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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正確使用機動車發票,重點關注四個方面
2021-05-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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機動車涉票虛開案件時有發生,既擾亂了機動車行業管理秩序,又嚴重侵害了守法納稅人和消費者的合法權益。為此,國家稅務總局、工業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共同出臺了《
機動車發票使用辦法》(以下簡稱《
辦法》),進一步規范機動車生產、批發、零售全流程的發票使用行為,為納稅人提供便利化的開票服務,確保消費者機動車發票的使用安全,營造公平公正有序的營商環境。《辦法》自2021年5月1日起試行,7月1日起正式施行。為了確保納稅人正確理解和適應變化,筆者梳理以下幾個方面的關注點:
一、機動車發票概念范圍有擴充
之前,我們通常把機動車銷售統一發票簡稱為機動車發票,而本次《辦法》中所稱機動車發票,既包含終端消費環節開具使用的機動車銷售統一發票(包括紙質發票、電子發票),還包括生產、經銷環節開具使用的增值稅專用發票。而且《辦法》明確要求,僅有機動車的終端消費行為才能夠開具機動車銷售統一發票,這就避免了以往出現的機動車銷售統一發票抵扣功能的濫用。
另外,機動車發票不包含增值稅普通發票。所以,小規模納稅人無論作為開票方或受票方,均可以按照《辦法》要求開具和接受機動車增值稅專用發票。而且,在增值稅發票管理系統開票軟件中會依據《辦法》增加單獨的機動車發票開具模塊,對于不屬于機動車的其他商品,則不能使用該模塊開具。
二、對機動車企業的精準監管與歸類管理
對于機動車發票實施精準監管的核心要義體現在《辦法》第七條規定上,利用車輛識別代號/車架號這種唯一性標識,對機動車源頭企業(國內生產企業或進口企業)采取車輛電子信息與發票信息的緊密關聯,保證了源頭環節的票實相符,隨后借助“以進控銷”的管理規定,實現流通環節的逐級跟蹤,最終確保了機動車發票在終端消費環節的征稅職能。
具體來說,車輛電子信息好比車輛的出生證明,該信息一經上傳至工業和信息化部的合格證管理系統便正式生效且不可隨意變更。隨后,機動車源頭企業通過在發票上注明了車輛識別代號/車架號,或者是將發票與車輛電子信息進行人工的票據關聯后,稅務部門就可以憑借增值稅發票管理系統,為每一輛車登記造冊。后續的機動車流通中再遵循“以進控銷”發票開具規則,即必須先取得購進的車輛電子信息,才能對外開具機動車發票。所以,稅務部門能精準監管其全生命周期的流向,直至完成車輛購置稅的申報繳納。
由于不同機動車企業所處環節不同,其銷售方式和渠道各具特點,稅務部門結合實際生產經營情況將機動車銷售方歸類劃分為五種類型:(1)國內機動車生產企業;(2)進口機動車生產企業駐我國辦事機構或總授權代理機構;(3)從事機動車進口的其他貿易商;(4)機動車授權經銷企業;(5)其他機動車貿易商。不同類別機動車企業一方面要注意具體發票開具使用規則的區別,比如,生產企業在開具發票前雖然沒有前置條件,但在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后要與工業和信息化部的合格證管理系統關聯匹配,而進口企業在開具發票前,必須先上傳車輛電子信息,才能開具對應的機動車發票,等同于“以進控銷”管理;另一方面注意及時調整其業務運作方式,滿足源頭環節票據關聯或流通環節“以進控銷”的管理要求,盡早適應分類分級服務管理。
三、增值稅專用發票填開規則的變化點
相比傳統的增值稅專用發票,機動車發票中的增值稅專用發票不僅開具時會自動打印“機動車”標識,在填開過程中還需要注意一些具體規則的變化。
1.增值稅專用發票“規格型號”欄應填寫機動車車輛識別代號/車架號,這是實現發票流與貨物流同向流轉的前提,也是實施“以進控銷”的首要規則。若匯總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則可通過開票軟件開具《銷售貨物或應稅勞務、服務清單》,且清單中“規格型號”欄的填寫也必須遵循上述規則。
2.銷售機動車開具藍字發票后,該車輛的車輛電子信息將自動流轉并歸屬受票方,因此銷售方對同一輛車不能同時開具多張藍字發票;若發生銷售退回、開票有誤等情形,需要開具紅字增值稅專用發票時,在《開具紅字增值稅專用發票信息表》的“規格型號”欄需要填寫車輛識別代號/車架號,才能確保該車的車輛電子信息回退至銷售方,從而不影響該車輛的再次銷售和開具發票;如果僅涉及銷售折讓,那么“規格型號”欄則不填寫機動車車輛識別代號/車架號。
3.國內機動車生產企業,若不能在“規格型號”欄逐行填寫車輛識別代號/車架號,可將相同車輛配置序列號,相同單價的機動車,按照同一行次匯總填列的規則開具發票。但這需要企業事后手動完成發票與合格證電子信息的票據關聯,會降低下游受票方獲取購進車輛電子信息的效率,因此屬于不得以而為之的情況。
四、辦法實施日期與試行期
《辦法》于2021年5月1日起試行,但是對于機動車制造日期或進口日期在2021年5月1日之前的,銷售方仍可按《辦法》實施前的規定開具機動車發票。比如,2021年6月1日銷售2021年4月生產的機動車,按照《辦法》實施前的規定開具機動車發票。
為了確保《辦法》相關監管機制的平穩運行,自2021年5月1日起將持續兩個月的試行期,在此期間如果出現部分機動車整車出廠合格證(以下簡稱“合格證”)電子信息被他人誤用的情況,企業可以申請由主管稅務機關核實合格證原件及購進機動車相關發票后,通過增值稅發票管理系統稅務端系統進行手工維護,從而修復車輛電子信息的歸屬關系。另外,2021年5月1日也將同步啟用新版機動車銷售統一發票,但考慮到各地舊版機動車銷售統一發票庫存量較大,本著節約原則,明確2021年12月31日前仍可繼續開具舊版機動車銷售統一發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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