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我公司為具有境外游資質的大型旅行社,主要承接歐美出境游業務,免征增值稅。我們的服務內容是根據客戶的要求安排路線,提供住宿、大巴車、餐飲、門票、導游。這些服務需要大量的人力資源,比如設計安排線路、預定酒店車行等地接資源、提供領隊或導游服務、以及隨時跟蹤行程應對突發變動。我公司具備100余人的專業操作團隊,除少部分在境外負責洽談供應商以外,其他大部分在國內工作,以電話、郵件、即時通訊等各種方式與境外供應商聯系,保障旅行團的行程。
同時,為拓展境外業務,我公司擬在瑞士設立了全資子公司,承接其他國家(目前主要是東南亞)以歐美為目的地的旅游業務。由于瑞士的人工成本高昂,而上述這些服務在國內一樣可以完成,因此,我公司境內操作團隊將同時負責兩家公司的服務,瑞士公司并無服務人員。為合理分攤人工成本,我們按業務額的比例劃分,將部分人工操作成本加成2%(此加成比例經瑞士專業資訊機構認證符合瑞士稅法)后轉移給瑞士公司。
我公司理解,母公司向瑞士公司提供的操作服務本質上是境外游服務的一部分,服務的實際接受方在境外,所有實際消費地點也完全在境外。符合【財稅〔2016〕36號】二、境內的單位和個人銷售的下列服務和無形資產免征增值稅:(一)8.在境外提供的文化體育服務、教育醫療服務、旅游服務;同時也符合(三)向境外單位提供的完全在境外消費的下列服務和無形資產之6.商務輔助服務(人力資源服務,是指提供公共就業、勞務派遣、人才委托招聘、勞動力外包等服務的業務活動)。
現咨詢本公司對上述業務的理解是否正確,以及本公司應當具體適用何種稅收優惠?
四川稅務局12366呼叫中心答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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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發布《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跨境應稅行為增值稅免稅管理辦法(試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29號)
第一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以下簡稱境內)的單位和個人(以下稱納稅人)發生跨境應稅行為,適用本辦法。
第二條 下列跨境應稅行為免征增值稅:
(八)在境外提供的文化體育服務、教育醫療服務、旅游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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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我公司為境內一般納稅人,委托境外單位在境外做實驗,如美國、加拿大、印度等。試驗成功后在境外進行登記,登記后我們的產品方可在境外銷售。對于這種我公司向境外公司支付的試驗費需要代扣代繳增值稅嗎?
四川稅務局12366呼叫中心答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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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國務院第191次常務會議通過)
第一條?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銷售貨物或者加工、修理修配勞務(以下簡稱勞務),銷售服務、無形資產、不動產以及進口貨物的單位和個人,為增值稅的納稅人,應當依照本條例繳納增值稅。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令第50號)
第八條 條例第一條所稱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以下簡稱境內)銷售貨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勞務,是指:
(一)銷售貨物的起運地或者所在地在境內;
(二)提供的應稅勞務發生在境內。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國務院第191次常務會議通過)
第二十七條 納稅人繳納增值稅的有關事項,國務院或者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經國務院同意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6〕36號)
第一條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以下稱境內)銷售服務、無形資產或者不動產(以下稱應稅行為)的單位和個人,為增值稅納稅人,應當按照本辦法繳納增值稅,不繳納營業稅。
第十三條 下列情形不屬于在境內銷售服務或者無形資產:
(一)境外單位或者個人向境內單位或者個人銷售完全在境外發生的服務。
(二)境外單位或者個人向境內單位或者個人銷售完全在境外使用的無形資產。
(三)境外單位或者個人向境內單位或者個人出租完全在境外使用的有形動產。
(四)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規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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