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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稅務總局寧夏回族自治區稅務局 熱點問答 我公司于2025年9月1日完成2025年8月稅款所屬期增值稅納稅申報,且符合2025年國家新出臺的留抵退稅政策,請問應如何申請留抵退稅?
2025-1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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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寧夏熱點問答
答:按照《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辦理增值稅期末留抵退稅有關征管事項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25年第20號)第一條規定,納稅人按照7號公告申請辦理留抵退稅,應當于符合留抵退稅條件的次月,在增值稅納稅申報期內,完成本期增值稅納稅申報后,通過電子稅務局或辦稅服務廳向主管稅務機關提交《退(抵)稅申請表》。因此,你公司可以按照上述規定,選擇通過電子稅務局或辦稅服務廳向主管稅務機關提交《退(抵)稅申請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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