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關于印花稅計稅依據問題?不含增值稅還是含增值稅?
國家稅務總局在2016年4月25日視頻會議有關政策口徑:這次兩部委下發的《通知》中沒有提到印花稅計稅依據問題。主要是營改增之前,這一問題就已明確,沒有變化。各地執行口徑仍按照印花稅條例規定,依據合同所載金額確定計稅依據。合同中所載金額和增值稅分開注明的,按不含增值稅的合同金額確定計稅依據,未分開注明的,以合同所載金額為計稅依據。
【月盛財稅提示:上述《通知》對應的政策是財稅[2016]43號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營改增后契稅 房產稅 土地增值稅 個人所得稅計稅依據問題的通知】
問:機動車交通事故強制責任保險(交強險)是否需要繳納印花稅?
國家稅務總局答: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印花稅暫行條例》(國務院令第11號)《印花稅稅目稅率表》規定,財產保險合同印花稅征稅范圍包括財產、責任、保證、信用等保險合同。立合同人按保險費收入千分之一貼花。單據作為合同使用的,按合同貼花。
交強險屬于財產保險,應按上述規定繳納印花稅。
問:本公司2018年6月增加了注冊資本,會計上已計入實收資本科目,請問需要繳納印花稅嗎?按照多少的稅率交?
上海稅務答: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資金賬簿印花稅問題的通知》(國稅發〔1994〕25號)的規定,生產經營單位執行《企業財務通則》和《企業會計準則》后,其“記載資金的賬簿”的印花稅計稅依據改為“實收資本”與“資本公積”兩項的合計金額;企業執行《企業財務通則》和《企業會計準則》啟用新賬簿后,其“實收資本”和“資本公積”兩項的合計金額大于原已貼花資金的,就增加的部分補貼印花。
根據《印花稅稅目稅率表》規定,記載資金的賬簿,按實收資本和資本公積的合計金額0.5‰貼花。其他賬簿按件貼花5元。
根據《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對營業賬簿減免印花稅的通知》(財稅〔2018〕50號)的規定,自2018年5月1日起,對按萬分之五稅率貼花的資金賬簿減半征收印花稅。2018年6月會計上已計入實收資本科目的,符合《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對營業賬簿減免印花稅的通知》(財稅〔2018〕50號)的規定,可以享受有關稅收優惠政策。
問:自然人購買住房要繳納印花稅么?
上海稅務答:根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調整房地產交易環節稅收政策的通知》(財稅〔2008〕137號)第二條規定,對個人銷售或購買住房暫免征收印花稅。
問:有限責任公司的自然人股東將其股權的全部或部分轉讓給其他自然人,是否要征收印花稅?按照什么稅目征收?稅率是多少?
上海稅務答: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印花稅暫行條例》所附《印花稅稅目稅率表》規定,產權轉移書據包括財產所有權和版權、商標專用、專利權、專有技術使用權等轉移書據,由立據人按所載金額萬分之五來貼花。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花稅若干具體問題的解釋和規定的通知》(國稅發〔1991〕155號)第十條規定,“財產所有權”轉移書據的征收范圍是:經政府管理機關登記注冊的動產、不動產的所有權轉移所立的書據,以及企業股權轉讓所立的數據。自然人股東之間轉讓企業股權應按上述規定繳納印花稅。
問:同一應稅合同中既有簽訂設計內容,又有簽訂裝飾裝修內容等,應如何計算繳納印花稅?
月盛財稅答: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印花稅暫行條例施行細則》((1988)財稅字第255號)第十七條規定,同一憑證,因載有兩個或者兩個以上經濟事項而適用不同稅目稅率,如分別記載金額的,應分別計算應納稅額,相加后按合計稅額貼花;如未分別記載金額的,按稅率高的計稅貼花。
問:營業賬簿印花稅有什么減免優惠?
月盛財稅答:根據《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對營業賬簿減免印花稅的通知》(財稅〔2018〕50號)規定:“自2018年5月1日起,對按萬分之五稅率貼花的資金賬簿減半征收印花稅,對按件貼花五元的其他賬簿免征印花稅。”
問:企業注冊資金到資,繳納資金帳薄印花稅是否有稅收優惠?
