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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重組同時符合哪些條件的,適用特殊性稅務處理規定?
2025-09-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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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四川熱點解讀
一、 根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重組業務企業所得稅處理若干問題的通知》(財稅〔2009〕59號)規定:“五、企業重組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適用特殊性稅務處理規定:
(一)具有合理的商業目的,且不以減少、免除或者推遲繳納稅款為主要目的。
(二)被收購、合并或分立部分的資產或股權比例符合本通知規定的比例。
(三)企業重組后的連續12個月內不改變重組資產原來的實質性經營活動。
(四)重組交易對價中涉及股權支付金額符合本通知規定比例。
(五)企業重組中取得股權支付的原主要股東,在重組后連續12個月內,不得轉讓所取得的股權。”
二、根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促進企業重組有關企業所得稅處理問題的通知》(財稅〔2014〕109號)規定,將《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重組業務企業所得稅處理若干問題的通知》(財稅〔2009〕59號)第六條第(二)項中有關“股權收購,收購企業購買的股權不低于被收購企業全部股權的75%”規定調整為“股權收購,收購企業購買的股權不低于被收購企業全部股權的50%”。將財稅〔2009〕59號文件第六條第(三)項中有關“資產收購,受讓企業收購的資產不低于轉讓企業全部資產的75%”規定調整為“資產收購,受讓企業收購的資產不低于轉讓企業全部資產的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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