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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報銷費用的方式發放提成被稅務稽查
2022-04-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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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州一科技公司以報銷費用的方式向單位員工發放業務提成、獎金,未在工資薪金中足額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被稅務局稽查。
該公司于2018年至2020年期間,以報銷費用的方式向單位員工梁某某、黃某某發放業務提成、獎金,2018年發放業務提成、獎金合計597770.80元,其中梁某某合計209623.80元,黃某某合計388147.00元;2019年發放業務提成、獎金合計575652.20元,其中梁某某合計190691.20元,黃某某合計384961.00元;2020年發放業務提成、獎金合計407604.77元,其中梁某某合計142662.77元,黃某某合計264942.00元。以上費用沒有合并在工資薪金中足額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九條的規定,扣繳義務人應扣未扣、應收而不收稅款的,由稅務機關向納稅人追繳稅款,對扣繳義務人處應扣未扣、應收未收稅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國家稅務總局廣州市稅務局第三稽查局,對該單位應扣未扣、應收而不收稅款的行為,處應扣未扣、應收未收稅款百分之五十的罰款150403.29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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