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注冊會計師協會關于印發《四川省注冊會計師轉所規定》的通知 川注協[2021]20號 2021-3-17 各會計師事務所: 為進一步規范注冊會計師轉所工作,保證注冊會計師正常、合理流動,維護注冊會計師與會計師事務所的合法權益,提升會員服務管理水平,結合我省實際情況,省注協對《四川省注冊會計師轉所規定》進行了修訂,現予印發,請遵照執行。原《四川省注冊會計師轉所規定》(川注協[2019]117號)同時廢止。 附件:四川省注冊會計師轉所規定.docx 四川省注冊會計師協會 2021年3月17日 四川省注冊會計師轉所規定 第一條 為規范我省注冊會計師轉所行為,保證注冊會計師正常、合理流動,維護注冊會計師與會計師事務所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注冊會計師法》、《會計師事務所執業許可和監督管理辦法》(財政部令第89號)、《財政部關于修改<注冊會計師注冊辦法>的決定》(財政部令第99號)及《注冊會計師轉所規定》(會協[2008]105號)的相關規定,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注冊會計師具有下列情形之一時,不得申請轉所: (一) 會計師事務所清算期間,負責清算工作的該所合伙人(股東)代表; (二) 因執業行為受到司法、行政機關和行業協會等部門檢查、調查,檢查或調查結論未下達之前; (三) 原會計師事務所合伙人(股東),擬成為其他會計師事務所的合伙人(股東)時,尚未辦理完成退伙(股權轉讓)手續的; (四) 受暫停執業處罰期間的; (五) 轉入會計師事務所未成為中國注冊會計師協會和四川省注冊會計師協會(以下簡稱“省注協”)單位會員的; (六) 未完成當年任職資格檢查的; (七) 省注協認定不得轉所的其他情形。 第三條 注冊會計師轉所須持注冊會計師證書、《注冊會計師轉所申請表》等相關書面材料到省注協辦理。因合并、分立批量轉所時,由會計師事務所持《注冊會計師批量轉所、遷移(跨省)匯總表》統一到省注協辦理。具體轉所類別、需提交的相關書面材料及操作流程等見《四川省注冊會計師轉所操作須知》。 第四條 會計師事務所無正當理由拒絕辦理轉所手續的,注冊會計師本人可以向省注協提出書面投訴。省注協接到投訴后,在10個工作日內進行調解。 自省注協調解之日起滿1個月,注冊會計師與會計師事務所仍未達成一致的,除上述第二條規定的情形外,省注協可以直接為注冊會計師辦理轉出手續。注冊會計師與會計師事務所的糾紛,由相關當事人通過勞動仲裁和訴訟等法律途徑解決。 第五條 會計師事務所應加強對注冊會計師的管理。注冊會計師離開會計師事務所,不再執行注冊會計師業務時,會計師事務所必須派專人或督促注冊會計師本人到省注協提交《四川省注冊會計師撤銷/注銷注冊申請表》,交回注冊會計師證書,辦理撤注銷手續。因不及時撤銷、注銷注冊,造成的后果,由會計師事務所自行承擔。 第六條 注冊會計師、會計師事務所應對提交的相關書面材料內容的真實性負責。省注協認為必要時,進行實地檢查。 第七條 注冊會計師轉所手續未辦結前,經轉出所同意,可以在轉出所執行業務并簽署報告;但不得在轉入所執行業務并簽署報告。 第八條 每季末在省注協官網集中公告注冊會計師正常轉所信息。另單獨公告上述第四條轉所信息涉及的會計師事務所、注冊會計師及相關事由。 第九條 注冊會計師任職資格檢查期間不受理注冊會計師轉所。 第十條 注冊會計師轉所申請表及其他附件保存二年。 第十一條 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由省注協負責解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