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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本市2021年辦理申領基本養老金手續的企業參保人員計發基本養老金的補充通知
2021-07-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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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政府各委、辦、局,各有關國有企業(集團),市社會保險事業管理中心,各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經研究,現就本市2021年辦理申領基本養老金手續的企業參保人員計發基本養老金的有關問題補充通知如下:
一、凡按照《上海市人民政府關于本市企業基本養老金計發辦法的通知》(滬府發〔2017〕70號)規定計發基本養老金的,再按照以下辦法補充計發月基本養老金:
(一)每人計發320元;
(二)按照本人繳費年限(含視同繳費年限),每滿1年計發3元;
(三)以本人按照滬府發〔2017〕70號規定與本條第(一)款規定計發的月基本養老金之和的2%計發基本養老金,見分進角。
二、凡按照原小城鎮社會保險辦法計發基本養老金的,每人每月補充計發80元。
三、按照本通知規定計發的基本養老金,所需費用由本市企業基本養老保險基金列支。
四、本通知自2021年7月1日起實施,有效期至2021年12月31日。2021年1月1日至6月30日辦理申領基本養老金手續的人員,從其實際領取基本養老金之月起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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