掀起學習貫徹“七一”重要講話新熱潮 積極謀劃推進下半年工作
習近平總書記發表“七一”重要講話后,全國稅務系統迅速掀起學習貫徹“七一”重要講話精神的熱潮。在近日舉辦的全國稅務系統司局級主要領導干部黨史學習教育專題讀書班上,國家稅務總局黨委書記、局長王軍對全系統深入學習貫徹“七一”重要講話精神,結合開展黨史學習教育,突出政治建設統領,做好下半年稅收工作等作出再部署、再安排,要求各地稅務部門再落實、再推進。
連日來,各地稅務部門迅速行動,按照國家稅務總局黨委的最新部署要求,深學細悟篤行,強化擔當作為,切實把學習成果轉化為“帶好隊伍、干好稅務”的實際行動,以趕考的清醒和堅定答好新征程的考卷。 七一學習[詳情]
2021/7/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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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支出稅前扣除有關事項的公告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現就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支出稅前扣除有關事項公告如下:
一、對化妝品制造或銷售、醫藥制造和飲料制造(不含酒類制造)企業發生的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支出,不超過當年銷售(營業)收入30%的部分,準予扣除;超過部分,準予在以后納稅年度結轉扣除。
二、對簽訂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分攤協議(以下簡稱分攤協議)的關聯企業,其中一方發生的不超過當年銷售(營業)收入稅前扣除限額比例內的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支出可以在本企業扣除,也可以將其中的部分或全部按照分攤協議歸集至另一方扣除。另一方在計算本企業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支出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限額時,可將按照上述辦法歸集至本企業的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不計算在內。
三、煙草企業的煙草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支出,一律不得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
四、本通知自2021年1月1日起至2025年12月31日止執行。《財政部?稅務總局關于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支出稅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財稅〔2017〕41號)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
廣告費,業務宣傳[詳情]
2021/7/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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