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陽市中級人民法院 中國人民銀行德陽市中心支行關于做好破產重整企業金融服務和依法保障金融債權的實施意見 德中法[2021]13號 2021-03-12 各縣(市,區)人民法院,人民銀行各縣(市)支行: 為進一步優化營商環境,服務經濟高質量發展,做好破產重整企業金融服務,有效救治困境企業,依法保障金融機構的合法權益,根據國家發改委等13個部門聯合印發的《關于推動和保障管理人在破產程序中依法履職進一步優化營商環境的意見》精神和有關管理規定,結合我市辦理企業破產重整實際,制定本意見。 一、破產重整企業征信服務事項的辦理 1.企業依法進入破產重整后,法院指定的管理人可依照金融信用信息基礎數據庫有關規定到中國人民銀行征信中心各征信服務網點查詢破產企業信用報告、提出異議申請和申請信息主體聲明。 法院指定的管理人負責人辦理以上征信業務時,應提供以下資料原件供查驗:法院受理破產申請民事裁定書、指定管理人和負責人的決定書、管理人負責人有效身份證件、破產企業有效證件(管理人因企業和高管下落不明未接管到企業證照或印章的,提交人民法院公告原件)。 各征信服務網點應留存加蓋破產企業公章、管理人公章的上述資料復印件備查,管理人因企業和高管下落不明未接管到企業印章的,僅加蓋管理人公章。 法院指定的管理人負責人辦理以上征信業務時應如實填寫有關業務申請表格,并在申請人信息相應欄中注明“法院指定的破產企業管理人”。 2.債務人企業重整計劃經人民法院裁定批準且債務清償執行完畢后,金融信用信息基礎數據庫有關接入機構應按照有關規定及時、準確、完整報送破產重整企業有關征信信息,助力重整企業金融信用修復。 二、優化重整企業銀行賬戶服務 3.對在重整計劃執行階段的重整企業,因生產經營需要,向銀行申請開立、變更或撤銷銀行結算賬戶的,開戶銀行應按照相關法律法規要求,依據人民法院批準的重整計劃裁定書等,為重整企業提供銀行賬戶開立、變更和撤銷等支付結算服務,保障重整后企業的正常經營活動。 三、切實保障金融機構的合法權益 4.德陽中院將繼續加大破產案件審判方式改革力度,切實縮短破產案件審理時間,提高破產案件審判效率,盡可能加快實現金融債權。 5.在債務人進入破產程序后,破產案件審理法院發現執行部門正在處置債務人為金融機構設定擔保的資產的,為提高資產處置效率,并在不損害各方當事人合法權益的情況下,破產案件審理法院可以引導債權人會議作出同意執行部門繼續處置的決議,授權執行部門繼續進行債務人有關資產變現工作。 6.人行德陽中心支行將通過政策指引、窗口指導等方式引導金融機構加強對破產程序的運用,聯手制裁惡意逃廢金融債務行為,以維護金融機構的合法權益。 四、附則 7.德陽轄內各縣(市、區)人民法院和人行各縣(市)支行參照執行。 8.本意見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德陽市中級人民法院 中國人民銀行德陽市中心支行 2021年3月12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