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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稅務總局廣東省稅務局 國家稅務總局深圳市稅務局 廣東省財政廳 廣東省水利廳關于進一步加強水資源稅征管有關事項的公告
2025-11-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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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廣東最新政策
為規范水資源稅征收管理,根據《財政部 稅務總局 水利部關于印發〈水資源稅改革試點實施辦法〉的通知》(財稅〔2024〕28號,以下簡稱《辦法》)、《財政部 水利部關于水資源稅有關征管問題的公告》(財政部 水利部公告2024年第12號,以下簡稱《公告》)、《廣東省財政廳 國家稅務總局廣東省稅務局 廣東省水利廳關于實施水資源稅改革試點有關事項的通知》(粵財規〔2024〕3號,以下簡稱《通知》)規定,現對廣東省水資源稅征管有關事項公告如下:
一、符合工業用水效率達到國家用水定額先進值優惠政策條件的納稅人,按《廣東省工業用水效率達到國家用水定額先進值納稅人認定工作指引(試行)》(附件)規定申報認定。
二、納入工業用水效率達到國家用水定額先進值名單的納稅人,應按照《辦法》第十八條和《公告》第十一條規定,按月核算減免稅取用水量。
三、關于供農村人口生活用水稅額標準和主要供農村人口生活用水的集中式飲水工程的事項
(一)《通知》中“供農村人口生活用水”的稅額標準僅適用供農村人口生活用水的集中式飲水工程(以下簡稱飲水工程)。對于主要供農村人口生活用水的集中式飲水工程,設計供水規模在1000立方米/天以下且設計供水人數1萬人以下的,按《通知》第七條規定,暫免征收水資源稅。
(二)飲水工程,按照《廣東省農村供水條例》《村鎮供水工程技術規范》等法規確定,以納入縣級水行政主管部門工程名錄為準。
納稅人運營管理飲水工程,自納入工程名錄當月起可適用“供農村人口生活用水”的稅額標準。
因損壞報廢、拆除重建、并網取消等原因退出工程名錄的,自退出當月起不再適用。
因虛假信息等被取消工程名錄資格的,主管稅務機關將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實施細則有關規定對納稅人予以處理。
(三)同一納稅人,同時運營管理多個飲水工程,以單個工程的設計供水規模和設計供水人數判斷是否適用《通知》第七條規定。
(四)納稅人運營管理的飲水工程不符合《通知》第七條暫免征收條件的,其農村居民生活用水依據向農村居民供水量占總供水量的比例計算取用水量,適用《通知》“供農村人口生活用水”的稅額標準。農村居民生活用水之外的其他用水對應取用水量適用“城鎮公共供水、生產、經營或其他取用水”的稅額標準。
農村居民,是指村民委員會轄下的村民,居住在該村民委員會的非農村居民、流動人口,可視為農村居民合并計算。
納稅人應留存供水戶數、村居區域范圍、水量計量等明細資料。無法提供具體比例或所提供數據不實的,應按照《辦法》第十五條規定,從高適用稅額。
四、水資源稅納稅期限由主管稅務機關根據《辦法》第二十一條規定確定。工業用水納稅人按季申報繳納水資源稅。
五、納稅人應按照《辦法》第二十五條規定,在申報前確保取水計量設施(器具)的取水計量數據準確、無異常。
發現取水計量數據異常后修正的,應嚴格按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申報或更正申報對應所屬期的稅款。
六、對河道內生產(非水力發電)的納稅人,應按照取水計量數據申報繳納水資源稅。有《辦法》第二十六條相關情形且無法確定取水量的,按主營業務收入每萬元取用10000立方米折算取水量。
河道內生產(非水力發電),主要是指利用天然河道或人工落差,在江河、湖泊、水庫等興建取水設施用于水域內生產、經營等取水,其基本不消耗水資源且退水回歸河道。
七、水力發電納稅人,應按照《公告》第一條規定的實際發電量申報繳納水資源稅。實際發電量無法確定的,小型和大中型水力發電均按上網電量÷(1-1%)核定。
八、本公告自2025年12月1日起實施。
附件:《廣東省工業用水效率達到國家用水定額先進值納稅人認定工作指引(試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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