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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稅務總局甘肅省稅務局 政策解讀 關于《國家稅務總局甘肅省稅務局甘肅省財政廳甘肅省商務廳蘭州海關關于發布〈甘肅省跨境電子商務綜合試驗區零售出口貨物免稅管理辦法〉的公告》的起草說明
2022-01-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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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甘肅政策解讀
一、制定目的
2020年,國務院正式批復同意天水市設立跨境電子商務綜合試驗區,成為我省繼蘭州市之后第二個跨境電子商務綜合試驗區,為進一步促進我省跨境電子商務健康快速發展,培育貿易新業態新模式,規范跨境電子商務稅收管理,國家稅務總局甘肅省稅務局、甘肅省財政廳、甘肅省商務廳、蘭州海關聯合制定本公告。
二、政策依據
根據《財政部 稅務總局 商務部 海關總署關于跨境電子商務綜合試驗區零售出口貨物稅收政策的通知》(財稅〔2018〕103號)第三條規定:“具體免稅管理辦法由省級稅務部門商財政、商務等部門制定”,擬制定《國家稅務總局甘肅省稅務局 甘肅省財政廳 甘肅省商務廳 蘭州海關關于發布〈甘肅省跨境電子商務綜合試驗區零售出口貨物免稅管理辦法〉的公告》(以下簡稱《公告》)。
三、必要性與可行性
《國家稅務總局甘肅省稅務局 甘肅省財政廳 甘肅省商務廳 蘭州海關關于發布〈中國(蘭州)跨境電子商務綜合試驗區零售出口貨物免稅管理辦法〉的公告》(2018年第17號)僅適用蘭州市范圍,已不適應發展要求,所以擬制定適用全省范圍的免稅管理辦法。
四、起草過程
《公告》明確了在甘肅省跨境電子商務綜合試驗區注冊的電子商務出口企業零售出口未取得有效進貨憑證的貨物,符合《財政部 稅務總局 商務部 海關總署關于跨境電子商務綜合試驗區零售出口貨物稅收政策的通知》(財稅〔2018〕103號)規定條件的,試行增值稅、消費稅免稅政策;電子商務出口企業應在取得海關電子商務企業注冊登記后,向主管稅務機關辦理出口貨物退(免)稅備案;電子商務出口企業出口并按會計規定做銷售的零售貨物,須在做銷售的次月(按季度進行增值稅納稅申報的為次季度首月)的增值稅納稅申報期內,按規定向主管稅務機關辦理零售出口貨物免稅申報等涉稅事項;《公告》同時廢止了《國家稅務總局甘肅省稅務局 甘肅省財政廳 甘肅省商務廳 蘭州海關關于發布〈中國(蘭州)跨境電子商務綜合試驗區零售出口貨物免稅管理辦法〉的公告》(2018年第17號)。
五、征求意見及采納情況
我們征求了局內征管和科技發展處、納稅服務處以及省財政廳、省商務廳和蘭州海關的意見,并通過省局外網網頁向社會公開征求了意見建議。經反饋,以上部門和有關單位無修改意見。
六、對稅務行政相對人權利和利益可能產生影響的評估
《公告》旨在適應全省跨境電商發展需要,廢止并替代了《國家稅務總局甘肅省稅務局 甘肅省財政廳 甘肅省商務廳 蘭州海關關于發布〈中國(蘭州)跨境電子商務綜合試驗區零售出口貨物免稅管理辦法〉的公告》(2018年第17號),規范了跨境電子商務零售出口免稅申報業務,對納稅人相對權利和利益沒有不利影響。
《公告》已進行了公平競爭審查,不存在妨礙公平競爭環境的條款。
七、施行日期
本公告自2021年10月1日起施行。
轉載連接:http://gansu.chinatax.gov.cn/art/2022/1/6/art_66_28930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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