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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理解《商標法》中的混淆和誤認?
2022-02-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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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商標法》中的“混淆”體現在第十三條、第三十條、第五十七條等條款中,這里的“混淆”并非是實際產生混淆,而是“混淆的可能性”,即在具體案件中不需要產生實際上的混淆,只要認定為混淆的可能就達到了要求。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涉及馳名商標保護的民事糾紛案件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九條雖然是關于馳名商標條款中混淆的解釋,但完全可以理解成對商標法中所有混淆概念的解釋,即:足以使相關公眾對使用馳名商標和被訴商標的商品來源產生誤認,或者足以使相關公眾認為使用馳名商標和被訴商標的經營者之間具有許可使用、關聯企業關系等特定聯系的,屬于《商標法》第十三條第一款規定的“容易導致混淆”。
此外,《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商標授權確權行政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十二條明確了判定混淆的可能性的五種因素,即:
(1)商標標志的近似程度;
(2)商品的類似程度;
(3)請求保護商標的顯著性和知名程度;
(4)相關公眾的注意程度;
(5)其他相關因素。
2.《商標法》中的“誤認”是指第十條第一款第(七)項規定的誤認情形,即“帶有欺騙性,容易使公眾對商品的質量等特點或者產地產生誤認的”。總體可以理解為,商標標志故意曲解商品或服務在質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等方面的真相,使公眾對商品或服務的質量等特點或產地產生錯誤的認識,具體產生誤認的情形可參見《商標審查及審理標準》第一部分第八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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