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熱點問答 2022年熱點問題匯編(3)

2022-03-21 14 來源:浙江熱門問答

1.問:企業今年招用自主就業退役士兵,是否可以享受增值稅優惠?

答:符合條件的可以享受。

一、根據《關于延長部分稅收優惠政策執行期限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22年第4號)第一條規定,《財政部 稅務總局 退役軍人部關于進一步扶持自主就業退役士兵創業就業有關稅收政策的通知》(財稅〔2019〕21號)中規定的稅收優惠政策,執行期限延長至2023年12月31日。

二、根據《財政部 稅務總局 退役軍人部關于進一步扶持自主就業退役士兵創業就業有關稅收政策的通知》(財稅〔2019〕21號)第二條規定:“企業招用自主就業退役士兵,與其簽訂1年以上期限勞動合同并依法繳納社會保險費的,自簽訂勞動合同并繳納社會保險當月起,在3年內按實際招用人數予以定額依次扣減增值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業所得稅優惠。定額標準為每人每年6000元,最高可上浮50%,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可根據本地區實際情況在此幅度內確定具體定額標準。

……”

第六條規定:“本通知規定的稅收政策執行期限為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納稅人在2021年12月31日享受本通知規定稅收優惠政策未滿3年的,可繼續享受至3年期滿為止……

退役士兵以前年度已享受退役士兵創業就業稅收優惠政策滿3年的,不得再享受本通知規定的稅收優惠政策;以前年度享受退役士兵創業就業稅收優惠政策未滿3年且符合本通知規定條件的,可按本通知規定享受優惠至3年期滿。

……”

三、根據《浙江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浙江省企業減負降本政策(2019年第一批)的通知》(浙政辦發(2019)25號)第二條第八款規定:“對退役士兵和重點群體創業就業給予優惠。自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企業招用自主就業退役士兵、建檔立卡貧困人口、登記失業半年以上且持《就業創業證》或《就業失業登記證》的人員,與其簽訂1年以上期限勞動合同并依法繳納社會保險費的,自簽訂勞動合同并繳納社會保險費當月起,在3年內按實際招用人數,分別以自主就業退役士兵每人每年9000元和其余兩類人群每人每年7800元的定額標準,依次扣減增值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業所得稅……”

 

2.問:企業從2021年開始招用退役士兵,是否可以享受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何時享受?

答:一、根據《關于延長部分稅收優惠政策執行期限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22年第4號)第一條規定,《財政部 稅務總局 退役軍人部關于進一步扶持自主就業退役士兵創業就業有關稅收政策的通知》(財稅〔2019〕21號)中規定的稅收優惠政策,執行期限延長至2023年12月31日。

二、根據《財政部 稅務總局 退役軍人部關于進一步扶持自主就業退役士兵創業就業有關稅收政策的通知》(財稅〔2019〕21號)第二條規定:“企業招用自主就業退役士兵,與其簽訂1年以上期限勞動合同并依法繳納社會保險費的,自簽訂勞動合同并繳納社會保險當月起,在3年內按實際招用人數予以定額依次扣減增值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業所得稅優惠。定額標準為每人每年6000元,最高可上浮50%,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可根據本地區實際情況在此幅度內確定具體定額標準。

……

納稅年度終了,如果企業實際減免的增值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小于核算減免稅總額,企業在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時以差額部分扣減企業所得稅。當年扣減不完的,不再結轉以后年度扣減。

……”

三、根據《浙江省財政廳 浙江省退役軍人事務廳關于落實自主就業退役士兵就業有關稅收優惠政策通知》(浙財稅政(2019)7號)規定:“企業招用自主就業退役士兵,與其簽訂1年以上期限勞動合同并依法繳納社會保險費的,自簽訂勞動合同并繳納社會保險費當月起,在3年內按實際招用人數,以每人每年9000元的定額標準,依次扣減增值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業所得稅?!?/p>

四、根據《浙江省財政廳 國家稅務總局浙江省稅務局關于延續執行自主就業退役士兵和重點群體創業就業有關稅收優惠政策的通知》(浙財稅政(2022)2號),“《浙江省財政廳 浙江省退役軍人事務廳關于落實自主就業退役士兵就業有關稅收優惠政策通知》(浙財稅政(2019)7號)文件延續執行至2023年12月31日”。

 

3.問:關于農產品批發市場免征房土兩稅的政策是否還有效?

答:仍然有效。

一、根據《關于延長部分稅收優惠政策執行期限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22年第4號)規定,《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繼續實行農產品批發市場 農貿市場房產稅 城鎮土地使用稅優惠政策的通知》(財稅〔2019〕12號)中規定的稅收優惠政策,執行期限延長至2023年12月31日。

二、根據《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繼續實行農產品批發市場 農貿市場房產稅 城鎮土地使用稅優惠政策的通知》(財稅〔2019〕12號)第一條規定:“自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對農產品批發市場、農貿市場(包括自有和承租,下同)專門用于經營農產品的房產、土地,暫免征收房產稅和城鎮土地使用稅。對同時經營其他產品的農產品批發市場和農貿市場使用的房產、土地,按其他產品與農產品交易場地面積的比例確定征免房產稅和城鎮土地使用稅?!?/p>

 

4.問:2022年1月所屬期的單位部分的養老保險的扣繳比例是按照16%還是15%的比例?

