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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稅務總局海南省稅務局關于修改《重大稅務案件審理工作規程》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海南省稅務局公告2022年第1號)

2022-01-30 21 來源:海南最新政策

  為進一步提高重大稅務案件審理質量,更好地保護納稅人繳費人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等有關法律規定,國家稅務總局海南省稅務局決定對《重大稅務案件審理工作規程》進行修改,現公告如下:

  一、將第一條修改為“為貫徹落實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印發的《關于進一步深化稅收征管改革的意見》,推進稅務機關科學民主決策,強化內部權力制約,優化稅務執法方式,嚴格規范執法行為,推進科學精確執法,保護納稅人繳費人等稅務行政相對人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重大稅務案件審理辦法》(國家稅務總局第51號令公布)、《稅務稽查案件辦理程序規定》(國家稅務總局令第52號公布),結合工作實際,制定本規程。”

  二、將第三條修改為“審理委員會主任由稅務局局長擔任,副主任由稅務局分管政策法規處的副局長擔任。審理委員會成員單位包括政策法規處、貨物和勞務稅處(進出口稅收管理處)、企業所得稅處、個人所得稅處、財產和行為稅處、社會保險費處、非稅收入處、納稅服務處、征管和科技發展處、國際稅收管理處、督察內審處、大企業稅收服務和管理局(第一稅務分局)、稽查局。

  審理委員會成員單位應指派專人負責本部門案件審理具體工作。”

  三、將第四條修改為“審理委員會下設辦公室,辦公室設在政策法規處,辦公室主任由政策法規處主要負責人兼任。

  審理委員會辦公室的工作職責如下:

  (一)接收、審核提請審理的案件材料;

  (二)向審理委員會成員單位分送書面審理所需的案件材料;

  (三)匯總審理委員會成員單位的書面審理意見,對需補充調查的或意見不一致的進行協調;

  (四)對審理委員會成員單位意見經協調仍不能達成一致的,提出初審意見,提請會議審理;

  (五)負責審理委員會會議相關事務,制作會議紀要;

  (六)制作重大稅務案件審理意見書;

  (七)辦理重大稅務案件審理工作的有關統計、報告和案卷歸檔等工作;

  (八)承擔審理委員會交辦的其他工作。”

  四、將第五條修改為“下列案件,由稽查局提交審理委員會辦公室審核,經審理委員會主任或其授權的副主任批準,提請審理委員會進行審理:

  (一)罰款金額在1000萬元以上的稅務行政處罰案件;

  (二)根據重大稅收違法案件督辦管理暫行辦法由國家稅務總局督辦的案件;

  (三)應司法、監察機關要求出具認定意見的案件;

  (四)擬移送公安機關處理的案件;

  (五)審理委員會成員單位認為案情重大、復雜,需要審理的案件;

  (六)其他需要審理委員會審理的案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案件,不屬于重大稅務案件審理范圍:

  (一)公安機關已就稅收違法行為立案的;

  (二)公安機關尚未就稅收違法行為立案,但被查對象為走逃(失聯)企業,并且涉嫌犯罪的;

  (三)國家稅務總局規定的其他情形。”

  五、將第五條第二款、第三款改為第六條,修改為“審理委員會可以根據實際情況調整重大稅務行政處罰案件標準。稅務行政處罰案件標準應當報國家稅務總局備案。

  本規程第五條第一款第三項規定的案件經審理委員會審理后,應當將擬處理意見報國家稅務總局審理委員會備案。備案5日后可以作出決定。”

  六、將第七條改為第八條,第二款修改為“補充調查、請示上級機關或征求有權機關意見、擬處理意見報國家稅務總局審理委員會備案的時間不計入審理期限。”

  七、將第八條改為第九條,第二款修改為“當事人按照法律、法規、規章有關規定要求聽證的,由稽查局組織聽證。”

  八、將第十三條改為第十四條,修改為“審理委員會辦公室自重大稅務案件批準受理起5日內,將本規程第十條第一款第一至九項所列案件材料,分送審理委員會成員單位進行書面審理。”

  九、增加一條,作為第二十二條:“稽查局提請審理時,應當在《重大稅務案件審理提請書》中說明,案件是否存在本規程第五條第二款規定的情形。

  審理過程中,稽查局發現本規程第五條第二款規定情形的,應當書面告知審理委員會辦公室。審理委員會辦公室報請審理委員會主任或其授權的副主任批準,可以終止審理。案件退回稽查局,由稽查局依據有關規定辦理,不再提請重大稅務案件審理委員會審理。”

