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四十八號)規(guī)定:“第四條 下列各項個人所得,免納個人所得稅: 一、省級人民政府、國務(wù)院部委 個人所得稅,納稅[詳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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