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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海南省稅務行政處罰裁量權實施辦法》的政策解讀
2022-01-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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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海南政策解讀
一、制定目的
2019年9月1日,我局制發了《稅務行政處罰裁量權實施辦法》(國家稅務總局海南省稅務局公告2019年第4號發布,以下簡稱4號公告)。4號公告的實施,契合黨中央國務院減稅降費精神,通過降低處罰基準,出臺不予處罰正面清單,進一步促進了我省稅務處罰行為的規范,對積極打造海南自貿港稅務營商環境新高地起到了積極作用。為了落實新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以下簡稱新處罰法)《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發布<稅務行政處罰“首違不罰”事項清單>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21年第6號,以下簡稱6號公告)文件精神,同時結合政策施行過程中存在的問題,需要進一步完善稅務行政處罰裁量權實施辦法,優化裁量基準設置,營造公平、公正的稅收營商環境。
二、主要內容
(一)根據新處罰法對國家稅務總局海南省稅務局稅務行政處罰裁量權實施辦法進行修訂。新處罰法自2021年7月15日起施行,相關內容有了較大的變化,根據其變化對裁量權實施辦法進行修訂。包括:將不予行政處罰的前提條件中的“情節輕微”修改為“危害后果輕微”;按新處罰法對聽證的情形進行修改;修改當場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標準和明確案件的法制審核條件等。
(二)增加二項違法行為手段的處罰裁量權執行基準。1.增加“自行填開稅收票證的納稅人違反稅收票證管理辦法及相關規定”,法律依據是:《稅收票證管理辦法》(國家稅務總局令第28號發布,根據國家稅務總局令第48號修改)第五十四條第二款“扣繳義務人未按照本辦法開具稅收票證的,可以根據情節輕重,處以一千元以下的罰款”,明確了處罰裁量執行基準;2.增加“不繳或者少繳應納或者應解繳的稅款”,法律依據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八條:“納稅人、扣繳義務人在規定期限內不繳或者少繳應納或者應解繳的稅款,經稅務機關責令限期繳納,逾期仍未繳納的,稅務機關除依照本法第四十條的規定采取強制執行措施追繳其不繳或者少繳的稅款外,可以處不繳或者少繳的稅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明確了處罰裁量執行基準。
(三)發票類違法行為補充增加“沒有違法所得”作為不予處罰的前提條件。對15項發票類違法行為補充增加“沒有違法所得”作為不予處罰前提條件,即在具體情形特征的輕微一檔中增加“沒有違法所得”的表述。
(四)四項違法行為補充增加“首次”作為首違不罰的要件之一。對未按照規定將其全部銀行賬號報告稅務機關;未按照規定設置、保管帳簿或者保管記帳憑證和有關資料;未按照規定設置、保管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帳簿或者保管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記帳憑證及有關資料;發包工程作業或勞務項目的境內機構或個人逾期或未報告有關事項等4項違法行為補充增加“首次”作為首違不罰的要件之一。
(五)提高對應當開具而未開具發票處罰打擊力度。鑒于應當開具而未開具發票的現象多發,舉報案件頻發,極大地擾亂了正常的稅收秩序,所以在此次裁量權基準制定中,適當提高對應當開具而未開具發票違法行為處罰幅度,加強對該違法行為的打擊力度。基本的標準是:按照納稅人應開票未開票金額的20%確定罰款,且不低于20元。
三、其他說明
(一)關于納稅信用等級D級的納稅人處罰基準說明。根據《納稅信用管理辦法(試行)》(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4年第40號發布)第三十二條“對納稅信用評價為D級的納稅人,稅務機關應采取以下措施:(五)列入重點監控對象,提高監督檢查頻次,發現稅收違法違規行為的,不得適用規定處罰幅度內的最低標準”。本次明確: 納稅信用等級D級的納稅人適用對應裁量基準時,在原計算處罰金額的基礎上提升5%確定最終處罰金額。
(二)涉及計算公式說明
本公告處罰裁量權執行基準考量因素涉及次數、時限、金額、份數和手段,計算公式總體劃分為三類:
1.關于“未按照規定期限辦理納稅申報和報送納稅資料”“扣繳義務人未按照規定的期限報送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報告表和有關資料”的計算公式:
按“次數”。一個月為一次,同一個月有多個稅種需要申報,存在一個及以上稅種未申報,按逾期一次計算。 2.非正常戶逾期申報次數的規定。對于非正常戶認定超過5年的,按逾期60次計算;認定未超過5年(含)的,逾期申報次數為:5年內認定前逾期申報次數+認定次月起至接受處罰當月的間隔月份數。
(假設逾期x次)
個人及農村合作社:F(x) =50 當x ≦12;
F(x) =50+20(x-12 ) 當x ﹥12。
企業和其他組織罰款計算公式為:F(x)=50x。
2.關于“應開具而未開具發票”的計算公式:
罰款金額 = 實際額度(應開票未開票金額)20%,罰款金額在1萬元以下且不低于20元。
3.除上述1、2違法行為外,涉及公式計算的違法行為均適用以下計算公式:
罰款金額 = 本檔罰款執行標準最低限額 + 罰款標準級差 × 超額度系數
罰款標準級差 = 本檔罰款執行標準最高限額 - 本檔罰款執行標準最低限額
超額度系數 =(實際額度 - 本檔考量因素最低額度)÷(本檔考量因素最高額額 - 本檔考量因素最低額度)
(三)關于本公告的執行時間。本公告自2022年2月1日起施行。
(四)關于此前已發生未處理的事項處理。在本公告實施前違法行為已發生但稅務機關未進行處罰的事項的處理,按照本公告規定執行。
相關文件:http://hainan.chinatax.gov.cn/xxgk_6_1/1213788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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