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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稅務總局寧夏回族自治區稅務局 熱點問答 我公司完成2025年9月納稅申報后,符合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25年第7號規定的留抵退稅條件,若9月份未申請留抵退稅,請問我公司在2025年10月及以后,還能按照9月份的資格申請退稅嗎?
2025-1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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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寧夏熱點問答
答:按照《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完善增值稅期末留抵退稅政策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25年第7號)第十條規定,納稅人可以選擇將期末留抵稅額結轉下期繼續抵扣,也可以按照本公告的規定,在符合留抵退稅條件的次月增值稅納稅申報期內,完成本期增值稅納稅申報后,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退還期末留抵稅額。按照《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辦理增值稅期末留抵退稅有關征管事項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25年第20號)第一條規定,納稅人按照7號公告申請辦理留抵退稅,應當于符合留抵退稅條件的次月,在增值稅納稅申報期內,完成本期增值稅納稅申報后,通過電子稅務局或辦稅服務廳向主管稅務機關提交《退(抵)稅申請表》。按照上述規定,若你公司選擇在2025年10月及以后申請留抵退稅,應按照《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完善增值稅期末留抵退稅政策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25年第7號)的規定根據最新情況判斷是否符合留抵退稅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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