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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366熱點問題(近期新政咨詢二)
2022-0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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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江蘇熱點問答
1. 2021年,我單位存在一次未按期申報增值稅的行為,但稅務機關按照“首違不罰”相關規定不予行政處罰,這條記錄是否計入當年度納稅信用評價?
答: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納稅信用評價與修復有關事項的公告》(2021年第31號)第四條規定,自2021年度納稅信用評價起,稅務機關按照“首違不罰”相關規定對納稅人不予行政處罰的,相關記錄不納入納稅信用評價。
2. 如何使用“江蘇稅務”APP操作批量零申報綜合套餐?
答:進入“江蘇稅務”APP,點擊界面下方【辦稅】按鈕,選擇【申報納稅】下的【批量零申報綜合套餐】或在搜索欄中直接查找“批量零申報綜合套餐”,進入一鍵零申報界面。首先顯示納稅人繳費人本期應申報未申報稅(費)種信息。可根據實際經營情況,勾選需要零申報的申報表(可多選),點擊【申報】按鈕一鍵零申報。
3. 2021年度的個人所得稅匯算什么時候開始?
答: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規定,居民個人取得綜合所得,按年計算個人所得稅;有扣繳義務人的,由扣繳義務人按月或者按次預扣預繳稅款;需要辦理匯算清繳的,應當在取得所得的次年三月一日至六月三十日內辦理匯算清繳。
4.我單位是制造業小微企業,2021年11月申報時享受了延緩繳納稅費政策,這筆緩繳的稅款應該在什么時候交?
答:延緩繳納的稅費包括所屬期為2021年10月、11月、12月(按月繳納)或者2021年第四季度(按季繳納),即納稅人應當依法于2021年11月、12月及2022年1月申報期內申報的企業所得稅、個人所得稅(代扣代繳除外)、國內增值稅、國內消費稅及附征的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地方教育附加,不包括向稅務機關申請代開發票時繳納的稅費。
去年11月申報時享受緩繳的稅款應在2022年2月申報期內與2022年1月所屬期的相關稅費一并繳納,您也可以登錄電子稅務局查看到該筆緩繳稅款的繳款期限。
5. 從事再生資源回收的增值稅一般納稅人銷售其收購的再生資源的業務,繳納增值稅方面有何規定?
答:根據《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完善資源綜合利用增值稅政策的公告》(2021年第40號)規定,從事再生資源回收的增值稅一般納稅人銷售其收購的再生資源,可以選擇適用簡易計稅方法依照3%征收率計算繳納增值稅,或適用一般計稅方法計算繳納增值稅。
納稅人選擇適用簡易計稅方法,應符合下列條件之一:
(1)從事危險廢物收集的納稅人,應符合國家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管理辦法的要求,取得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
(2)從事報廢機動車回收的納稅人,應符合國家商務主管部門出臺的報廢機動車回收管理辦法要求,取得報廢機動車回收拆解企業資質認定證書。
(3)除危險廢物、報廢機動車外,其他再生資源回收納稅人應符合國家商務主管部門出臺的再生資源回收管理辦法要求,進行市場主體登記,并在商務部門完成再生資源回收經營者備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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