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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侵犯商標權的行為是什么?
2022-02-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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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善意使用描述性注冊商標的第一含義進行描述商品或服務的特征行為,不是商標性使用行為。例如,“長江三峽”商標的第一含義為地理名稱,屬于公共領悟,其他人如旅行社使用該商標可以用來說明自己能夠向旅客提供長江三峽的旅行服務。
第二、說明自己提供商品或服務的用途、服務對象和真實來源的使用行為。例如,本墨水適用于惠普墨盒。例如某店講“專修寶馬車”可以,但如果說“寶馬車特許專修”,會使消費者認為該店與商標注冊人存在緊密的聯系,從而使消費者對商品或服務的來源產生誤認。
第三、商標權用盡。
第四、基于其他正當目的或理由的使用。例如,在先使用的具有一定影響的未注冊商標使用人可以在原使用范圍內繼續使用該商標(防止他人搭便車),但應該附加區別標識。利用商標的圖形或文字進行新聞報道、新聞評論等,不屬于商標法意義上的使用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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