  十、將第二十五條改為第二十七條,修改為“審理委員會會議由審理委員會主任或其授權的副主任主持。首先由稽查局匯報案情及擬處理意見。審理委員會辦公室匯報初審意見后,各成員單位發表意見并陳述理由。

  審理委員會辦公室應當做好會議記錄。”

  十一、將第二十八條改為第三十條,第三款修改為“文書送達后5日內,稽查局應當將相關文書及本規程第十條第一款第二至第八項資料的復印件送審理委員會辦公室備案。”

  十二、將第三十條改為第三十二條,修改為“已經按照本規程規定完成審理但審理委員會修改了稽查局擬處罰意見的,當事人按照法律、法規、規章有關規定再次提出聽證要求的,稽查局應當組織聽證,并重新提請審理。”

  十三、將第三十一條改為第三十三條,修改為“稽查局應當在每季度終了后5日內報告已經立案的稽查案件的辦理情況,并將已經做出的稅務處理決定書、稅務行政處罰決定書、不予稅務行政處罰決定書、稅務稽查結論、涉嫌犯罪案件情況的調查報告等文書,提交審理委員會辦公室備案。”

  十四、刪除附件《重大稅務案件審理文書范本》。

  十五、對條文順序作相應調整。《重大稅務案件審理工作規程》根據本公告作相應的修改,重新公布。本公告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公布。

 

  國家稅務總局海南省稅務局

  2022年1月17日

重大稅務案件審理工作規程

  (2018年6月15日國家稅務總局海南省稅務局公告2018年第8號公告公布,根據2018年8月17日國家稅務總局海南省稅務局公告2018年第12號公告第一次修正,根據2022年1月17日國家稅務總局海南省稅務局公告2022年第1號公告第二次修正)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貫徹落實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印發的《關于進一步深化稅收征管改革的意見》,推進稅務機關科學民主決策,強化內部權力制約,優化稅務執法方式,嚴格規范執法行為,推進科學精確執法,保護納稅人繳費人等稅務行政相對人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重大稅務案件審理辦法》(國家稅務總局令第51號公布)、《稅務稽查案件辦理程序規定》(國家稅務總局令第52號公布),結合工作實際,制定本規程。

  第二條國家稅務總局海南省稅務局(以下簡稱省局)設立重大稅務案件審理委員會(以下簡稱審理委員會),負責省局重大稅務案件審理工作。

  審理委員會由主任、副主任和成員單位組成,實行主任負責制。

  第三條審理委員會主任由稅務局局長擔任,副主任由稅務局分管政策法規處的副局長擔任。審理委員會成員單位包括政策法規處、貨物和勞務稅處(進出口稅收管理處)、企業所得稅處、個人所得稅處、財產和行為稅處、社會保險費處、非稅收入處、納稅服務處、征管和科技發展處、國際稅收管理處、督察內審處、大企業稅收服務和管理局(第一稅務分局)、稽查局。

  審理委員會成員單位應指派專人負責本部門案件審理具體工作。

  第四條審理委員會下設辦公室,辦公室設在政策法規處,辦公室主任由政策法規處主要負責人兼任。

  審理委員會辦公室的工作職責如下:

  (一)接收、審核提請審理的案件材料;

  (二)向審理委員會成員單位分送書面審理所需的案件材料;

  (三)匯總審理委員會成員單位的書面審理意見,對需補充調查的或意見不一致的進行協調;

  (四)對審理委員會成員單位意見經協調仍不能達成一致的,提出初審意見,提請會議審理;

  (五)負責審理委員會會議相關事務,制作會議紀要;

  (六)制作重大稅務案件審理意見書;

  (七)辦理重大稅務案件審理工作的有關統計、報告和案卷歸檔等工作;

  (八)承擔審理委員會交辦的其他工作。

  第五條下列案件,由稽查局提交審理委員會辦公室審核,經審理委員會主任或其授權的副主任批準,提請審理委員會進行審理:

  (一)罰款金額在1000萬元以上的稅務行政處罰案件;

  (二)根據重大稅收違法案件督辦管理暫行辦法由國家稅務總局督辦的案件;

  (三)應司法、監察機關要求出具認定意見的案件;

  (四)擬移送公安機關處理的案件;

  (五)審理委員會成員單位認為案情重大、復雜,需要審理的案件;

