)獲得義務人同意履行義務的書面文件,如民間借貸合同糾紛,可協商后采取延長還款期限方式讓義務人同意履行;
(3)權利人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
(4)申請支付令;
(5)申請破產、申報破產債權;
(6)為主張權利而申請宣告義務人失蹤或死亡;
(7)申請訴前財產保全、訴前臨時禁令等訴前措施;
(8)申請強制執行;
(9)申請追加當事人或者被通知參加訴訟;
(10)在訴訟中主張抵銷;
(11)與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具有同等效力的其他情形。
2.建議已啟動的案件,建議主動與法官溝通,確保重要訴訟期間不受影響
(1)溝通方式:通過口頭、書面、網絡如微信等方式進行;
(2)文書準備列舉:延期舉證申請、延期鑒定申請、延期開庭申請、中止審理申請等;
(3)固定對接的證據,如采取口頭方式如電話的,建議通過錄音固定對接內容。
3.建議關注被執行人的財產情況及被執行人的身體狀況
(1)關注被執行人身體狀況,這直接影響被執行人的履債能力;
(2)關注已查封、扣押、凍結執行財產的現狀,確定疫情期間的價值增幅情況及疫情期間的變現情況等。
4.疫情期間貴州省內訴訟或仲裁操作建議
(1)辦公時間方面:省內各級法院、檢察院、看守所、仲裁機構等部門辦公時間最早不會早于2020年2月3日辦公,但是具體辦公時間需關注各單位的官方通知。
(2)辦理流程方面,具體如下:
①若案件當事人在節后上班期間需要解決矛盾糾紛,建議首選“人民法院在線調解平臺”,選擇相應地區,在線申請調解方式解決糾紛。
②如確需提起訴訟,可通過“貴州移動微法院”微信小程序、12368訴訟服務熱線、貴州省高級人民法院網站、“多彩寶”APP等在線方式辦理相關訴訟事務。
③必須到法院窗口辦理的訴訟事務或參與訴訟活動,建議案件當事人做好個人防護,佩戴口罩。當事人或訴訟代理人因疫情原因不能按時參加庭審的,可通過受理通知書、開庭傳票預留的電話號碼聯系法官申請延期開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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