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業務招待費報銷不需要附帶菜單?
2022-03-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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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辦法》(國稅發[2000]84號)曾規定餐費報銷時需要附列菜單,若是招待用的餐票報銷需要附列招待對象的單位,被招待人的級別,姓名。但該文件已經被國家稅務總局令第23號廢止了。現行稅法法律法規不再有相關要求,所以餐飲發票據實開具即可,無需列明詳細菜品、菜單。
而陜西省稅務局對此也有過相應的答復。
尊敬的納稅人(扣繳義務人、繳費人)您好!您提交的網上留言 已收悉,稅務總局陜西省稅務局現答復如下:
增值稅發票開具指南規定:銷售商品、提供服務以及從事其他經營活動的單位和個人,對外發生經營業務收取款項,收款方應當向付款方開具發票;特殊情況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開具發票。
所有單位和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個人在購買商品、接受服務以及從事其他經營活動支付款項,應當向收款方取得發票。取得發票時,不得要求變更品名和金額。
稅務目前并無強制要求公司報銷餐飲票時必須要附上對應菜單菜譜明細清單。企業的報銷要求具體請參考企業的相關報銷規定。
因此,從法規上看,稅務上并未有任何明確規定,業務招待費的報銷需要附菜單才符合稅法規定,對于報銷不附菜單不予報銷這個完全是每個公司,每個單位自己的一個內部財務管控手段,并非通用的政策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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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方回復:
從增值稅和企業所得稅看
從增值稅方面來看,企業日常經營發生就餐行為是非常正常的,服務提供方提供餐飲服務是增值稅應稅行為,理應開具增值稅發票,企業需取得正規發票。
那么餐飲費發票是否必須按清單開具呢,也就是在發票上注明菜名來開具?這就涉及到了發票上的品名和發票明細的區別。
商品類別與發票上的明細可以完全相同,也可以不相同,商品類別是和銷售的商品明細完全一致,本來發票的明細也可以和銷售商品一致,但是方便報銷可以寫不一樣的。就像你去超市買商品。都可以直接開你需要的明細。
而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增值稅發票開具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7年第16號)第二條規定:“銷售方開具增值稅發票時,發票內容應按照實際銷售情況如實開具,不得根據購買方要求填開與實際交易不符的內容。銷售方開具發票時,通過銷售平臺系統與增值稅發票稅控系統后臺對接,導入相關信息開票的,系統導入的開票數據內容應與實際交易相符,如不相符應及時修改完善銷售平臺系統。”
所以,增值稅開具方面并沒也不會規定餐飲發票的開具需要按菜單具體名稱開具,我們只取得餐飲費名字的發票是正規合理的。
而從企業所得稅上來看,企業所得稅主要是一個扣除的問題,很明顯餐飲行為是一項增值稅應稅行為,必須以發票為稅前扣除憑證。企業所得稅對支出扣除是有以一個總體的原則把握的。
《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五條企業發生非貨幣性資產交換,以及將貨物、財產、勞務用于捐贈、償債、贊助、集資、廣告、樣品、職工福利或者利潤分配等用途的,應當視同銷售貨物、轉讓財產或者提供勞務,但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另有規定的除外。
企業發生的與生產經營活動有關的業務招待費支出,按照發生額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過當年銷售(營業)收入的5%0。所以,企業的業務招待費也按此進行調整。
所以最后的結論就是,餐飲費附菜單,這個稅法上并沒有明確的強制性的規定,有企業財務要求那僅僅就是自己的內部管理。也就是不強制必須有,但是有了更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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