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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伙企業有哪些?
2022-03-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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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伙企業的分類
按性質分,則為普通合伙企業、特殊的普通合伙企業、有限合伙企業。
這是《合伙企業法》規定的三種合伙企業類型。
普通合伙企業:所有合伙人均承擔連帶責任。
特殊的普通合伙企業:合伙人在執業活動中的故意或重大過失造成的合伙企業債務,其他合伙人僅承擔有限責任。根據《合伙企業法》第55條,這主要適用于“以專業知識和專門技能為客戶提供有償服務的專業服務機構”。注意,特殊的普通合伙企業,也屬于普通合伙企業的一種。
有限合伙企業:有限合伙人不執行合伙事務,對合伙企業債務承擔有限責任。
從使用場景角度,實務中下列場景下會用到合伙企業。
(1)私募基金。
包括公司制、契約制、合伙制三種形式。私募股權投資基金以合伙制為多,且均采取有限合伙企業形式。
(2)會計師事務所。
會計師事務所可以采取合伙企業形式,也可以采取有限責任公司形式。從實踐情況來看,會計師與律師均屬于專業人士,為會計師設置有限責任而強制律師采取合伙制缺乏充分依據。為此,財政部、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于2018年4月3日聯合發文《關于推動有限責任會計師事務所轉制為合伙制會計師事務所的暫行規定》(財會〔2018〕5號),推動會計師事務所向合伙制轉變。
(3)律師事務所。
《律師事務所管理辦法》第7條規定“律師事務所可以由律師合伙設立、律師個人設立或者由國家出資設立。合伙律師事務所可以采用普通合伙或者特殊的普通合伙形式設立?!?/span>
不過合伙律師事務所是個“另類”,嚴格而言,律師事務所不屬于合伙企業,直接在司法局而非工商部門登記。上表中其他主體則均需在工商部門登記成為合伙企業,同時根據法律規定取得從事相關業務的許可。
《合法企業法》第107條規定,非企業專業服務機構依據有關法律采取合伙制的,其合伙人承擔責任的形式可以適用本法關于特殊的普通合伙企業合伙人承擔責任的規定?!@是律師事務所越來越多采取“特殊的普通合伙形式”的依據。除此之外,未見到其他關于律師事務所適用《合伙企業法》的規定。但在判例中與律師事務所相關的糾紛中,適用《合伙企業法》判決的案例很多。
從合同起草審查的角度,律師事務所的相關合同基本可以參照合伙企業類合同內容處理。不過要注意,根據法律規定,只有執業律師才能成為律師事務所合伙人,其他人不能成為律師事務所合伙人。為推進專業中介服務業的轉型,放松市場管制,一些地方利用地方立法權對此作出突破性的嘗試。如海南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2019年9月27日通過《海南經濟特區律師條例》。其中第18條第2款規定:注冊會計師、注冊稅務師、注冊造價工程師、專利代理人等其他專業人員可以成為特殊的普通合伙律師事務所的合伙人,但其出資份額和人數比例不得超過25%,不得擔任律師事務所負責人。
(4)股權激勵中的持股平臺。
A有限責任公司要給員工激勵股權,常常設立一家合伙企業B作為A公司股東,由員工作為B合伙企業的合伙人,間接享受A公司的股權權益。此時B常常采取有限合伙企業形式,由A公司創始股東擔任B合伙企業的普通合伙人。
除了股權激勵的場景以外,如果股東人數超過上限,或者大股東希望對A公司有更好的控制權,也可能使用合伙企業作為持股平臺。
(5)節稅需求。
這一點合伙企業與個人獨資企業類似。合伙企業并非法人,類似于幾個個人合伙做生意,法律并不對合伙企業這個非法人組織征所得稅,從這個角度來看,避免了雙重征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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