  (六)其他需要審理委員會審理的案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案件,不屬于重大稅務案件審理范圍:

  (一)公安機關已就稅收違法行為立案的;

  (二)公安機關尚未就稅收違法行為立案,但被查對象為走逃(失聯)企業,并且涉嫌犯罪的;

  (三)國家稅務總局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六條審理委員會可以根據實際情況調整重大稅務行政處罰案件標準。稅務行政處罰案件標準應當報國家稅務總局備案。

  本規程第五條第一款第三項規定的案件經審理委員會審理后,應當將擬處理意見報國家稅務總局審理委員會備案。備案5日后可以作出決定。

  第七條重大稅務案件審理采取書面審理和會議審理相結合的方式。

  審理委員會成員單位提請審理的案件,提請單位不參與書面審理。

  第八條審理委員會應當自重大稅務案件批準受理之日起30日內作出審理決定,不能在規定期限內作出審理決定的,經審理委員會主任或其授權的副主任批準,可以適當延長,但延長期限最多不超過15日。

  補充調查、請示上級機關或征求有權機關意見、擬處理意見報國家稅務總局審理委員會備案的時間不計入審理期限。

  第二章提請和受理

  第九條稽查局應當在內部審理程序終結后5日內,將重大稅務案件提請審理委員會審理。

  當事人按照法律、法規、規章有關規定要求聽證的,由稽查局組織聽證。

  第十條稽查局提請審理委員會審理案件,應當提交以下案件材料:

  (一)重大稅務案件審理案卷交接單;

  (二)重大稅務案件審理提請書;

  (三)稅務稽查報告;

  (四)稅務稽查審理報告;

  (五)查補稅款計算表、偷稅金額及比例計算表;

  (六)稅務文書目錄;

  (七)證據目錄;

  (八)聽證材料;

  (九)相關證據材料。

  稽查局對其提交的案件材料的真實性、合法性、準確性負責。

  第十一條稽查局提交的重大稅務案件審理提請書應當寫明提請審理的理由,介紹被查對象的基本情況、認定的案件事實及證據指向、被查對象主張及其提供的證據、定性依據及具體明確的擬處理意見,稅務稽查報告、審理報告應符合《稅務稽查案件辦理程序規定》等規定的要求。

  查補稅款計算表、偷稅金額及比例計算表應當準確描述數據的來源及其計算過程,稅務文書目錄應當列明稽查過程中使用的各類稅務文書,證據目錄應當包括證據內容、證據來源、證明對象、是否原件、存放處、頁(件)數等內容。

  —11—

  稽查局提交的證據材料應依照“一事實一底稿”的原則進行歸集,與證據目錄相對應。稽查局應當完整移交證據目錄所列全部證據材料,不能當場移交的應當注明證據所在位置。

  第十二條稽查局提出減輕、免于處罰和不予加收滯納金處理意見,應具體說明理由和政策依據;被查對象提出主張和證據的,稽查局要逐項說明采納或不采納的理由和依據。

  第十三條審理委員會辦公室收到稽查局提請審理的案件材料后,應按規定辦理交接手續,在5日內進行審核,經審理委員會主任或其授權的副主任批準,根據不同情況,作出以下處理:

  (一)提請審理案件屬于本規程規定的審理范圍,且提交的材料符合要求的,予以受理;

  (二)提請審理案件屬于本規程規定的審理范圍,提交的材料不符合要求的,暫不受理,通知稽查局補正材料后再行提交;

  (三)提請審理案件不屬于本規程規定的審理范圍,不予受理。

  第三章書面審理

  第十四條審理委員會辦公室自重大稅務案件批準受理起5日內,將本規程第十條第一款第一至九項所列案件材料,分送審理委員會成員單位進行書面審理。

  第十五條審理委員會成員單位應當認真審閱案件材料,重點審查下列事項:

  (一)案件事實是否清楚;

  (二)證據是否充分、確鑿;

  (三)執法程序是否合法;

  (四)適用法律依據是否正確;

  (五)案件定性是否準確;

