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務最新條例
國務院令第362號 《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實施細則》:
第四十三條 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或者經法定的審批機關批準減稅、免稅的納稅人,應當持有關文件到主管稅務機關辦理減稅、免稅手續。減稅、免稅期滿,應當自期滿次日起恢復納稅。
享受減稅、免稅優惠的納稅人,減稅、免稅條件發生變化的,應當自發生變化之日起15日內向稅務機關報告;不再符合減稅、免稅條件的,應當依法履行納稅義務;未依法納稅的,稅務機關應當予以追繳。 免稅優惠,納稅義務[詳情]
2021/11/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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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群體”創業、就業,可這樣享受稅收優惠
問:我局所轄納稅戶中,有的企業安置了重點群體人員就業,也有重點群體人員從事個體經營的,請問該如何準確理解和運用國家支持和促進重點群體創業就業稅收優惠政策? 答:您詢問的問題也是近段時間帶普遍性的咨詢問 創業,就業[詳情]
2021/6/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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