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超出營業執照上的經營范圍,是否可以開具發票?
根據《國務院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的決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587號)及《增值稅發票開具使用指南》(稅總貨便函〔2017〕127號)規定,銷售商品、提供服務以及從事其他經營活動的單位和個人,對外發生經營業務收取款項,收款方應當向付款方開具發票;特殊情況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開具發票。
因此,納稅人發生應稅行為,除國家有明令禁止銷售的外,即使超出營業執照上的經營范圍,也應當據實開具發票。
2、收到電子發票沒有發票專用章可以使用嗎?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增值稅發票綜合服務平臺等事項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20年第1號)文件規定:“二、納稅人通過增值稅電子發票公共服務平臺開具的增值稅電子普通發票(票樣見附件),屬于稅務機關監制的發票,采用電子簽名代替發票專用章,其法律效力、基本用途、基本使用規定等與增值稅普通發票相同。”
3、增值稅發票丟失如何處理?
增值稅普通發票丟失: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實施細則》規定:“第三十一條 使用發票的單位和個人應當妥善保管發票。發生發票丟失情形時,應當于發現丟失當日書面報告稅務機關:”
增值稅專用發票丟失: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增值稅發票綜合服務平臺等事項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20年第1號)規定:“四、納稅人同時丟失已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或機動車銷售統一發票的發票聯和抵扣聯,可憑加蓋銷售方發票專用章的相應發票記賬聯復印件,作為增值稅進項稅額的抵扣憑證、退稅憑證或記賬憑證。
納稅人丟失已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或機動車銷售統一發票的抵扣聯,可憑相應發票的發票聯復印件,作為增值稅進項稅額的抵扣憑證或退稅憑證;納稅人丟失已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或機動車銷售統一發票的發票聯,可憑相應發票的抵扣聯復印件,作為記賬憑證。”
4、三證合一的企業如何辦理清稅注銷?
已實行“三證合一、一照一碼”登記模式的企業辦理注銷登記,須先向稅務主管機關申報清稅,填寫《清稅申報表》,稅務機關受理后,進行清稅,限時辦理。清稅完畢后根據清稅結果向納稅人出具《清稅證明》,并將信息共享到交換平臺。
稅務機關在核查過程中發現涉嫌偷、逃、騙、抗稅或虛開發票的,或者需要進行納稅調整等情形的,辦理時限自然中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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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未結欠稅及罰款、無逾期未申報的納稅人可在電子稅務局完成對當期[注銷當月(季、年)的上一所屬期,且注銷申請日期在上期申報的征期內]及注銷所屬期[注銷當月(季、年)的所屬期]應申報稅(費)種的申報及稅款繳納;同時,對已認定企業所得稅稅種的納稅人,除分支機構外,還可完成企業清算所得稅申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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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兩證整合個體工商戶如何辦理清稅注銷?
納稅人發生以下情形的,向主管稅務機關申報辦理注銷稅務登記:
1、對于注銷原因非“遷移、合并分立”的,納稅人可在電子稅務局發起稅務注銷即辦申請,專窗錄入納稅人識別號和經辦人信息,發起稅務注銷即辦流程。
2.對未處于稅務檢查狀態、無欠稅(滯納金)及罰款、已繳銷增值稅專用發票及稅控專用設備,且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納稅人,優化即時辦結服務,采取“承諾制”容缺辦理,即:納稅人在辦理稅務注銷時,若資料不齊,可在其作出承諾后,稅務機關即時出具清稅文書。
(1)納稅信用級別為A級和B級的納稅人;
(2)控股母公司納稅信用級別為A級的M級納稅人;
(3)省級人民政府引進人才或經省級以上行業協會等機構認定的行業領軍人才等創辦的企業;
(4)未納入納稅信用級別評價的定期定額個體工商戶;
(5)未達到增值稅納稅起征點的納稅人。
納稅人應按承諾的時限補齊資料并辦結相關事項。若未履行承諾的,稅務機關將對其法定代表人、財務負責人納入納稅信用D級管理。
允許容缺承諾,即財務負責人可以容缺(法定代表人必須承諾),容缺承諾情況下,若未履行或未全部履行承諾,僅將法定代表人納入D類管理以及相關部門的“聯合懲戒”。
3.對符合即辦條件但有未結事項的,納稅人可簽署《即辦<清稅證明>承諾書》,專窗即時出具《清稅證明》,將納稅人狀態設置為“清算”;納稅人不愿簽署《即辦<清稅證明>承諾書》的,專窗制作《稅務事項通知書》(未結事項告知書)》。若納稅人符合即辦條件且無未結事項的,專窗即時出具《清稅證明》,將納稅人狀態設置為“注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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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未結欠稅及罰款、無逾期未申報的納稅人可在電子稅務局完成對當期[注銷當月(季、年)的上一所屬期,且注銷申請日期在上期申報的征期內]及注銷所屬期[注銷當月(季、年)的所屬期]應申報稅(費)種的申報及稅款繳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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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全面營改增后,土地所有者出讓土地使用權和土地使用者將土地使用權歸還給土地所有者是否需要繳納增值稅?