  (六)擬處理、處罰意見是否合法適當。

  重大稅務案件查補稅款、加收滯納金、罰款的數字計算準確性由稽查局負責。

  審理委員會成員單位審理案件,可以到審理委員會辦公室或證據存放地查閱證據材料或其他案卷材料,向稽查局了解案件有關情況。

  第十六條審理委員會成員單位自收到審理委員會辦公室分送的案件材料之日起10日內,提出書面審理意見,填寫《重大稅務案件書面審理意見表》,送審理委員會辦公室匯總。

  《重大稅務案件書面審理意見表》應當直接說明是否同意稽查局的擬處理意見,并詳細闡述理由、列明法律依據。不得僅列明同意其他審理委員會成員單位意見。

  第十七條審理委員會成員單位認為案件事實清楚、證據確鑿,但法律依據不明確或者需要處理的相關事項超出本機關權限的,可按規定程序請示國家稅務總局或者征求有權機關意見,并書面告知審理委員會辦公室中止計算審理期限。

  第十八條審理委員會成員單位認為案件事實不清、證據不足,需要補充調查的,應當在書面審理意見中列明需要補充調查的問題并說明理由。

  審理委員會辦公室應當召集提請補充調查的審理委員會成員單位和稽查局進行協調,確需補充調查的,由審理委員會辦公室報審理委員會主任或其授權的副主任批準,制作《補正材料(補充調查)通知書》,將案件材料退回稽查局補充調查。

  第十九條經補充調查,稽查局擬改變原處理結果的,稽查局應當向被查對象反饋改變情況,并對被查對象的反饋意見進行審理,提出采納或不采納的理由和依據。

  稽查局完成補充調查后,應單獨歸集補充取得的案件材料,提交給審理委員會辦公室。

  第二十條稽查局應當自收到審理委員會辦公室通知補充調查之日起30日內完成補充調查,有特殊情況的,經稽查局局長批準可以適當延長,但延長期限最多不超過30日。

  延長補充調查期限的,稽查局應當書面告知審理委員會辦公室。

  第二十一條稽查局在規定期限內完成補充調查的,審理委員會辦公室在接受案件材料后,分送給審理委員會成員單位繼續審理。

  稽查局不能在規定期限內完成補充調查的,由審理委員會辦公室制作《重大稅務案件終止審理審批表》,報審理委員會主任或其授權的副主任批準,終止審理。

  稽查局超過規定期限完成補充調查的,應按照本規程第二章規定的程序,重新提請審理。

  第二十二條稽查局提請審理時,應當在《重大稅務案件審理提請書》中說明,案件是否存在本規程第五條第二款規定的情形。

  審理過程中,稽查局發現本規程第五條第二款規定情形的,應當書面告知審理委員會辦公室。審理委員會辦公室報請審理委員會主任或其授權的副主任批準,可以終止審理。案件退回稽查局,由稽查局依據有關規定辦理,不再提請重大稅務案件審理委員會審理。

  第二十三條審理委員會辦公室匯總審理委員會成員單位的書面審理意見,對意見不一致的進行協調,根據不同情況,分別作出以下處理:

  (一)審理委員會成員單位一致認為,或經協調后一致認為案件事實不清、證據不足的,報審理委員會主任或其授權的副主任批準,交稽查局重新調查。

  (二)審理委員會成員單位認為案件事實清楚、證據確鑿,書面審理意見一致,或者經協調后達成一致意見的,制作《重大稅務案件審理委員會審理意見書》,報審理委員會主任簽發。

  (三)審理委員會成員單位書面審理意見存在較大分歧,經協調仍不能達成一致意見的,制作《提請會議審理報告》,報審理委員會主任或其授權的副主任批準,由審理委員會進行會議審理。

  第二十四條《重大稅務案件審理委員會審理意見書》應介紹調查單位認定的被查對象違法事實、主要證據、法律依據和擬處理意見,列明被查對象的意見和主張,闡述審理委員會認定的事實、法律依據和最終確定的審理意見。

  《提請會議審理報告》應當說明審理委員會成員單位意見、審理委員會辦公室協調情況和初審意見。

  第四章會議審理

  第二十五條審理委員會辦公室應當在審理會議召開的2日前將時間和地點通知審理委員會主任、副主任和成員單位,并分送會議材料。

  第二十六條審理委員會成員單位應當派員參加會議,三分之二以上審理委員會成員單位到會方可開會。審理委員會辦公室以及其他與案件相關的審理委員會成員單位應當出席會議。

  提請審理的稽查局主要負責人、案件審理人員及調查人員、審理委員會辦公室承辦人員應當列席會議。必要時,審理委員會可要求調查對象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參加,主管稅務機關應當安排分管部門的局領導和相關人員參加。

