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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抬頭的通訊費發票能否在稅前列支?
2021-08-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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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中國會計網
2021年7月,檢查人員對所管轄的企業進行企業所得稅檢查,在查到老王公司時,提出老王公司近3年賬上列支了“個人抬頭”的通訊費發票,這部分發票屬于不合規發票,不得稅前扣除需納稅調增補交企業所得稅。
這個問題歸根結底在稅前扣除憑證上,根據2018年第28號文件規定,稅前扣除憑證分為內部憑證和外部憑證,內部憑證包括但不限于企業自制用于成本、費用、損失和其他支出核算的會計原始憑證。外部憑證包括但不限于發票(包括紙質發票和電子發票)、財政票據、完稅憑證、收款憑證、分割單等。
通訊費發票顯然是外部憑證,抬頭為個人,屬于不合規的外部憑證,不得稅前扣除。這是我們大部分人的思維觀點。
這里面我們有一個關鍵點沒搞清,或者說首先陷入一個圈,以至于得出的結論跑偏,我們首先往往關注這個通訊費發是個人抬頭屬于不合規的稅前扣除憑證。但沒想過什么時候企業需要外部憑證才能稅前扣除?什么時候不需要外部憑證,憑內部憑證就可以稅前扣除的問題!
通訊費發票屬于外部憑證不假,但是把問題發過來問問:給員工報銷的通訊費必須要有外部憑證才能稅前扣除嗎?
員工跟公司的關系屬于勞動關系,員工給公司提供了服務,公司給員工發工資及福利,這屬于非應稅項目。企業的非應稅項目支出,需要什么樣的稅前扣除憑證?我們回歸28號公告的規定:第十條規定:企業在境內發生的支出項目不屬于應稅項目的,對方為單位的,以對方開具的發票以外的其他外部憑證作為稅前扣除憑證;對方為個人的,以內部憑證作為稅前扣除憑證。
看清楚沒,第十條規定的非常明確,非應稅項目支出,對方為個人的,以內部憑證作為稅前扣除憑證。既然以內部憑證作為稅前扣除憑證足以,外部憑證是否合規,甚至是否取得,在稅前扣除事項還有那么重要嗎?
其實個人抬頭的通訊費發票的意義更多的在于證明業務發生的真實性,作為內部憑證的備查資料。從公司管理角度,如果員工沒有這個通訊公司開具的發票,那公司到底給你報銷多少金額,總不能員工說多少公司就報多少吧。
同類問題,企業給員工報銷的取暖補貼,取暖費發票是員工個人抬頭,同樣面臨上述稅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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