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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稅務總局新疆維吾爾自治區稅務局-政策文件-熱點問答-一文了解:企業所得稅預繳納稅申報表有這些新變化
2025-07-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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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新疆熱點問答
近日,稅務總局發布《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優化企業所得稅預繳納稅申報有關事項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25年第17號),對企業所得稅預繳納稅申報表進行了修訂。具體修訂內容如下: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月(季)度預繳納稅申報表(A類)》(A200000)
一是增加附報事項項目。在“優惠及附報事項有關信息”部分增加“職工薪酬”和“出口方式”項目,發生相關事項的納稅人應準確填報有關情況。除上述事項外,由納稅人根據《企業所得稅申報事項目錄》補充填報。
二是調整“預繳稅款計算部分”相關項目。參照年度納稅申報表優化思路,根據最新財務報表樣式增加“銷售費用”“其他收益”等項目。同時,在“營業收入”項目下增加“自營出口收入”“委托出口收入”“出口代理費收入”等項目,由涉及出口業務的企業填報。在“投資收益”項目下增加明細行次,由納稅人根據《企業所得稅申報事項目錄》在明細行次填報股權處置收益等具體事項和金額。納稅人進行股權處置的,均應填報具體事項和金額。
三是增加“抵免所得稅額”項目,供適用專用設備抵免政策的企業在預繳申報時自主選擇填報。
四是增加“銷售未完工產品的收入”項目,由房地產開發企業填報,進一步明確企業銷售未完工開發產品取得預售收入申報要求。
《企業所得稅匯總納稅總分支機構所得稅分配表》(A202000)
一是調整總分機構稅款分攤計算方法。將匯繳環節總分機構分攤稅款計算方法推廣至預繳環節,即企業先對截止到本月(季)度應納所得稅額進行分攤,再由總、分機構分別抵減其已分攤預繳稅款,并計算本月(季)度應補(退)所得稅。舉例說明如下:
【案例】A公司是2024年在北京市注冊成立的企業,不屬于小型微利企業。A公司分別在山東省、陜西省、天津市設立了B、C、D分支機構。2025年9月,天津市D分支機構注銷。A公司與各分支機構均按規定及時并準確完成匯總納稅信息備案。2025年第1季度預繳時,B、C、D分支機構的分配比例分別為10%、40%、50%。第2季度預繳申報時,A公司發現第1季度分配比例計算有誤,C、D分支機構的分配比例應為30%、60%。
A公司2025年第一季度實際利潤額400萬元,第二季度累計實際利潤額700萬元,第三季度累計實際利潤額1300萬元,第四季度累計實際利潤額1200萬元,不享受企業所得稅相關優惠政策。A公司各季度稅款和分攤情況如下:
1.A公司各季度稅款計算
稅款計算
第1季度
第2季度
第3季度
第4季度
實際利潤額
400
700
1300
1200
應納所得稅額
100
175
325
300
本年實際已繳納所得稅額
-
100
175
325
本期應補(退)所得稅額
100
75
150
0(-25)
總機構累計分攤
25(100×25%)
43.75(175×25%)
81.25(325×25%)
75(300×25%)
總機構累計財政集中分配
25(100×25%)
43.75(175×25%)
81.25(325×25%)
75(300×25%)
分支機構累計分攤
50(100×50%)
87.5(175×50%)
162.5(325×50%)
150(300×50%)
2.分支機構稅款分攤計算
第一季度預繳申報時,B、C、D分支機構均參與分配,按照10%、40%、50%分配比例計算,具體如下:
?
原方法
新方法
分配比例
金額
分配比例
實際應分攤所得稅額
累計已分攤所得稅額
實際分攤應補(退)所得稅額
B
10%
5(100×50%×10%)
10%
5(50×10%)
0
5
C
40%
20(100×50%×40%)
40%
20(50×40%)
0
20
D
50%
25(100×50%×50%)
50%
25(50×50%)
0
25
分支機構合計
100%
50
100%
50
0
50
第二季度預繳申報時,發現分配比例計算有誤,應按照10%、30%、60%的分配比例計算,具體如下:
?
原方法
新方法
分配比例
金額
分配比例
實際應分攤所得稅額
累計已分攤所得稅額
實際分攤應補(退)所得稅額
B
10%
3.75(75×50%×10%)
10%
8.75(87.5×10%)
5
3.75(8.75-5)
C
30%
11.25(75×50%×30%)
30%
26.25(87.5×30%)
20
6.25(26.25-20)
D
60%
22.5(75×50%×60%)
60%
52.5(87.5×60%)
25
27.5(52.5-25)
分支機構合計
100%
37.5
100%
87.5
50
37.5
第三季度預繳申報時,由于D分支機構已經注銷,其不再參與分配,已經繳納的稅款也不再重新分配,B、C分支機構按照20%、80%的分配比例計算,具體如下:
?
原方法
新方法
分配比例
金額
分配比例
實際應分攤所得稅額
累計已分攤所得稅額
實際分攤應補(退)所得稅額
B
20%
15(150×50%×20%)
20%
22[(162.5-52.5)×20%)]
8.75
13.25(22-8.75)
C
80%
60(150×50%×80%)
80%
88[(162.5-52.5)×80%)]
26.25
61.75(88-26.25)
D
0
0
0
52.5
52.5
0
分支機構合計
100%
75
100%
162.5
87.5
75
第四季度預繳申報時,根據上述計算規則類推,具體如下:
?
原方法
新方法
分配比例
金額
分配比例
實際應分攤所得稅額
累計已分攤所得稅額
實際分攤應補(退)所得稅額
B
20%
0(-25×50%×20%)
20%
19.5[(150-52.5)×20%)]
22
0(19.5-22)
C
80%
0(-25×50%×80%)
80%
78[(150-52.5)×80%)]
88
0(78-88)
D
0
0
0
52.5
52.5
0
分支機構合計
100%
0
100%
150
162.5
0
需要說明的是,匯總納稅企業如果不存在注銷分支機構、分攤稅款計算不準確等情形,無論按原計算方法,還是按新計算方法,結果都是一樣的。但是,若匯總納稅企業前期預繳環節未準確計算分攤稅款或當季發生分支機構注銷情形,新計算方法將通過全量分攤方式,對全年分攤稅款重新計算。案例中,由于第二季度發現第一季度C、D分支機構分配比例計算錯誤,在第二季度申報時按照新方法計算的C分支機構應補稅額比原方法少5萬元;D分支機構應補稅額比原方法多5萬元;B分支機構分配比例沒有錯誤,兩種方法計算結果一致。D分支機構注銷后,需重新計算分配比例,在第三季度申報時按照新方法計算的B分支機構應補稅額比原方法少1.75萬元,C分支機構應補稅額比原方法多1.75萬元。
二是修改表單名稱和數據項。基于計算方法調整的需要,在行次上增加“總機構分攤”“總機構財政集中分配”等項目,在列次上增加“實際應分攤所得稅額”“累計已分攤所得稅額”“分攤應補(退)所得稅額”等項目,并據此將表單名稱修改為《企業所得稅匯總納稅總分支機構所得稅分配表》。
轉載連接:https://xinjiang.chinatax.gov.cn/sszc/rdwt/202507/t20250721_150106.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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