  第二十七條審理委員會會議由審理委員會主任或其授權的副主任主持。首先由稽查局匯報案情及擬處理意見。審理委員會辦公室匯報初審意見后,各成員單位發表意見并陳述理由。

  審理委員會辦公室應當做好會議記錄。

  第二十八條審理委員會經會議審理后,根據不同情況,作出以下處理:

  (一)案件事實清楚、證據確鑿、程序合法、法律依據明確的,依法確定審理意見;

  (二)案件事實不清、證據不足的,由稽查局對案件重新調查;

  (三)案件執法程序違法的,由稽查局對案件重新處理;

  (四)案件適用法律依據不明確,或者需要處理的有關事項超出本機關權限的,應當按規定程序請示國家稅務總局或者征求有權機關意見。

  第二十九條審理委員會辦公室根據會議審理情況制作審理委員會會議紀要和審理意見書。

  審理委員會會議紀要應會簽審理委員會成員單位,并報審理委員會副主任閱批后,報審理委員會主任或其授權的副主任簽發。會議參加人員有保留意見或者特殊聲明的,應當在會議紀要中載明。

  審理意見書應當介紹案件基本情況、被查對象的意見和主張,以及審理委員會認定的事實、法律依據和最終確定的審理意見,報審理委員會主任簽發后送稽查局。

  第五章執行和監督

  第三十條稽查局應當按照《重大稅務案件審理委員會審理意見書》,按規定制作相關稅務文書,加蓋稽查局印章后送達執行。

  稽查局應在《稅務處理決定書》和《稅務行政處罰決定書》中注明稅務行政決定事項“經國家稅務總局海南省稅務局重大案件審理委員會審理決定”并明確告知被查對象行政復議被申請人為國家稅務總局海南省稅務局,復議管轄機關為國家稅務總局。

  文書送達后5日內,稽查局應當將相關文書及本規程第十條第一款第二至第八項資料的復印件送審理委員會辦公室備案。

  第三十一條重大稅務案件審理程序終結后,審理委員會辦公室應當將相關證據材料退回稽查局,并歸檔重大稅務案件審理案卷。

  第三十二條已經按照本規程規定完成審理但審理委員會修改了稽查局擬處罰意見的,當事人按照法律、法規、規章有關規定再次提出聽證要求的,稽查局應當組織聽證,并重新提請審理。

  第三十三條稽查局應當在每季度終了后5日內報告已經立案的稽查案件的辦理情況,并將已經做出的稅務處理決定書、稅務行政處罰決定書、不予稅務行政處罰決定書、稅務稽查結論、涉嫌犯罪案件情況的調查報告等文書,提交審理委員會辦公室備案。

  第三十四條審理委員會辦公室應當于每年1月31日之前,將上年度重大稅務案件審理統計表和工作開展情況報送國家稅務總局。

  第三十五條省局督察內審部門應當加強對重大稅務案件審理工作的監督。

  第六章附則

  第三十六條稽查局向審理委員會辦公室提交案件材料、審理委員會成員單位向審理委員會辦公室報送審理意見、審理委員會辦公室向稽查局傳遞相關文書時,應當一并提供相關的電子文件。

  審理委員會辦公室向審理委員會成員單位分送案件材料,一般發送電子文件。確有需要移送紙質文件的,審理委員會辦公室應當移送相關紙質文件或復印件。

  第三十七條國家稅務總局海南省稅務局局內各單位辦理的其他案件,需要移送審理委員會審理的,參照本辦法執行。特別納稅調整案件,不屬于本規程第五條規定的重大稅務案件,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執行。

  第三十八條在重大稅務案件審理工作中,可以使用國家稅務總局海南省稅務局重大稅務案件審理專用章。

  第三十九條本規程所稱“以上”“日內”均含本數。

  第四十條本規程有關“2日”“5日”的規定指工作日,不包括法定休假日。

  第四十一條本規程自發布之日起施行。《海南省國家稅務局重大稅務案件審理工作規程》(海南省國家稅務局2015年第4號公告發布,海南省國家稅務局2016年第13號公告第一次修改,海南省國家稅務局2016年第26號公告第二次修改,海南省國家稅務局2017年第10號公告第三次修改)、《海南省地方稅務局關于發布<海南省地方稅務局重大稅務案件審理實施辦法>的通知》(瓊地稅發〔2015〕129號)同時廢止。

  相關解讀:http://hainan.chinatax.gov.cn/xxgk_6_3/21138047.html

轉載連接:http://hainan.chinatax.gov.cn/xxgk_6_1/2113804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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