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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務要知道的幾個財稅熱點問題
2022-03-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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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公司是一家居民企業,在境外成立多家分公司。請問境外分公司在境外實際繳納的企業所得稅性質的稅款,是否都可以在企業所得稅年度申報時進行抵免?
A: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境外所得稅收抵免有關問題通知》(財稅[2009]125號)第一條規定,居民企業以及非居民企業在中國境內設立的機構、場所(以下統稱企業)依照企業所得稅法第二十三條、第二十四條的有關規定,應在其應納稅額中抵免在境外繳納的所得稅額的,適用本通知。第四條規定,可抵免境外所得稅稅額,是指企業來源于中國境外的所得依照中國境外稅收法律以及相關規定應當繳納并已實際繳納的企業所得稅性質的稅款。但不包括:(一)按照境外所得稅法律及相關規定屬于錯繳或錯征的境外所得稅稅款;(二)按照稅收協定規定不應征收的境外所得稅稅款;(三)因少繳或遲繳境外所得稅而追加的利息、滯納金或罰款;(四)境外所得稅納稅人或者其利害關系人從境外征稅主體得到實際返還或補償的境外所得稅稅款;(五)按照我國企業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規定,已經免征我國企業所得稅的境外所得負擔的境外所得稅稅款;(六)按照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有關規定已經從企業境外應納稅所得額中扣除的境外所得稅稅款。
國家稅務總局2021年12月6日在互動交流板塊對問題“企業在別國繳納的所得稅都能回國進行申報抵免嗎?”答復如下,有些特殊情況是不能回國申報抵免的,主要有以下情形:(1)按照境外所得稅法律及相關規定屬于錯繳或錯征的境外所得稅稅款;(2)按照稅收協定規定不應征收的境外所得稅稅款;(3)因少繳或遲繳境外所得稅而追加的利息、滯納金或罰款;(4)境外所得稅納稅人或者其利害關系人從境外征稅主體得到實際返還或補償的境外所得稅稅款;(5)按照我國企業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規定,已經免征我國企業所得稅的境外所得負擔的境外所得稅稅款;(6)按照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有關規定已經從企業境外應納稅所得額中扣除的境外所得稅稅款。
因此,境外分公司在境外實際繳納的企業所得稅性質的稅款,屬于財稅[2009]125號第四條規定情形的不可以在企業所得稅年度申報時進行抵免。
我公司在未與中國簽訂稅收協定的國家成立了一家子公司,境外子公司的所得已在當地繳納企業所得稅,請問我公司取得境外子公司的分紅,在企業所得稅年度申報時是否可以進行間接抵免?
A:
《企業所得稅法》(主席令第六十三號,主席令第二十三號于2018年12月29日修訂)第二十三條規定,企業取得的下列所得已在境外繳納的所得稅稅額,可以從其當期應納稅額中抵免,抵免限額為該項所得依照本法規定計算的應納稅額;超過抵免限額的部分,可以在以后五個年度內,用每年度抵免限額抵免當年應抵稅額后的余額進行抵補:(一)居民企業來源于中國境外的應稅所得;(二)非居民企業在中國境內設立機構、場所,取得發生在中國境外但與該機構、場所有實際聯系的應稅所得。第二十四條規定,居民企業從其直接或者間接控制的外國企業分得的來源于中國境外的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外國企業在境外實際繳納的所得稅稅額中屬于該項所得負擔的部分,可以作為該居民企業的可抵免境外所得稅稅額,在本法第二十三條規定的抵免限額內抵免。
國家稅務總局官方網站2021年12月22日在“互動交流—留言公開板塊”對問題“我公司取得的境外所得能否享受抵免,是不是要看取得所得的所在國是不是跟中國簽訂了稅收協定?”解答如下:不是的。企業可以抵免的境外所得稅并不限于在已與我國簽訂避免雙重征稅協定的國家(地區)已繳納的所得稅。因此,境外投資企業在還沒有與我國政府簽訂避免雙重征稅協定的國家(地區)已繳納的所得稅,仍然可以按照有關國內法規定在計算中國應納稅額中抵免。
綜上,你公司在未與中國簽訂稅收協定的國家成立子公司,從子公司取得的分紅,仍然可以在企業所得稅年度申報時進行間接抵免。
我公司是北京市的一家企業,僅對公司的高管人員辦理了補充養老保險。請問為部分員工辦理的補充養老保險費用是否可以在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
A:
《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國務院令第512號,國務院令第714號于2019年4月23日修訂)第三十五條第二款規定,企業為投資者或者職工支付的補充養老保險費、補充醫療保險費,在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規定的范圍和標準內,準予扣除。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補充養老保險費 補充醫療保險費有關企業所得稅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09〕27號)規定,自2008年1月1日起,企業根據國家有關政策規定,為在本企業任職或者受雇的全體員工支付的補充養老保險費、補充醫療保險費,分別在不超過職工工資總額5%標準內的部分,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準予扣除;超過的部分,不予扣除。
國家稅務總局北京市稅務局2021年12月8日發布《企業所得稅熱點問題(2021年11月)》第1問“企業僅為部分員工(公司高級的管理人員)辦理了補充養老保險和補充醫療保險費,是否可以在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答復如下,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補充養老保險費補充醫療保險費有關企業所得稅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09〕27號)規定,自2008年1月1日起,企業根據國家有關政策規定,為在本企業任職或者受雇的全體員工支付的補充養老保險費、補充醫療保險費,分別在不超過職工工資總額5%標準內的部分,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準予扣除;超過的部分,不予扣除。因此,企業僅為部分員工(公司高級的管理人員)辦理了補充養老保險和補充醫療保險費,不符合財稅〔2009〕27號文件為全體員工支付的補充養老保險費、補充醫療保險費的條件,相關支出不得在企業所得稅前扣除。
綜上,你公司僅對部分員工辦理的補充養老保險費用不可以在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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