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開具紅字增值稅電子專用發票的規定和流程是什么?
2021-06-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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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新辦的增值稅專用發票實行電子開票的納稅人,在開具增值稅電子專用發票(以下簡稱“電子發票”)后,如出現銷貨退回、開票錯誤、應納稅款中止、銷售折讓等情況,需要開具紅字電子專票。具體地說,紅字電子專票的開具過程主要可分為三個步驟:
首先,購買方或銷售方納稅人在增值稅發票管理系統(以下簡稱"發票管理系統")上填寫《開具紅字增值稅專用發票信息表》(見附件)。按照購買者是否已經使用電子專票進行抵扣,開具《抵扣信息表》的方式分為兩類。首先是買家開出《信息表》。如購買方已經使用電子專票進行抵扣申報,則由購買方在發票管理系統中填寫并上傳“信息表”,在此情況下,無需在“信息表”中填寫相應的藍字電子專票信息。二是銷售商出具的《信息表》。如購貨方沒有使用電子專票進行抵扣申報,則由購貨方在發票管理系統中填寫并上傳“信息表”,在此情況下,購貨方需在“信息表”中填寫相應的藍字電子專票信息。
二是稅務機關信息系統的自動化檢查;稅務所通過網絡接收納稅人上傳的《信息表》,系統自動校驗通過后,生成《信息表》上印有“發票紅字號碼”,并與納稅人端系統同步。
三是銷售方納稅人開具紅字電子專用發票。銷售商在發票管理系統中查詢已通過審核的《信息表》后,即可開具紅字電子專票。紅色文字的電子專票應與信息表中的內容一一對應。
納稅提示。
對買受人已經使用電子專票進行申報抵扣的情形,由于買受人開具的紅字電子專票與銷售方開具的紅字電子專票可能存在一定的時間差異,買受人應暫依《信息表》所列的增值稅稅額從當期進項稅額中轉出,待取得銷售方開具的紅字電子專票后,再與《信息表》一并作為記賬憑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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