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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標權的限制是什么?
2022-02-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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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標合理使用(fair use)是指他人在一定條件下適用注冊商標無需經過商標權的同意或授權,此類使用行為不構成商標侵權行為。包括描述性使用(通用名稱,比如兩面針)和指示性使用(比如奧迪維修,戴爾專營),主觀上善意,不是作為商標使用(商標使用是指將商標用于商品商品包裝、裝潢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書上,或者將商標用于廣告宣傳展覽以及其他商業類型的活動中,用于識別商品來源的行為),僅在區別商品或服務所必需的目的范圍內使用,并未造成公眾的混淆。
商標權用盡(exhaustion of right)最早由19世紀德國知產著名學者約瑟夫科勒提出,商標權用盡專利權用盡以及著作權法中的發行權用盡皆源于該理論。商標權用盡又稱為商標權窮竭,是指經商標權人授權將負有商標的商品投放在市場上流通以后,任何人適用或者銷售該商品將不構成侵害商標權的行為,商標權人無權禁止。換言之,附有商標的商品經過合法授權的流通渠道投入市場之后,商標權人不能干預他人對附有商標的商品后續適用或銷售,即在商品質量內容或包裝未發生變化的基礎上,商標權人僅能控制商品同一市場內的首次流通環節。商標權用盡在于保護商品的正常流通保證交易安全。
平行進口( parallel import)是指在國外生產的并合法流通到附有本國商標的商品,未經本國商標權人同意而輸入本國的行為。商標權用盡與平行進口具有密切的聯系,可分為國內用盡和國際用盡理論,承認平行進口上的國家即適用國際用盡原則,認為商標首次使用后,權利人不得在干涉合法投放到市場的商品包括進出口在內的后續流通,一方面對于箱費這來說可以獲得物美價廉的商品,但同時也可能沖垮本國的商品市場,使本國的商標權人遭受巨大的損失,無償利用本國積累的商譽,擴大市場,大多數國家僅承認國內用盡,我國目前是承認商標平行進口的,但是理論上還存在爭議。
商標在先使用(prior use)是為了 克服商標注冊使用的缺陷而設計的一種調解機制。13年修法納入,使用在先,相同或者近似,主觀善意,一定影響,應當附加區別標志,參考《審查審理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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