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執行小企業會計準則下發生跨年的錯賬更正,匯算清繳時是否要調整?
2022-04-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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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理上,2021年度發生的收入與成本費用,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時都要算在2021年度。因此,如果報給稅務局2021年度的財報上沒有體現這部分的收入與成本費用,那么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時就需要調整,把這部分算上。如果報給稅務局的財報已經是調整過的,會計核算與稅務處理就沒有差異的,就不需要再進行納稅調整。
同時,對于2022年度會計處理遵照《小企業會計準則》采用未來適用法調整的,將2021年度的收入與成本費用體現在了2022年度,就會造成會計處理與稅務處理的差異,當然在2022年度的企業所得稅匯算時也就需要做納稅調整,將這部分給調整出去。
不過,在實務中稅務局很多時候也是會根據金額大小來要求企業,金額不大的,沒有進行納稅調整的,也是沒有問題的。


不視同銷售,對應的進項稅額都不得抵扣嗎?
進項稅額不得抵扣的情形,在財稅(2016)36號附件1和增值稅暫行條例及其實施細則中是有明確的規定的。除稅法明確規定的不得抵扣進項稅額的外,其余的都可以抵扣進項稅額。
增值稅規定有很多視同銷售的情形,對于視同銷售的,其進項稅額是可以抵扣的;但是,不能由此得出相反的結論:不視同銷售,對應的進項稅額就不得抵扣。比如,企業正常購進的辦公耗材等,企業辦公耗用了,肯定是不需要視同銷售的,但是其取得的進項稅額是可以抵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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