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支出稅前扣除有關事項的公告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現就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支出稅前扣除有關事項公告如下:
一、對化妝品制造或銷售、醫藥制造和飲料制造(不含酒類制造)企業發生的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支出,不超過當年銷售(營業)收入30%的部分,準予扣除;超過部分,準予在以后納稅年度結轉扣除。
二、對簽訂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分攤協議(以下簡稱分攤協議)的關聯企業,其中一方發生的不超過當年銷售(營業)收入稅前扣除限額比例內的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支出可以在本企業扣除,也可以將其中的部分或全部按照分攤協議歸集至另一方扣除。另一方在計算本企業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支出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限額時,可將按照上述辦法歸集至本企業的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不計算在內。
三、煙草企業的煙草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支出,一律不得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
四、本通知自2021年1月1日起至2025年12月31日止執行。《財政部?稅務總局關于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支出稅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財稅〔2017〕41號)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
廣告費,業務宣傳[詳情]
2021/7/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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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場監管總局關于18批次食品抽檢不合格情況的通告
近期,市場監管總局組織食品安全監督抽檢,抽取糧食加工品、食用農產品、食糖、茶葉及相關制品、乳制品、飲料、酒類、糕點、炒貨食品及堅果制品、餅干、淀粉及淀粉制品、方便食品、薯類和膨化食品、蛋制品、豆制品、蜂產品、罐頭、蔬菜制品、水果制品、肉制品、水產制品、調味品、冷凍飲品、速凍食品、糖果制品、嬰幼兒配方食品、保健食品、特殊膳食食品和食用油、油脂及其制品等29大類食品584批次樣品,檢出其中食用農產品、酒類、炒貨食品及堅果制品、淀粉及淀粉制品、方便食品、薯類和膨化食品、水果制品、肉制品、水產制品、調味品等10大類食品18批次樣品不合格。發現的主要問題是,微生物污染、獸藥殘留超標、重金屬污染、食品添加劑超范圍超限量使用、質量指標不達標、質量指標與標簽標示值不符等。產品抽檢結果可查詢。
對抽檢發現的不合格食品,市場監管總局已責成北京、河北、山西、上海、浙江、安徽、江西、山東、河南、湖南、廣東、四川、貴州、云南、西藏、甘肅、寧夏等省級市場監管部門立即組織開展核查處置,查清產品流向,督促企業采取下架召回等措施控制風險;對違法違規行為,依法從嚴處理;及時將企業采取的風險防控措施和核查處置情況向社會公 食品抽檢,不合格[詳情]
2021/7/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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