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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予加收稅收滯納金的7種情形
2022-05-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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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予加收滯納金的法規依據解讀1.《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第五十二條 因稅務機關的責任,致使納稅人、扣繳義務人未繳或者少繳稅款的,稅務機關在三年內可以要求納稅人、扣繳義務人補繳稅款,但是不得加收滯納金。 因納稅人、扣繳義務人計算錯誤等失誤,未繳或者少繳稅款的,稅務機關在三年內可以追征稅款、滯納金;有特殊情況的,追征期可以延長到五年。 對偷稅、抗稅、騙稅的,稅務機關追征其未繳或者少繳的稅款、滯納金或者所騙取的稅款,不受前款規定期限的限制。2.《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實施細則》第八十條 稅收征管法第五十二條所稱稅務機關的責任,是指稅務機關適用稅收法律、行政法規不當或者執法行為違法。第八十三條?稅收征管法第五十二條規定的補繳和追征稅款、滯納金的期限,自納稅人、扣繳義務人應繳未繳或者少繳稅款之日起計算。3. 《稅款繳庫退庫工作規程》(國家稅務總局令第 31 號)第十九條 由于橫向聯網電子繳稅系統故障等非納稅人、扣繳義務人原因造成稅款繳庫不成功的,對納稅人、扣繳義務人不加征滯納金。4.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個體工商戶定期定額征收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6〕 183 號)第十條十、滯納金的有關問題(一)定期定額戶在定額執行期屆滿分月匯總申報時,月申報額高于定額又低于省稅務機關規定申報幅度的應納稅款,在規定的期限內申報納稅不加收滯納金。(二)對實行簡并征期的定期定額戶,其按照定額所應繳納的稅款在規定的期限內申報納稅不加收滯納金。5.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納稅人善意取得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已抵扣稅款加收滯納金問題的批復(國稅函〔2007〕1240號)廣東省國家稅務局:你局《關于納稅人善意取得增值稅專用發票和其他抵扣憑證追繳稅款是否加收滯納金的請示》(粵國稅發〔2007〕188號)收悉。經研究,批復如下: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納稅人善意取得虛開的增值稅專用發票處理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0〕187號)規定,納稅人善意取得虛開的增值稅專用發票指購貨方與銷售方存在真實交易,且購貨方不知取得的增值稅專用發票是以非法手段獲得的。納稅人善意取得虛開的增值稅專用發票,如能重新取得合法、有效的專用發票,準許其抵扣進項稅款;如不能重新取得合法、有效的專用發票,不準其抵扣進項稅款或追繳其已抵扣的進項稅款。納稅人善意取得虛開的增值稅專用發票被依法追繳已抵扣稅款的,不屬于《稅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條“納稅人未按照規定期限繳納稅款”的情形,不適用該條“稅務機關除責令限期繳納外,從滯納稅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滯納稅款萬分之五的滯納金”的規定。6.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土地增值稅清算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10〕220號)八、土地增值稅清算后應補繳的土地增值稅加收滯納金問題納稅人按規定預繳土地增值稅后,清算補繳的土地增值稅,在主管稅務機關規定的期限內補繳的,不加收滯納金。7.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延期申報預繳稅款滯納金問題的批復(國稅函〔2007〕753號)深圳市國家稅務局:你局《關于延期申報是否加收滯納金問題的請示》(深國稅發〔2007〕92號)收悉。對于納稅人經稅務機關批準延期申報,并在核準的延期內辦理稅款結算,因預繳稅款小于實際應納稅額所產生的補稅是否應當加收滯納金的問題,經研究,批復如下:一、《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簡稱稅收征管法)第二十七條規定,納稅人不能按期辦理納稅申報的,經稅務機關核準,可以延期申報,但要在納稅期內按照上期實際繳納的稅額或者稅務機關核定的稅額預繳稅款,并在核準的延期內辦理稅款結算。預繳稅款之后,按照規定期限辦理稅款結算的,不適用稅收征管法第三十二條關于納稅人未按期繳納稅款而被加收滯納金的規定。二、經核準預繳稅款之后按照規定辦理稅款結算而補繳稅款的各種情形,均不適用加收滯納金的規定。在辦理稅款結算之前,預繳的稅額可能大于或小于應納稅額。當預繳稅額大于應納稅額時,稅務機關結算退稅但不向納稅人計退利息;當預繳稅額小于應納稅額時,稅務機關在納稅人結算補稅時不加收滯納金。三、當納稅人本期應納稅額遠遠大于比照上期稅額的預繳稅款時,延期申報則可能成為納稅人拖延繳納稅款的手段,造成國家稅款被占用。為防止此類問題發生,稅務機關在審核延期申報時,要結合納稅人本期經營情況來確定預繳稅額,對于經營情況變動大的,應合理核定預繳稅額,以維護國家稅收權益,并保護真正需要延期申報的納稅人的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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