一、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6〕36號)附件3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過渡政策的規定:“一、下列項目免征增值稅 (三十七)土地所有者出讓土地使用權和土地使用者將土地使用權歸還給土地所有者?!?/p>
二、根據《財政部稅務總局關于明確無償轉讓股票等增值稅政策的公告》(財政部稅務總局公告2020年第40號)規定:“三、土地所有者依法征收土地,并向土地使用者支付土地及其相關有形動產、不動產補償費的行為,屬于《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過渡政策的規定》(財稅〔2016〕36號印發)第一條第(三十七)項規定的土地使用者將土地使用權歸還給土地所有者的情形?!?/p>
7、企業所得稅法如何確認租金收入?
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512號)第十九條規定:“租金收入,按照合同約定的承租人應付租金的日期確認收入的實現?!?/p>
二、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貫徹落實企業所得稅法若干稅收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10〕79號)規定:“一、關于租金收入確認問題
根據《實施條例》第十九條的規定,企業提供固定資產、包裝物或者其他有形資產的使用權取得的租金收入,應按交易合同或協議規定的承租人應付租金的日期確認收入的實現。其中,如果交易合同或協議中規定租賃期限跨年度,且租金提前一次性支付的,根據《實施條例》第九條規定的收入與費用配比原則,出租人可對上述已確認的收入,在租賃期內,分期均勻計入相關年度收入。
出租方如為在我國境內設有機構場所、且采取據實申報繳納企業所得的非居民企業,也按本條規定執行。”
8、納稅人出租不動產,租賃合同中約定免租期的,是否需要視同銷售繳納增值稅?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土地價款扣除時間等增值稅征管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86號)規定:“七、納稅人出租不動產,租賃合同中約定免租期的,不屬于《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實施辦法》(財稅〔2016〕36號文件印發)第十四條規定的視同銷售服務。
本公告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9、地方政府要求房地產開發企業代收的費用是否繳納土地增值稅?
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土地增值稅一些具體問題規定的通知》(財稅字〔1995〕48號)規定:“六、關于地方政府要求房地產開發企業代收的費用如何計征土地增值稅的問題
對于縣級及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要求房地產開發企業在售房時代收的各項費用,如果代收費用是計入房價中向購買方一并收取的,可作為轉讓房地產所取得的收入計稅;如果代收費用未計入房價中,而是在房價之外單獨收取的,可以不作為轉讓房地產的收入。
對于代收費用作為轉讓收入計稅的,在計算扣除項目金額時,可予以扣除,但不允許作為加計20%扣除的基數;對于代收費用未作為轉讓房地產的收入計稅的,在計算增值額時不允許扣除代收費用。”
10、制造業中小微企業緩繳哪些稅費?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財政部關于制造業中小微企業延緩繳納2021年第四季度部分稅費有關事項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21年第30號)規定:“ 一、本公告所稱制造業中小微企業是指國民經濟行業分類中行業門類為制造業,且年銷售額2000萬元以上(含2000萬元)4億元以下(不含4億元)的企業(以下稱制造業中型企業)和年銷售額2000萬元以下(不含2000萬元)的企業(以下稱制造業小微企業)。
銷售額是指應征增值稅銷售額,包括納稅申報銷售額、稽查查補銷售額、納稅評估調整銷售額。適用增值稅差額征稅政策的,以差額后的銷售額確定。
二、本公告所稱制造業中小微企業年銷售額按以下方式確定:
截至2021年9月30日成立滿一年的企業,按照所屬期為2020年10月至2021年9月的銷售額確定;
截至2021年9月30日成立不滿一年的企業,按照所屬期截至2021年9月30日的銷售額/實際經營月份×12個月的銷售額確定;
2021年10月1日及以后成立的企業,按照首個申報期銷售額/實際經營月份×12個月的銷售額確定。
三、延緩繳納的稅費包括所屬期為2021年10月、11月、12月(按月繳納)或者2021年第四季度(按季繳納)的企業所得稅、個人所得稅(代扣代繳除外)、國內增值稅、國內消費稅及附征的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地方教育附加,不包括向稅務機關申請代開發票時繳納的稅費。
四、符合本公告規定條件的制造業中小微企業,在依法辦理納稅申報后,制造業中型企業可以延緩繳納本公告第三條規定的各項稅費金額的50%,制造業小微企業可以延緩繳納本公告第三條規定的全部稅費。延緩的期限為3個月。延緩期限屆滿,納稅人應依法繳納緩繳的稅費。
七、本公告自2021年11月1日起施行?!?/p>
轉載連接:https://henan.chinatax.gov.cn/henanchinatax/zcwj/rdwd/2021120815224415952/index.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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