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疫情期間用人單位注銷清算,勞動者如何維權?
2022-05-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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疫情期間用人單位注銷清算,勞動者如何維權?
受新冠肺炎疫情的影響,許多中小企業出現經營困難,入不敷出的局面,有的不得不采取減薪、裁員等方式來節省運營開支;然而,某些用人單位直接選擇注銷清算公司的方式,企圖逃避自身責任,導致勞動者維權無門。今天給大家科普一下,在疫情期間面對用人單位企圖以注銷、清算等方式來逃避企業責任的違規行為,勞動者應該如何維權?
01
用人單位注銷后,勞動者能不能申請勞動仲裁?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若干問題的規定(二)第十九條規定:“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東,以及公司的實際控制人在公司解散后,惡意處置公司財產給債權人造成損失,或者未經依法清算,以虛假的清算報告騙取公司登記機關辦理法人注銷登記,債權人主張其對公司債務承擔相應賠償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依法予以支持?!?/p>
第二十條規定:“公司解散應當在依法清算完畢后,申請辦理注銷登記。公司未經清算即辦理注銷登記,導致公司無法進行清算,債權人主張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東,以及公司的實際控制人對公司債務承擔清償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依法予以支持。
公司未經依法清算即辦理注銷登記,股東或者第三人在公司登記機關辦理注銷登記時承諾對公司債務承擔責任,債權人主張其對公司債務承擔相應民事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依法予以支持?!?/p>
根據上述規定,如果用人單位未經依法清算就被注銷,由于其法人資格的喪失,不能作為勞動仲裁的被申請人,但勞動者可以作為債權人通過直接起訴股東、發起人或者出資人的方式來維權,即未經依法清算,以虛假的清算報告來騙取注銷登記,作為用人單位的股東應向受到損失的勞動者承擔清償責任和賠償責任。
02
用人單位在清算期間,勞動者能不能申請勞動仲裁?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六十四條規定了:“企業法人解散的,依法清算并注銷前,以該企業法人為當事人;未依法清算即被注銷的,以該企業法人的股東、發起人或者出資人為當事人?!?/p>
《勞動人事爭議仲裁辦案規則》第六條規定:“發生爭議的用人單位未辦理營業執照、被吊銷營業執照、營業執照到期繼續經營、被責令關閉、被撤銷以及用人單位解散、歇業,不能承擔相關責任的,應當將用人單位和其出資人、開辦單位或者主管部門作為共同當事人?!?/p>
依據上述規定,如果用人單位在清算期間尚未注銷,其法人地位依舊存續,可以作為勞動仲裁中的被申請人,勞動者可以申請勞動仲裁,將用人單位作為被申請人,將出資人、開辦單位或者主管部門作為共同被申請人。
03
勞動仲裁成功后,用人單位注銷了怎么辦?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執行中變更、追加當事人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二十一條規定:“作為被執行人的公司,未經清算即辦理注銷登記,導致公司無法進行清算,申請執行人申請變更、追加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東為被執行人,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p>
若勞動者已經拿到勞動仲裁勝訴裁決,但是發現用人單位已被注銷,勞動者可以在執行過程中追加股東作為被執行人,要求其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
律啟小貼士
疫情期間企業經營困難固然可以理解,但通過損害員工利益的行為來逃避企業責任,顯然并不可取,也是法律所禁止的。
勞動者作為弱勢群體,在面對用人單位一系列違規操作往往會手足無措,此時通過委托專業律師介入,積極有效處理勞動糾紛,才是真正保護自身權益的不二法則。
以上內容大家都明白了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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