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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4月之前簽訂的,發票還可以開1%增值稅發票嗎?
2022-04-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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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4月之前簽訂的,發票還可以開1%增值稅發票嗎?
哪些情況可以開具1%的增值稅專用發票呢?
解答:?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小規模納稅人免征增值稅等征收管理事項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22年第6號)第二條規定: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取得應稅銷售收入,納稅義務發生時間在2022年3月31日前,已按3%或者1%征收率開具增值稅發票,發生銷售折讓、中止或者退回等情形需要開具紅字發票的,應按照對應征收率開具紅字發票;開票有誤需要重新開具的,應按照對應征收率開具紅字發票,再重新開具正確的藍字發票。
稅務總局劉運毛解讀:“也就是說,今年4月1日以后,也并非完全不能開具1%征收率的發票,如果是納稅義務發生時間在2022年3月31日前的業務,仍應按照當時規定的征收率,開具相應的發票。”
但是,合同的簽訂,并不一定意味著增值稅納稅義務的發生。比如,雙方雖然3月份簽訂了商品購銷合同,但是實際的購銷業務全部發生在4月1日后的,3月份也沒有發生先開具發票等情形的,那么4月1日就不能開具1%的發票。
綜上所述,4月1日后可以開具1%發票的情形包括:(1)4月1日之前的1%發票開具錯誤,在先紅字沖銷后補開正確的發票;(2)4月1日之前已經按照1%進行無票收入的納稅申報,只是當時沒有開具發票(比如購貨方當時沒有索取發票),4月1日后補開已申報的發票。
可以補開1%專票的情形在上述基礎上,還需要加上一條就是:補開1%專票必須是沒有享受免稅政策的,且已經申報納稅(也就是月收入大于15萬元或季度大于45萬元)。如果之前開具的是1%普票,現在需要換開為專票的,需要收回普票并紅字沖銷,然后再開具專票;如果之前是做了無票收入申報的,必須是沒有享受免稅政策的才能補開專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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