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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稅專用發票在何種情況下,會被稅務局列為異常憑證,企業應當如何應對?
2022-04-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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筆者此前遇到過一客戶詢問過的問題:一家東北的煤炭企業,忽然接到當地稅務機關的通知,因其取得的上游某南方企業的增值稅專用發票被認定為異常增值稅扣稅憑證,要求企業作進項轉出,并補繳相應的增值稅60余萬元。該企業負責人很疑惑,為什么我自己的企業所有的經營行為和財務管理都是合法合規的,我也不知道上游企業忽然出現問題,為什么讓我補增值稅呢?
首先,我們先來了解下,什么是增值稅異常憑證。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異常增值稅扣稅憑證管理等有關事項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9年第38號)文件的規定,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增值稅專用發票,列入異常憑證范圍:
(一)納稅人丟失、被盜稅控專用設備中未開具或已開具未上傳的增值稅專用發票;
(二)非正常戶納稅人未向稅務機關申報或未按規定繳納稅款的增值稅專用發票;
(三)增值稅發票管理系統稽核比對發現“比對不符”“缺聯”“作廢”的增值稅專用發票;
(四)經稅務總局、省稅務局大數據分析發現,納稅人開具的增值稅專用發票存在涉嫌虛開、未按規定繳納消費稅等情形的;
(五)屬于《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走逃(失聯)企業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認定處理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76號)第二條第(一)項規定情形的增值稅專用發票。
1.商貿企業購進、銷售貨物名稱嚴重背離的;生產企業無實際生產加工能力且無委托加工,或生產能耗與銷售情況嚴重不符,或購進貨物并不能直接生產其銷售的貨物且無委托加工的。
2.直接走逃失蹤不納稅申報,或雖然申報但通過填列增值稅納稅申報表相關欄次,規避稅務機關審核比對,進行虛假申報的。
其次,通過以上文件規定我們可以了解,企業應當如何防范異常憑證的風險呢?
(一)企業在首次取得稅控設備后,應當及時修改初始密碼,防止設備丟失后被不良分子利用;
(二)企業開具發票盡量使用在線的方式開具,開具發票之后也應當盡快上傳到稅控系統中;
(三)企業的稅控設備應當進行專人專管,有嚴格的登錄和操作程序;
(四)為了避免因上游企業風險給本企業帶來的發票風險,企業的財務人員在取得上游發票時,需要查驗發票的真偽,并且還要查詢了解企業的經營狀態,還應當查詢企業是否為正常戶等等。
最后,我們來了解下,企業該如何處置異常憑證呢?
(一)尚未申報抵扣增值稅進項稅額的,暫不允許抵扣。已經申報抵扣增值稅進項稅額的,除另有規定外,一律作進項稅額轉出處理。
(二)尚未申報出口退稅或者已申報但尚未辦理出口退稅的,除另有規定外,暫不允許辦理出口退稅。
(三)消費稅納稅人以外購或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稅消費品為原料連續生產應稅消費品,尚未申報扣除原料已納消費稅稅款的,暫不允許抵扣;已經申報抵扣的,沖減當期允許抵扣的消費稅稅款,當期不足沖減的應當補繳稅款。
(四)納稅信用A級納稅人取得異常憑證且已經申報抵扣增值稅、辦理出口退稅或抵扣消費稅的,可以自接到稅務機關通知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向主管稅務機關提出核實申請。
(五)納稅人對稅務機關認定的異常憑證存有異議,可以向主管稅務機關提出核實申請。
也就是說,如果您的企業的納稅信用為A級,可以向稅務機關提出核實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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