答:根據《浙江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 浙江省財政廳 國家稅務總局浙江省稅務局關于調整全省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參保用人單位繳費比例的通知》(浙人社發〔2022〕6號)規定:2022年1月1日起,全省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參保用人單位(含有雇工的個體工商戶)繳費比例調整為15%,職工(含個體工商戶雇工)個人繳費比例為8%。從2023年1月1日起,全省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參保用人單位(含有雇工的個體工商戶)繳費比例執行全國統一標準,調整為16%。

 

5.問:在辦理2021年度個人所得稅綜合所得年度匯算時,我可以享受的稅前扣除有哪些?

答: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辦理2021年度個人所得稅綜合所得匯算清繳事項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22年第1號)規定:“四、可享受的稅前扣除

下列在納稅年度內發生的,且未申報扣除或未足額扣除的稅前扣除項目,納稅人可在年度匯算期間填報扣除或補充扣除:

(一)納稅人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符合條件的大病醫療支出;

(二)納稅人符合條件的子女教育、繼續教育、住房貸款利息或住房租金、贍養老人專項附加扣除,以及減除費用、專項扣除、依法確定的其他扣除;

(三)納稅人符合條件的公益慈善事業捐贈。

同時取得綜合所得和經營所得的納稅人,可在綜合所得或經營所得中申報減除費用6萬元、專項扣除、專項附加扣除以及依法確定的其他扣除,但不得重復申報減除。”

 

6.問:免于辦理個人所得稅綜合所得匯算清繳的條件,今年有變化嗎?

答:沒有變化。

一、根據《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延續實施全年一次性獎金等個人所得稅優惠政策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21年第42號)第二條規定:“《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個人所得稅綜合所得匯算清繳涉及有關政策問題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19年第94號)規定的免于辦理個人所得稅綜合所得匯算清繳優惠政策,執行期限延長至2023年12月31日?!?/p>

二、根據《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個人所得稅綜合所得匯算清繳涉及有關政策問題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19年第94號)第一條規定:“2019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居民個人取得的綜合所得,年度綜合所得收入不超過12萬元且需要匯算清繳補稅的,或者年度匯算清繳補稅金額不超過400元的,居民個人可免于辦理個人所得稅綜合所得匯算清繳。居民個人取得綜合所得時存在扣繳義務人未依法預扣預繳稅款的情形除外?!?/p>

三、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辦理2021年度個人所得稅綜合所得匯算清繳事項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22年第1號)規定:“二、無需辦理年度匯算的情形

納稅人在納稅年度內已依法預繳個人所得稅且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無需辦理年度匯算:

(一)年度匯算需補稅但綜合所得收入全年不超過12萬元的;

(二)年度匯算需補稅金額不超過400元的;

(三)已預繳稅額與年度匯算應納稅額一致的;

(四)符合年度匯算退稅條件但不申請退稅的?!?/p>

 

7.問:個人所得稅年度匯算現在是否可以預約辦理?

答: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辦理2021年度個人所得稅綜合所得匯算清繳事項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22年第1號)第十一條規定:“……為合理有序引導納稅人辦理年度匯算,提升納稅人辦理體驗,主管稅務機關將分批分期通知提醒納稅人在確定的時間段內辦理。同時,稅務部門推出預約辦理服務,有年度匯算初期(3月1日至3月15日)辦理需求的納稅人,可以根據自身情況,在2月16日后登錄手機個人所得稅APP預約上述時間段中的任意一天辦理。3月16日至6月30日,納稅人無需預約,可以隨時辦理年度匯算。

對于獨立完成年度匯算存在困難的年長、行動不便等特殊人群,由納稅人提出申請,稅務機關可提供個性化年度匯算服務?!?/p>

 

8.問:納稅人應在什么時間辦理2021年度個人所得稅綜合所得年度匯算?

答: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辦理2021年度個人所得稅綜合所得匯算清繳事項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22年第1號)第五條規定:“年度匯算辦理時間為2022年3月1日至6月30日。在中國境內無住所的納稅人在3月1日前離境的,可以在離境前辦理年度匯算。”

政策解讀規定:“年度匯算時間是2022年3月1日至6月30日。其中,在中國境內無住所的納稅人如果提前離境的,可以在離境前辦理年度匯算。需要說明的是,為幫助納稅人高效便捷、合理有序地完成年度匯算,稅務機關將通過一定方式分批分期通知提醒納稅人在確定的時間段內錯峰辦理,建議納稅人盡量在約定的時間內辦理,以免產生辦稅擁堵,影響辦稅體驗?!?/p>

 

轉載連接:http://zhejiang.chinatax.gov.cn/art/2022/3/17/art_13314_53990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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