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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稅務總局海南省稅務局關于修改重大稅務案件審理工作規程的公告的解讀

2022-01-30 18 來源:海南政策解讀

  一、制定目的

  為貫徹落實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印發的《關于進一步深化稅收征管改革的意見》(以下簡稱“《意見》”),不斷優化稅務執法方式,嚴格規范稅務執法行為,進一步提高重大稅務案件審理質量,推進科學精確執法,更好地保護納稅人繳費人合法權益,國家稅務總局海南省稅務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重大稅務案件審理辦法》(國家稅務總局令第34號公布,根據國家稅務總局令第51號修正)、《稅務稽查案件辦理程序規定》(國家稅務總局令第52號公布)等規定,結合我省審理工作實際,對《重大稅務案件審理工作規程》(國家稅務總局海南省稅務局公告2018年第12號公布)(以下簡稱“《規程》”)的部分條款進行修改完善。

  二、主要修訂內容

  (一)調整工作目標和立法依據

  為了將《意見》有關要求在重大稅務案件審理中落到實處,更好地保護納稅人繳費人等稅務行政相對人的合法權益,將《規程》第一條修改為“為貫徹落實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印發的《關于進一步深化稅收征管改革的意見》,推進稅務機關科學民主決策,強化內部權力制約,優化稅務執法方式,嚴格規范執法行為,推進科學精確執法,保護納稅人繳費人等稅務行政相對人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重大稅務案件審理辦法》(國家稅務總局令第34號公布,根據國家稅務總局第51號令修正)、《稅務稽查案件辦理程序規定》(國家稅務總局令第52號),結合工作實際,制定本規程。”

  (二)明確審理委員會領導、調整審理委員會成員單位

  根據《重大稅務案件審理辦法》(國家稅務總局令第34號公布,根據國家稅務總局令第51號修正)的規定,進一步細化、明確審理委員會領導,并根據組織機構改革情況調整審理委員會成員單位。將《規程》第三條修改為“審理委員會主任由稅務局局長擔任,副主任由稅務局分管政策法規處的副局長擔任。審理委員會成員單位包括政策法規處、貨物和勞務稅處(進出口稅收管理處)、企業所得稅處、個人所得稅處、財產和行為稅處、社會保險費處、非稅收入處、納稅服務處、征管和科技發展處、國際稅收管理處、督察內審處、大企業稅收服務和管理局(第一稅務分局)、稽查局。

  審理委員會成員單位應指派專人負責本部門案件審理具體工作。”

  (三)調整審理委員會辦公室的權限

  按照督查、審計部門的反饋意見,調整審理委員會辦公室的權限。將《規程》第四條修改為“審理委員會下設辦公室,辦公室設在政策法規處,辦公室主任由政策法規處主要負責人兼任。

  審理委員會辦公室的工作職責如下:

  (一)接收、審核提請審理的案件材料;

  (二)向審理委員會成員單位分送書面審理所需的案件材料;

  (三)匯總審理委員會成員單位的書面審理意見,對需補充調查的或意見不一致的進行協調;

  (四)對審理委員會成員單位意見經協調仍不能達成一致的,提出初審意見,提請會議審理;

  (五)負責審理委員會會議相關事務,制作會議紀要;

  (六)制作重大稅務案件審理意見書;

  (七)辦理重大稅務案件審理工作的有關統計、報告和案卷歸檔等工作;

  (八)承擔審理委員會交辦的其他工作。”

  (四)調整重大稅務案件的審理范圍

  根據《重大稅務案件審理辦法》(國家稅務總局令第34號公布,根據國家稅務總局令第51號修正)第十一條的規定,調整重大稅務案件的審理范圍。將《規程》第五條修改為“下列案件,由稽查局提交審理委員會辦公室審核,經審理委員會主任或其授權的副主任批準,提請審理委員會進行審理:

  (一)罰款金額在1000萬元以上的稅務行政處罰案件;

  (二)根據重大稅收違法案件督辦管理暫行辦法由國家稅務總局督辦的案件;

  (三)應司法、監察機關要求出具認定意見的案件;

  (四)擬移送公安機關處理的案件;

  (五)成員單位認為案情重大、復雜,需要審理的案件;

  (六)其他需要審理委員會審理的案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案件,不屬于重大稅務案件審理范圍:

  (一)公安機關已就稅收違法行為立案的;

  (二)公安機關尚未就稅收違法行為立案,但被查對象為走逃(失聯)企業,并且涉嫌犯罪的;

  (三)國家稅務總局規定的其他情形。”

  同時增加一條,作為第二十二條:“稽查局提請審理時,應當在《重大稅務案件審理提請書》中說明,案件是否存在本規程第五條第二款規定的情形。

  審理過程中,稽查局發現本規程第五條第二款規定情形的,應當書面告知審理委員會辦公室。審理委員會辦公室報請審理委員會主任或其授權的副主任批準,可以終止審理。案件退回稽查局,由稽查局依據有關規定辦理,不再提請重大稅務案件審理委員會審理。”

  (五)擴大聽證申請人和聽證申請事由的范圍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六十三條的規定,擴大聽證申請人和聽證申請事項的范圍。將第八條改為第九條,并修改為“稽查局應當在內部審理程序終結后5日內,將重大稅務案件提請審理委員會審理。

  當事人按照法律、法規、規章有關規定要求聽證的,由稽查局組織聽證。”

  (六)調整審理文書

  《規程》附件《重大稅務案件審理文書范本》為稅務機關內部審理程序使用,根據工作需要可能對其進行調整。為避免因僅調整文書范本而修改《規程》,刪除《規程》附件文書范本,另行發布。

  相關文件:http://hainan.chinatax.gov.cn/xxgk_6_1/21138046.html

轉載連接:http://hainan.chinatax.gov.cn/xxgk_6_3/2113804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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