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獨生子女補貼是否需要繳納個人所得稅?
解答: 獨生子女補貼不屬于工資、薪金性質的補貼、津貼,不征稅。
文件依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征收個人所得稅若干問題的規定>的通知》(國稅發〔1994〕89號)
二、2022年發放的全年一次性獎金是否可以選擇單獨計稅?
解答:居民個人取得2022年發放的全年一次性獎金可以選擇不并入當年綜合所得,單獨計稅?!敦斦?稅務總局關于個人所得稅法修改后有關優惠政策銜接問題的通知》(財稅〔2018〕164號)規定的全年一次性獎金單獨計稅優惠政策,執行期限延長至2023年12月31日。
文件依據:《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延續實施全年一次性獎金等個人所得稅優惠政策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21年第42號)
三、企業為員工發放全年一次性獎金一年內是否只能選擇一次單獨計稅?
解答: 在一個納稅年度內,對每一個納稅人,全年一次性獎金單獨計稅辦法只允許采用一次。
個人也可以選擇不享受全年一次性獎金政策,將取得的全年一次性獎金并入綜合所得征稅。個人取得全年一次性獎金并已按全年一次性獎金政策單獨計稅的,可以在匯算清繳時重新選擇是否適用全年一次性獎金政策。
文件依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調整個人取得全年一次性獎金等計算征收個人所得稅方法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5〕9號)
《財政部?稅務總局關于個人所得稅法修改后有關優惠政策銜接問題的通知》(財稅〔2018〕164號)
《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延續實施全年一次性獎金等個人所得稅優惠政策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21年第42號)
四、什么是個人所得稅綜合所得?
解答: 綜合所得具體包括工資薪金所得、勞務報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許權使用費所得。
文件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
五、個人股東轉讓股權是否需要受讓方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
解答: 個人股權轉讓所得個人所得稅以股權轉讓方為納稅人,以受讓方為扣繳義務人,扣繳義務人應按規定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
文件依據:《國家稅務總局安徽省稅務局 安徽省市場監督管理局關于規范股權轉讓所得個人所得稅管理工作的通告》(安徽省市場監督管理局通告2021年第2號)
《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
六、個人轉讓住房計算個人所得稅時,是否應以實際成交價格作為計稅依據?
解答:對住房轉讓所得征收個人所得稅時,以實際成交價格為轉讓收入。納稅人申報的住房成交價格明顯低于市場價格且無正當理由的,征收機關依法有權根據有關信息核定其轉讓收入,但必須保證各稅種計稅價格一致。
文件依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個人住房轉讓所得征收個人所得稅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6〕108號)
七、個體工商戶享受減半征收個人所得稅,應如何填寫申報表?
解答:個體工商戶需將計算得出的減免稅額填入對應經營所得納稅申報表“減免稅額”欄次,并附報《個人所得稅減免稅事項報告表》。對于通過電子稅務局申報的個體工商戶,稅務機關將提供該優惠政策減免稅額和報告表的預填服務。實行簡易申報的定期定額個體工商戶,稅務機關按照減免后的稅額進行稅款劃繳。
文件依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落實支持小型微利企業和個體工商戶發展所得稅優惠政策有關事項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21年第8號)
八、個人獨資企業是否需要報送獨資合伙企業持有權益性投資的情況表?
解答:持有股權、股票、合伙企業財產份額等權益性投資的個人獨資企業、合伙企業(以下簡稱獨資合伙企業),一律適用查賬征收方式計征個人所得稅。
獨資合伙企業應自持有上述權益性投資之日起30日內,主動向稅務機關報送持有權益性投資的情況;公告實施前獨資合伙企業已持有權益性投資的,應當在2022年1月30日前向稅務機關報送持有權益性投資的情況。稅務機關接到核定征收獨資合伙企業報送持有權益性投資情況的,調整其征收方式為查賬征收。
文件依據:《關于權益性投資經營所得個人所得稅征收管理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21年第41號)
九、納稅人享受子女教育專項附加扣除的教育終止時間如何確定?
解答:子女教育,學前教育階段,為子女年滿3周歲當月至小學入學前一月;學歷教育,為子女接受全日制學歷教育入學的當月至全日制學歷教育結束的當月。
教育終止時間是指子女因就業或者其他原因不再繼續接受全日制學歷教育的時點。
文件依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發布<個人所得稅專項附加扣除操作辦法(試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8年第60號)
十、科技人員取得公司發放的現金獎勵是否有個人所得稅優惠?
解答:依法批準設立的非營利性研究開發機構和高等學校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促進科技成果轉化法》規定,從職務科技成果轉化收入中給予科技人員的現金獎勵,可減按50%計入科技人員當月“工資、薪金所得”,依法繳納個人所得稅。
文件依據:《財政部 稅務總局 科技部關于科技人員取得職務科技成果轉化現金獎勵有關個人所得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8〕58號)
十一、一般納稅人出租建筑施工設備并配備操作人員如何繳納增值稅?
