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度中間判斷為小型微利企業的,預繳期限如何確定?
答:為了推進辦稅便利化改革,從2016年4月開始,小型微利企業統一實行按季度預繳企業所得稅。因此,如果按月度預繳企業所得稅的企業,在年度中間4月、7月、10月的納稅申報期進行預繳申報時,按照規定判斷為小型微利企業的,自下一個申報期起,其納稅期限將統一調整為按季度預繳。同時,為了避免年度內頻繁調整納稅期限,《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實施小型微利企業普惠性所得稅減免政策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9年第2號)規定,一經調整為按季度預繳,當年度內不再變更。 小微企業納稅,納稅[詳情]
2021/5/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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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企業優惠
自2017年12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對金融機構向農戶、小型企業、微型企業及個體工商戶發放小額貸款取得的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稅。 金融機構,利息收入,金往來[詳情]
2021/8/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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開具紅字增值稅電子專用發票的規定和流程是什么?
對新辦的增值稅專用發票實行電子開票的納稅人,在開具增值稅電子專用發票(以下簡稱“電子發票”)后,如出現銷貨退回、開票錯誤、應納稅款中止、銷售折讓等情況,需要開具紅字電子專票。具體地說,紅字電子專票的開具過程主要可分為三個步驟 增值稅,電子專用發票[詳情]
2021/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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