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違法事實
1、未按規定開具增值稅普通發票(收購)306份,合計金額16927320.8元,合計稅額1749416.05元。
你單位增值稅普通發票(收購)共計開具正常票323份,其中有306份在發票開具時候未填寫銷售人身份證號碼(即銷方納稅人識別號),并且上述306份發票中有114份所填寫的銷售人姓名(即銷方納稅人名稱)為兩人或者兩人以上。2021年4月25日對你單位下達《稅務事項通知書》,要求你單位“補開、換開符合規定的發票、其他外部憑證,或提供相應的可以證實支出真實性的相關資料”。在郵寄送達被退回后,于2021年5月8日在市稅務局網站進行了公告送達,至2021年6月8日一個月期滿。
2、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
⑴生產經營中大部分為大額現金交易,采購為全現金交易
截至2019年5月31日賬上采購為全現金收購,已支付現金14279563.83元。賬上銷售涉及下游購方105戶,銀行收款共有9戶,賬上未付款16戶,現金收款80戶。
⑵票款大部分不一致
截至2019年5月31日賬上銷售涉及下游購方105戶,票款金額一致共計30戶,票款金額不一致共計75戶。其中未付款16戶。
⑶電耗與產能嚴重不匹配
你單位賬上無電費支出。你單位實際經營人宋偉男解釋稱與漣水啟力木制品加工廠共用其發生的電費,但無法提供出每個月通過微信轉賬向漣水啟力木制品加工廠支付電費的對應銀行流水證明。漣水啟力木制品加工廠2017年賬上無電費支出,其實際經營人所提供的資料并不能證明2017年該公司借用淮安杰輝防火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戶頭繳納了相關電費。根據對方提供的產品耗電率數值,2018年漣水啟力木制品加工廠實際發生的電費僅達到自己廠的預估耗用標準。
⑷無運費支出
截至2019年5月31日,你公司賬上無電費支出。根據該公司實際經營人宋偉男的《詢問筆錄》表明運費全部由本方承擔,支付方式為全現金交易且未入賬。
⑸除工資外無生產經營的相關費用支出
截至2019年5月31日,賬上銷售費用和財務費用發生額為0,管理費用發生269100.79元,發生明細全部為工資支出。
⑹固定資產無發票入賬且為全現金購買
賬上固定資產304400元,根據你單位實際經營人宋偉男的《詢問筆錄》表明大部分由宋偉男從山東購買。所有固定資產均沒有發票入賬,除了叉車有合同其余沒有合同。買設備付款全部通過現金交易。
⑺購銷大部分無合同且已有的合同簽訂的數量、金額與實際發生不一致
你單位采購均未簽訂采購合同,銷售提供了江蘇威同電氣設備有限公司等九家客戶的銷售合同,其余無法提供。所提供的九份合同所對應的實際開票數量、金額,與所提供的合同中所約定的數量、金額相差甚大。所有運輸未簽訂合同。
⑻存在資金回流
你單位存在資金回流,涉及下游揚中市凱博新材料有限公司、揚中市環宇氟塑電器有限公司、江蘇優銳交通器材有限公司三家公司,涉及回流資金5筆。
⑼與交易方的收付款情況嚴重不符
揚中市環宇氟塑電器有限公司賬上顯示余款掛往來未付款,你單位賬上顯示余款通過現金已結清。
二、處理決定
1、你單位未按規定開具增值稅普通發票(收購)306份,合計金額16927320.8元,合計稅額1749416.05元的行為。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國務院令[2008]第538號)第九條之規定,未按規定開具的發票所扣除的進項稅額不得從銷項稅額中抵扣,應補繳2017年增值稅300213.44元,2018年增值稅1154166.1元,2019年增值稅295036.51元(具體按月明細見附表)。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國務院令2010年第587號)第二十一條以及《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憑證管理辦法》(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8年第28號)第十六條規定,上述收購業務支出不允許稅前扣除,應補繳2017年個人所得稅827328.88元,補繳2018年個人所得稅3489296.42元,補繳2019年個人所得稅951109.78元。
2、關于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的行為
2017年5月至2019年5月,漣水偉剛木制品加工廠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267份,其中正常票253份,票面金額15603303.11元,稅額2523165.54元。其中開具給揚中市凱博新材料有限公司增值稅專用發票10份,票面金額511826.32元,稅額73520.18元,定性虛開;開具給揚中市環宇氟塑電器有限公司增值稅專用發票5份,票面金額413794.83元,稅額66207.17元,定性虛開;開具給江蘇優銳交通器材有限公司增值稅專用發票8份,票面金額500030.18元,稅額80004.82元,定性虛開。上述共計定性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23份,票面金額1425651.33元,稅額219732.17元。其余涉及增值稅專用發票230份,票面金額14177651.78元,稅額2303433.37元,定性涉嫌虛開。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2010]第587號)第二十二條第二款的規定屬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行為,根據《行政執法機關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規定》(國務院第310號令)、《江蘇省公安廳 江蘇省國家稅務局 江蘇省地方稅務局關于印發<涉稅案件移送管理辦法>的通知》(蘇公發[2002]第015號)之規定,移送公安查處。
限你(單位)自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到國家稅務總局漣水縣稅務局將上述稅款及滯納金繳納入庫,并按照規定進行相關賬務調整。逾期未繳清的,將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條規定強制執行。
你(單位)若同我局(所)在納稅上有爭議,必須先依照本決定的期限繳納稅款及滯納金或者提供相應的擔保,然后可自上述款項繳清或者提供相應擔保被稅務機關確認之日起六十日內依法向國家稅務總局淮安市稅務局申請行政復議。
免責聲明:以上內容轉自其它媒體,相關信息僅為傳播更多信息,與本站立場無關。月盛科技不保證該信息(包含但不限于文字、視頻、音頻、數據及圖表)全部或者部分內容的準確性、真實性、完整性、有效性、及時性、原創性等,如有侵權請聯系400-716-887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