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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稅務總局寧夏回族自治區稅務局 熱點問答 《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完善增值稅期末留抵退稅政策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25年第7號)中的“自2025年9月增值稅納稅申報期起”是指自2025年10月還是9月起可以申請退還留抵稅額?
2025-1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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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寧夏熱點問答
答:按照《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完善增值稅期末留抵退稅政策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25年第7號,以下簡稱7號公告)第一條規定,自2025年9月增值稅納稅申報期起,符合條件的增值稅一般納稅人(以下簡稱納稅人)可以按照規定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退還期末留抵稅額。上述所稱“自2025年9月增值稅納稅申報期起”,是指納稅人自2025年9月起,若符合7號公告規定的留抵退稅條件,即可以按規定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退還期末留抵稅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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