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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稅務總局天津市稅務局關于做好我市機動車發票使用工作的提示
2021-06-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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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稅屋
國家稅務總局天津市稅務局關于做好我市機動車發票使用工作的提示
尊敬的納稅人:
《機動車發票使用辦法》(國家稅務總局 工業和信息化部 公安部公告2020年第23號)(以下簡稱《辦法》)已經自2021年5月1日起試行。為進一步做好我市銷售機動車的單位和個人(以下簡稱“機動車企業”)機動車發票的使用和服務工作,現就有關事項提示如下:
一、界定所屬機動車企業類型
在《辦法》試行前,主管稅務機關已經根據生產經營實際情況,將我市機動車企業歸類為:
(1)國內機動車生產企業;
(2)進口機動車生產企業駐我國辦事機構或總授權代理機構;
(3)從事機動車進口的其他貿易商;
(4)機動車授權經銷企業;
(5)其他機動車貿易商。
機動車企業如果對企業歸類存在異議或者尚未進行歸類的,請及時聯系主管稅務機關進行修改或新增。
二、完成開票軟件升級
已完成歸類的機動車企業,將增值稅發票開票軟件連接互聯網后即可自動升級(升級后稅控盤、金稅盤版本號為V2.0.42_ZS_20210430;稅務Ukey版本號為V1.0.11_ZS_20210430)。本次軟件新增改進功能說明詳見附件。
三、開具機動車發票的注意事項
(一)機動車企業銷售自己生產、進口或者購進的機動車,應當通過增值稅發票開票軟件的“機動車發票開具”模塊開具機動車發票。其中向消費者銷售機動車(不包括二手車,下同)的,應當開具機動車銷售統一發票;面向消費者之外的其他銷售機動車行為,應當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帶“機動車”字樣),并正確選擇機動車的商品和服務稅收分類編碼。上述機動車銷售統一發票和增值稅專用發票,統稱為機動車發票。
機動車企業從事銷售材料、配件、維修、保養、裝飾等非機動車整車銷售業務,均不得通過上述“機動車發票開具”模塊開具機動車發票。
(二)機動車企業應當按照銷售符合國家機動車管理部門車輛參數、安全等技術指標規定的車輛所取得的全部價款如實開具機動車發票。
機動車發票中的機動車銷售統一發票,開具實行“一車一票”,即一輛機動車只能開具一張機動車銷售統一發票。
(三)機動車企業應在增值稅發票開票軟件連接互聯網狀態下開具機動車發票,按照有關規定不使用網絡辦稅或不具備網絡條件的特定納稅人除外。
(四)國內機動車生產企業銷售本企業2021年5月1日之后生產的機動車、進口機動車生產企業駐我國辦事機構或總授權代理機構,以及從事機動車進口的其他機動車貿易商銷售本企業在2021年5月1日之后進口的機動車,開具上述增值稅專用發票后,要及時通過增值稅發票開票軟件和機動車合格證管理系統,完成增值稅專用發票與機動車合格證電子信息(國產機動車)或者車輛電子信息(進口機動車)的關聯匹配。
機動車經銷企業購進機動車直接對外銷售的,應當通過“機動車發票開具”模塊獲取購進機動車的車輛識別代號/車架號等信息后,方可開具對應的機動車發票。
四、政策過渡期間有關注意事項
(一)機動車企業銷售機動車的生產或進口日期在2021年5月1日之前的,仍可按《辦法》實施前相關規定開具機動車發票。
(二)自2021年5月1日起,我市機動車企業可以領取使用《機動車銷售統一發票》(2021版);現有《機動車銷售統一發票》(2014版)可繼續使用至2021年12月31日,稅務機關屆時將對未使用完空白發票進行繳銷。機動車企業不論使用上述何種《機動車銷售統一發票》,均應當按照上述要求合規開具發票。
特別提醒:機動車企業應當按照需要開具的紙質《機動車銷售統一發票》具體版式,在增值稅發票開票軟件的“機動車發票開具”模塊中選定對應票種、對應版式的開具界面,切勿將新舊版式紙質發票在開票軟件中混用。
(三)2021年5月1日至2021年6月30日期間,機動車企業開具機動車發票時如果遇到機動車合格證電子信息或者車輛電子信息被他人誤用的情況,可以持機動車合格證明原件及復印件、購進機動車相關發票原件及復印件、銷售合同原件及復印件和銀行轉賬記錄等資料,到主管稅務機關申請手工維護后即可正常開具機動車發票。
附件:
1.開票軟件(稅控盤版)新增改進功能說明
2.開票軟件(金稅盤版)新增改進功能說明
3.開票軟件(稅務Ukey版)新增改進功能說明
國家稅務總局天津市稅務局
2021年5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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