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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國家稅務總局青海省稅務局關于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收入 礦產資源專項收入征管職責劃轉有關事項的公告》的解讀
2021-12-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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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青海政策解讀
現對《國家稅務總局青海省稅務局關于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收入礦產資源專項收入征管職責劃轉有關事項的公告》(以下簡稱《公告》)解讀如下:
一、出臺背景
為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關于政府非稅收入征管職責劃轉有關部署和中辦、國辦印發的《關于進一步深化稅收征管改革的意見》,根據《財政部自然資源部稅務總局人民銀行關于將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收入、礦產資源專項收入、海域使用金、無居民海島使用金四項政府非稅收入劃轉稅務部門征收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綜〔2021〕19號)有關規定,國家稅務總局青海省稅務局以《公告》的形式,明確我省涉及的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收入、礦產資源專項收入劃轉稅務部門后的征管事項,以便各級稅務部門和競得人(繳費人)按照相關流程,規范、便捷、高效地辦理繳費業務。
二、主要內容
《公告》的制定貫徹了“便民、高效”的原則,從明確職責分工、規范征收管理、提高征管效率、降低征管成本、優化繳費服務的角度出發,主要明確了以下內容:
(一)關于劃轉時間的規定
《公告》第一條明確了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收入、礦產資源專項收入征管職責劃轉稅務部門時間。
(二)關于屬地征收事項的規定
《公告》第二條明確了上述非稅收入按照屬地原則確定征收機關,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收入以土地所在地稅務機關為征收機關,礦產資源專項收入以礦產資源所在地稅務機關為征收機關。
(三)關于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收入征收流程的規定
《公告》第三條明確了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收入劃轉稅務部門后的征收流程。競得人(繳費人)依據自然資源部門開具的《費源信息表》,在規定期限內自行申報繳納。涉及競買保證金的,自然資源部門與競得人簽訂出讓合同后,由競買保證金賬戶管理單位將競買保證金抵作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收入,在規定期限內代競得人向稅務部門申報繳納。
(四)關于礦產資源專項收入征收流程的規定
《公告》第四條明確了礦產資源專項收入劃轉稅務部門后的征收流程。競得人(繳費人)依據自然資源部門開具的《費源信息表》,在規定期限內自行申報繳納。
(五)關于申報表的規定
《公告》第五條明確了劃轉項目適用的申報表,即《非稅收入通用申報表》。
(六)關于繳費方式的規定
《公告》第六條明確了競得人(繳費人)可以通過電子稅務局、各地征收機關辦稅服務場所申報繳納上述非稅收入。稅務部門提供橫向聯網劃繳(需簽訂三方協議)、第三方支付(微信、支付寶、云閃付等)、POS機刷卡、銀行轉賬、銀行端查詢繳費、現金繳納等多種繳費方式。
三、施行日期
《公告》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
鏈接:《國家稅務總局青海省稅務局關于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收入 礦產資源專項收入征管職責劃轉有關事項的公告》(2021年第6號)
轉載連接:http://qinghai.chinatax.gov.cn/web/zcjd/202112/576476c4ec5549caa2e18a0e74b8d8bf.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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