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發布《第二批稅務行政處罰“首違不罰”事項清單》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21年第33號
為進一步貫徹落實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關于進一步深化稅收征管改革的意見》,持續推進稅務領域“放管服”改革,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實施細則等法律法規,國家稅務總局制定《第二批稅務行政處罰“首違不罰”事項清單》,現予以發布 《第二批稅務行政處罰“首違不罰”事項清單》,國家稅務總局,《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詳情]
2022/2/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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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具備監測條件的排污單位應稅污染物排放量如何計算?
根據《生態環境部 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發布計算環境保護稅應稅污染物排放量的排污系數和物料衡算方法的公告》(生態環境部 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21年第16號)的規定:“一、屬于排污許可管理的排污單位,適用生態環境部發布的排污許可證申請與核發技術規范中規定的排(產)污系數、物料衡算方法計算應稅污染物排放量;排污許可證申請與核發技術規范未規定相關排(產)污系數的,適用生態環境部發布的排放源統計調查制度規定的排(產)污系數方法計算應稅污染物排放量。 生態管理,環境保護稅[詳情]
2021/11/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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