解答: 納稅人將建筑施工設備出租給他人使用并配備操作人員的,按照“建筑服務”繳納增值稅。
文件依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明確金融 房地產開發 教育輔助服務等增值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6〕140號)
十二、一般納稅人認定標準中的“年應稅銷售額”應如何判斷?
解答: 增值稅納稅人,年應稅銷售額超過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規定的小規模納稅人標準的,除本辦法第四條規定外,應當向主管稅務機關辦理一般納稅人登記。
本辦法所稱年應稅銷售額,是指納稅人在連續不超過12個月或四個季度的經營期內累計應征增值稅銷售額,包括納稅申報銷售額、稽查查補銷售額、納稅評估調整銷售額。
銷售服務、無形資產或者不動產有扣除項目的納稅人,其應稅行為年應稅銷售額按未扣除之前的銷售額計算。納稅人偶然發生的銷售無形資產、轉讓不動產的銷售額,不計入應稅行為年應稅銷售額。
文件依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登記管理辦法》(國家稅務總局令第43號)
十三、插電式混合動力汽車是否免征車輛購置稅?
解答:自2021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對購置的新能源汽車免征車輛購置稅。免征車輛購置稅的新能源汽車是指純電動汽車、插電式混合動力(含增程式)汽車、燃料電池汽車。
文件依據:《財政部 稅務總局 工業和信息化部關于新能源汽車免征車輛購置稅有關政策的公告》(財政部公告2020年第21號)
十四、納稅人為融資租賃行業,簽訂的融資性售后回租合同如何繳納印花稅?
解答:對開展融資租賃業務簽訂的融資租賃合同(含融資性售后回租),統一按照其所載明的租金總額依照“借款合同”稅目,按萬分之零點五的稅率計稅貼花。
在融資性售后回租業務中,對承租人、出租人因出售租賃資產及購回租賃資產所簽訂的合同,不征收印花稅。
文件依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融資租賃合同有關印花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5〕144號)
十五、企業之間的借款合同是否需要繳納印花稅?
解答: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印花稅暫行條例》(國務院令第11號)附件《印花稅稅目稅率表》規定:“借款合同包括銀行及其他金融組織和借款人(不包括銀行同業拆借)所簽訂的借款合同。立合同人按借款金額萬分之零點五貼花。單據作為合同使用的,按合同貼花。”
不屬于以上范圍不需要繳納印花稅。
文件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印花稅暫行條例》(國務院令第11號)
十六、企業享受增值稅加計抵減政策,加計抵減部分的增值稅是不是需要繳納企業所得稅?
解答:享受增值稅加計抵減政策加計抵減的增值稅,需要并入企業所得稅收入總額,按規定繳納企業所得稅。
文件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
十七、企業向股東借款的利息支出是否可以在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
解答:企業向股東或其他與企業有關聯關系的自然人借款的利息支出,應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以下簡稱稅法)第四十六條及《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關聯方利息支出稅前扣除標準有關稅收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08〕121號)規定的條件,計算企業所得稅扣除額。
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企業實際支付給關聯方的利息支出,不超過以下規定比例和稅法及其實施條例有關規定計算的部分,準予扣除,超過的部分不得在發生當期和以后年度扣除。
企業實際支付給關聯方的利息支出,除符合本通知第二條規定外,其接受關聯方債權性投資與其權益性投資比例為:
(一)金融企業,為5∶1;
(二)其他企業,為2∶1。
文件依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向自然人借款的利息支出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9〕777號)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關聯方利息支出稅前扣除標準有關稅收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08〕121號)
十八、安置殘疾人員就業有關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是否可以在預繳申報時享受?
解答:企業安置殘疾人員的,在按照支付給殘疾職工工資據實扣除的基礎上,可以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按照支付給殘疾職工工資的100%加計扣除。
企業就支付給殘疾職工的工資,在進行企業所得稅預繳申報時,允許據實計算扣除;在年度終了進行企業所得稅年度申報和匯算清繳時,再依照上述規定計算加計扣除。
文件依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安置殘疾人員就業有關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09〕70號)
十九、企業招用退役士兵享受定額減免優惠政策,是否可以在預繳申報時享受?
解答:納稅年度終了,如果企業實際減免的增值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小于核算減免稅總額,企業在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時以差額部分扣減企業所得稅。當年扣減不完的,不再結轉以后年度扣減。
文件依據:《財政部 稅務總局 退役軍人部關于進一步扶持自主就業退役士兵創業就業有關稅收政策的通知》(財稅〔2019〕21號)
《關于延長部分稅收優惠政策執行期限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22年第4號)
二十、納稅人因稅務機關按照“首違不罰”相關規定不予行政處罰的,會計入納稅信用評價嗎?
解答:自2021年度納稅信用評價起,稅務機關按照“首違不罰”相關規定對納稅人不予行政處罰的,相關記錄不納入納稅信用評價。
文件依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納稅信用評價與修復有關事項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21年第31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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