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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伙企業注銷如何繳納個人所得稅
2022-03-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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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合伙企業注銷,個人合伙人如何繳納個人所得稅?
答:《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關于個人獨資企業和合伙企業投資者征收個人所得稅的規定〉的通知》(財稅〔2000〕91號)附件1《關于個人獨資企業和合伙企業投資者征收個人所得稅的規定》第五條規定,個人獨資企業的投資者以全部生產經營所得為應納稅所得額;合伙企業的投資者按照合伙企業的全部生產經營所得和合伙協議約定的分配比例確定應納稅所得額,合伙協議沒有約定分配比例的,以全部生產經營所得和合伙人數量平均計算每個投資者的應納稅所得額。前款所稱生產經營所得,包括企業分配給投資者個人的所得和企業當年留存的所得(利潤)。第十六條規定,企業進行清算時,投資者應當在注銷工商登記之前,向主管稅務機關結清有關稅務事宜。企業的清算所得應當視為年度生產經營所得,由投資者依法繳納個人所得稅。前款所稱清算所得,是指企業清算時的全部資產或者財產的公允價值扣除各項清算費用、損失、負債、以前年度留存的利潤后,超過實繳資本的部分。第十八條規定,企業在年度中間合并、分立、終止時,投資者應當在停止生產經營之日起60日內,向主管稅務機關辦理當期個人所得稅匯算清繳。第十九條規定,企業在納稅年度的中間開業,或者由于合并、關閉等原因,使該納稅年度的實際經營期不足12個月的,應當以其實際經營期為一個納稅年度。
根據上述規定,合伙企業注銷,應當首先計算當年合伙企業正常經營期間的經營所得和其他所得個人所得稅,該納稅年度不足12個月的,按實際經營期為一個納稅年度,即不用還原計算年度所得。其次,計算“清算所得”個人所得稅。合伙企業“清算所得”為全部資產或者財產的公允價值扣除各項清算費用、損失、負債、以前年度留存的利潤后,超過實繳資本的部分。清算所得應當視為年度生產經營所得,按照合伙協議約定的分配比例確定應納稅所得額,合伙協議沒有約定分配比例的,以全部生產經營所得和合伙人數量平均計算每個投資者的應納稅所得額。計算清算所得時,之所以要扣除“以前年度留存的利潤”,是因為合伙企業個人所得稅是“先分后稅”,計稅所得是包括了“企業當年留存的所得(利潤)”,因此,合伙企業在注銷實際分配“以前年度留存的利潤”時應當從清算所得中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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