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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高級人民法院關于民法典施行后進一步規范民事裁判文書法條引用的工作指南
2021-06-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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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稅屋
為進一步規范《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施行后全省法院民事裁判文書法條引用工作,統一新舊法銜接期的法條引用標準,提高裁判文書質量,維護司法權威,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時間效力的若干規定》(以下簡稱《時間效力規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裁判文書引用法律、法規等規范性法律文件的規定》《人民法院民事裁判文書制作規范》《全國法院貫徹實施民法典工作會議紀要》等法律、司法解釋、規范性文件的規定,制定本工作指南。
一般規定
第一條【法條引用基本原則】
民事裁判文書引用法條,應當遵循以下基本原則:
(一)準確規范。應當做到援引準確,引用規范,符合《人民法院民事裁判文書制作規范》標準。
(二)具體明確。有特別規定的,引用特別規定;沒有特別規定的,引用一般規定;沒有一般規定的,引用原則規定。
(三)繁簡適當。應當根據裁判文書類型、審判程序等不同情況針對性引用,做到完備、必要、適度。
(四)層次明晰。應當根據裁判依據的效力等級、法源優先性等要素,并按照先實體法、后程序法的順序進行引用。
第二條【可以作為裁判依據引用的規范性法律文件】
以下規范性法律文件可以作為裁判依據直接引用:
(一)法律及法律解釋;
(二)行政法規;
(三)地方性法規;
(四)自治條例或單行條例;
(五)經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討論通過,以“解釋”“規定”“批復”“決定”等形式發布的司法解釋。
第三條【不得作為裁判依據引用的規范性法律文件】
以下規范性法律文件不得作為裁判依據直接引用,但可以作為論證裁判理由的論據:
(一)行政規章;
(二)最高人民法院發布的非司法解釋類審判業務文件、會議紀要以及與有關部門聯合下發的文件;
(三)最高人民法院發布的指導性案例;
(四)最高人民法院審判業務庭就具體法律問題的答復意見;
(五)省法院制定的審判業務文件;
(六)省法院編發的參考性案例。
裁判文書不得引用憲法,但其體現的原則和精神可以在說理部分予以闡述。
第四條【引用的格式要求】
裁判文書引用法律、法規、司法解釋等規范性法律文件,應當準確完整寫明規范性法律文件的名稱、條款序號。說理部分引用具體條文內容的,應當整條引用。多次引用同一法律條文的,僅在第一次引用時全文引述條文內容,之后再次引用的,寫明條款序號即可,無需引述條文內容。
參照指導性案例裁判要點作出裁判的,應當將指導性案例及其裁判觀點作為裁判理由引述,并寫明該指導性案例的編號。
參考參考性案例裁判要點作出裁判的,應當參考參考性案例的裁判觀點進行說理,無需寫明該參考性案例的編號和裁判觀點。
第五條【引用多個法律文件的順序要求】
引用多個規范性法律文件作為裁判依據的,引用順序如下:法律及法律解釋、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自治條例或者單行條例、司法解釋;同時引用兩部以上法律的,應當先引用基本法律,后引用其他法律;同時引用實體法和程序法的,應當先引用實體法,后引用程序法。
第六條【參照適用法律的法條引用】
法律、法規、司法解釋通過引致條文明確規定某一法律關系參照適用某一具體法律規范的,在參照適用時,應當先引用引致條文,再引用引致條文指向的具體法律條文。
第七條【適用習慣的法條引用】
適用習慣處理糾紛,應當引用民法典第十條作為裁判依據,并在裁判文書事實和說理部分對某地域、某行業或當事人之間形成該習慣進行審理查明、認定和闡述。
新舊法銜接期法條引用的特別規定
第八條【民法典施行后的法律事實引發糾紛的法條引用】
民法典施行后的法律事實引起的民事糾紛案件,直接引用民法典以及根據民法典制定、修改及未作修改的司法解釋,無需援引《時間效力規定》。
第九條【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實引發糾紛的法條引用】
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實引起的民事糾紛案件,根據《時間效力規定》第一條第二款的規定適用當時的法律、司法解釋的,應當同時引用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司法解釋和《時間效力規定》第一條第二款的規定,無論該法律和司法解釋是否已被廢止、修改。
第十條【跨法持續法律事實引發糾紛的法條引用】
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實持續至民法典施行后,該法律事實引起的民事糾紛案件,根據《時間效力規定》第一條第三款的規定應當適用民法典的,應當引用民法典及根據民法典制定、修改、未作修改的司法解釋的規定,并同時引用《時間效力規定》第一條第三款的規定。
第十一條【符合溯及適用具體規定情形的法條引用】
民事糾紛案件符合《時間效力規定》第二部分“溯及適用的具體規定”情形的,應當同時引用《時間效力規定》第二部分的相關具體條文及該具體條文指向的民法典的相關條文,無需再引用《時間效力規定》第一部分“一般規定”的相關條文。
第十二條【符合銜接適用具體規定情形的法條引用】
民事糾紛案件符合《時間效力規定》第三部分“銜接適用的具體規定”情形的,應當同時引用《時間效力規定》第三部分的相關具體條文及該具體條文指向的民法典或其他法律、司法解釋的相關條文,無需再引用《時間效力規定》第一部分“一般規定”的相關條文。
第十三條【司法解釋的引用規范】
適用根據民法典廢止的司法解釋的,應當在相應名稱后以括號形式注明司法解釋文號。
適用根據民法典修改的司法解釋,引用修改后司法解釋的,應當在相應名稱后以括號形式注明修改后的司法解釋文號;引用修改前司法解釋的,應當在相應名稱后以括號形式注明修改前的司法解釋文號。
適用根據民法典新制定或未作修改的司法解釋的,無需注明司法解釋文號。
附則
第十四條【效力】
本工作指南自印發之日起執行。法律、法規、司法解釋及最高人民法院有新規定的,依照新規定。
四川省高級人民法院
2021年5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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