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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法發放貸款罪辯護要點分析有哪些
2022-04-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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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4月,傅某(已判刑)為償還債務,伙同他人,以其實際控制的杭州金陵電子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杭州金陵公司)名義,向浙江稠州銀行杭州城北支行(以下簡稱稠州銀行城北支行)提交偽造的工礦產品銷售合同以及該公司和擔保方杭州寶盈實業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杭州寶盈公司)的虛假財務資料以騙取貸款。
被告人孟晨亮作為上述貸款申請業務審查的主要負責人,未按國家規定嚴格履行貸款業務審查職責,未對上述貸款申請材料進行相應的貸前真實性調查,在貸款發放后亦未對貸款資金流向進行必要的追蹤調查,導致該行于2012年4月6日及4月9日發放的共計人民幣500萬元貸款,至今只收回本息共計人民幣638354.88元。
2013年6月25日,公安機關對被告人孟晨亮涉嫌違法發放貸款一案進行立案偵查。此前,被告人孟晨亮作為傅某涉嫌貸款詐騙一案的證人配合公安機關調查時,如實供述了自己在貸款過程中存在的工作疏忽、審查不嚴的事實。
主體要件
本罪主體是特殊主體,只能由中國境內設立的中資商業銀行、信托投資公司、企業集團服務公司、金融租賃公司、城鄉信用合作社及其他經營貸款業務的金融機構,以及上述金融機構的工作人員構成,其他任何單位包括外資金融機構(含外資、中外合資、外資金融機構的分支機構等)和個人都不能成為本罪主體。
主觀要件
本罪在主觀方面表現為過失,即行為人對于其非法發放貸款行為可能造成的重大損失是出于過失,這種過失一般是過于自信的過失。
客體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體是國家的金融管理制度,具體是國家的貸款管理制度。
客觀要件
在客觀方面表現為行為人實施了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玩忽職守或者濫用職權,發放貸款,造成重大損失的行為。
1.行為人不符合違法發放貸款罪的主體要件,不構成犯罪。
違法發放貸款罪的主體是特殊主體,只能由中國境內設立的中資商業銀行、信托投資公司、企業集團服務公司、金融租賃公司、城鄉信用合作社及其他經營貸款業務的金融機構,以及上述金融機構的工作人員構成,其他任何單位包括外資金融機構(含外資、中外合資、外資金融機構的分支機構等)和個人都不能成為本罪主體。
2. 行為人主觀上沒有違法發放貸款的故意,行為本身不具有刑事違法性,不構成犯罪。
至于行為人實施的發放貸款行為本身,則是出于故意,尤其濫用職權,更是故意而為,但本罪屬于結果犯,行為人對行為的故意并不影響其對結果的過失,因而本罪仍屬于過失犯罪。
3. 行為人沒有違反國家規定,也未給金融機構造成實際損失,不構成犯罪。
入罪要求違反了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即違反《商業銀行法》、《擔保法》、《貸款通則》、《貸款證管理辦法》、《信貸資金管理辦法》、《合同法》等等一切法律或行政法規有關信貸管理的規定。
4. 行為人雖有不當行為,但情節顯著輕微,社會危害性小,不認為是犯罪。
如果沒有發生實際損失,或者雖有損失但不是重大損失,即使有非法向關系人以外的人發放貸款的行為,亦不可能構成本罪。
5. 現有證據無法證實行為人違法發放貸款的金額或造成的直接經濟損失達到了該罪的立案追訴數額。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八十六條規定,違法發放貸款罪是指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工作人員違反國家規定發放貸款,數額巨大或者造成重大損失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造成特別重大損失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工作人員違反國家規定,向關系人發放貸款的,依照前款的規定從重處罰。”
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工作人員違反國家規定發放貸款,數額巨大或者造成重大損失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造成特別重大損失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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