月盛財稅答:根據財稅〔2018〕50號《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對營業賬簿減免印花稅的通知》規定:自2018年5月1日起,對按萬分之五稅率貼花的資金賬簿減半征收印花稅,對按件貼花五元的其他賬簿免征印花稅。
問:購銷合同簽訂后又被取消,實際業務也未發生,是否還需要繳納印花稅?
月盛財稅答:根據《國家稅務局關于印花稅若干具體問題的規定》((1988)國稅地字第25號)規定:“7.不兌現或不按期兌現的合同,是否貼花?
依照印花稅暫行條例規定,合同簽訂時即應貼花,履行完稅手續。因此,不論合同是否兌現或能否按期兌現,都一律按照規定貼花。”
因此,簽訂購銷合同后,無論合同取消或者未發生業務,都需要繳納印花稅。
問:轉售貨物的中間商收取貨款利息,是否需要繳納印花稅?
月盛財稅答: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印花稅暫行條例》(國務院令第11號)附件《印花稅稅目稅率表》規定:“借款合同包括銀行及其他金融組織和借款人(不包括銀行同業拆借)所簽訂的借款合同。立合同人按借款金額萬分之零點五貼花。單據作為合同使用的,按合同貼花。”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花稅若干具體問題的解釋和規定的通知》(國稅發〔1991〕155號)第五條規定:“我國的其他金融組織,是指除人民銀行、各專業銀行以外,由中國人民銀行批準設立,領取經營金融業務許可證書的單位。”
因此,轉售貨物的中間商收取貨款利息,不需要繳納印花稅。
問:納稅人實際已發生購銷業務并開具發票,但未簽訂合同,是否需要繳納印花稅?
月盛財稅答: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印花稅暫行條例》(國務院令第11號)《印花稅稅目稅率表》規定:“購銷合同包括供應、預購、采購、購銷結合及協作、調劑、補償、易貨等合同。立合同人按購銷金額萬分之三貼花。”
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印花稅暫行條例施行細則》((1988)財稅字第255號)第四條條例第二條所說的合同,是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經濟合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涉外經濟合同法》和其他有關合同法規訂立的合同。具有合同性質的憑證,是指具有合同效力的協議、契約、合約、單據、確認書及其他各種名稱的憑證。
三、根據《國家稅務局關于各種要貨單據征收印花稅問題的批復》(國稅函發〔1990〕994號)規定:“一、外貿企業開具的各種要貨單據,是按照有關部門的供需計劃,以對外貿易合同為依據,與供貨單位訂立的購銷合約。有些要貨單據,雖然在填制和使用上,形式不夠規范,條款不夠完備,手續不夠健全,但具有合同的性質和作用。因此,外貿企業開具的各種名稱、各種形式的要貨單據,均應按規定貼花。
四、商業企業開具的要貨成交單據,是當事人之間建立供需關系,以明確供需各方責任的常用業務憑證,屬于合同性質的憑證,應按規定貼花。”
因此,納稅人實際已發生購銷業務并開具發票,但未簽訂合同,如有相關的要貨成交單據,也應按購銷合同繳納印花稅。
問:簽訂勞務派遣合同,是否需要繳納印花稅?
月盛財稅答: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印花稅暫行條例》(國務院令第11號)第二條規定:“下列憑證為應納稅憑證:
1.購銷、加工承攬、建設工程承包、財產租賃、貨物運輸、倉儲保管、借款、財產保險、技術合同或者具有合同性質的憑證;
2.產權轉移書據;
3.營業賬簿;
4.權利、許可證照;
5.經財政部確定征稅的其他憑證。”
另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印花稅暫行條例施行細則》((1988)財稅字第255號)第十條規定:“印花稅只對稅目稅率表中列舉的憑證和經財政部確定征稅的其他憑證征稅。”
因此,勞務派遣合同非印花稅應稅憑證,不征收印花稅。
問:與供電公司簽訂的供電合同,是否需要繳納印花稅?
月盛財稅答:根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花稅若干政策的通知》(財稅〔2006〕162號)第二條規定:“對發電廠與電網之間、電網與電網之間(國家電網公司系統、南方電網公司系統內部各級電網互供電量除外)簽訂的購售電合同按購銷合同征收印花稅。電網與用戶之間簽訂的供用電合同不屬于印花稅列舉征稅的憑證,不征收印花稅。”
因此,用戶與供電公司簽訂的供電合同不屬于印花稅列舉征稅的憑證,不征收印花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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